信用社系统会计主管委派制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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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系统会计主管委派制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向其管辖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对受派机构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会计内部监督与控制等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实施的会计主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委派制下的会计主管接受委派机构及受派机构的双重管理 ,作为受派机构会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受派机构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并定期向委派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委派制下的会计主管依据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相关制度规定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办法意见履行会计主管职责,不受受派机构的领导的干预。但必须积极地支持、配合、协助受派机构负责人合法依章的经营管理工作,尊重经营班子的意见,维护受派机构的经济利益,做好(受派机构)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委派会计主管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并经委派机构按有关程序考核确认。 第六条 会计主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廉洁勤业; 二、熟悉和坚持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会计规章制

3、度,具有良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年龄40岁以下,从事银行(信用社)会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信用社会计工作1年以上; 四、联社会计主管必须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信用社会计主管应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五、其他方面的审查或考核合格。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会计主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会计基本制度和出纳制度及农村信用社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二、 负责对受派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责任制度并组织落实,对受派机构及辖属单位内部(勤)人员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提出主导意见,负责对会计、出纳、微机操作等重

4、要岗位人员的授权、转授权; 三、 负责管理、监督、规范受派机构会计、出纳人员的岗位操作行为,对受派机构会计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 参与受派机构财务收支计划、利润指标、经营考核指标(等计划)的编制与研究,贯彻执行受派机构作(做)出的正确决策; 五、 协助受派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利润计划,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和相关经营指标的考核; 六、 管理、监督受派机构各项资产和财产,参与研究受派机构及辖属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收支方面的重大事项,对资产、财产的多缺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七、 管理、监督受派机构及辖属单位的财务费用支出、内部资金往来和专用基金的提取、列支,对列账原始凭证的真

5、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 对受派机构及辖属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利润的真实性负责; 九、 组织开展受派机构及辖属单位会计结算工作,对结算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结算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 组织开展会计检查辅导工作,加强对重点部位和要害环节的检查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组织开展受派机构及辖属单位会计出纳人员业务培训和技术练兵,加强会计队伍建设,促进会计出纳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十二、完成委派机构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会计主管享有以下权力: 一、决策参与权:有权参加(受派机构)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开支决策、经营目标考核决策等与资金

6、、资产有关的决策; 二、要求权和拒绝权:有权要求受派机构及辖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信用社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和拒绝受理,并向委派机构报告; 三、报告权: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同受派机构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提出正确意见不被采纳时, 有权向委派机构报告。 四、监督权:有权对受派机构各职能部门的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章 会计主管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会计主管由委派机构考察、聘用、考核和管理。 第十条 会计主管要经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选拔,经委派机构考察合格后任命使用。农村信

7、用社会计主管人员由市办负责培训并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会计主管从业资格证书,未获会计主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委派机构不得任命。 第十一条 会计主管接受受派机构主任或分管主任的日常领导和管理,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受派机构负责人要支持会计主管正确行使职权,自觉遵守各项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财务活动的合规合法性。 第十二条 会计主管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真正为受派机构理好财、把好关、当好参谋。会计主管每月向委派机构汇报工作并出具述职报告,年末向委派机构当面述职,重大问题应随时上报。 第十三条 受派机构每半年向委派机构出具会计主管工作鉴定书,客观评价会计主管的工作

8、表现、工作成绩和工作能力;委派机构每年度组织受派机构的有关人员对派驻的会计主管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四条 委派机构根据会计主管的述职报告、受派机构的工作考评和会计主管的实际工作业绩,综合评价会计主管的工作表现,据以发放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会计主管的工资报酬要适当高于委派机构员工的平均工资,一般按受派机构副职档次掌握或适当发放岗位责任津贴。会计主管的工资报酬由委派机构向受派机构统筹,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六条 受派机构认为会计主管不称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受派机构工作的,受派机构有权向委派机构申请调换,委派机构审查后根据情况决定留任或另行委派。 第十七条 会计主管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9、政策、原则或执行制度不力等原因,造成账务错乱或使信用社、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或明知违反财经纪律或制度不请示不报告的,应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损失大小,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主管在任职期间参与或指使受派机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政策、金融法规、帐务核算等规定,弄虚作假、截流转移业务收入、利润、乱挤乱摊成本等问题,一经查出,要取消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并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主管聘期为2年,聘期已满或特殊常原因解聘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优先参加原单位岗位竞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可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但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会计主管的解聘,应由委派机构派员会同受派机构负责人对其工作进行离任审计和监督交接,审计内容要全面深入,交接事项中要明确工作责任,未尽事宜,要做详细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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