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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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信用社(银行)审计稽核工作需要,促进审计稽核人员不断提高 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良、操作规范、清正廉洁的 稽核队伍,根据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从事信用社(银行)审计稽核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审计稽核职业道德准 则,具备执行审计稽核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信用社(银行)各项业务及操 作流程、审计稽核的基本理论和操作规程,熟悉金融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同时具 备一定的人际沟通能力。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员是指从事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的有关人员。稽核员 资格指从事审计

2、稽核工作的资格。第四条 稽核员必备条件为参加业务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证和工作考核合 格。稽核员由省联社颁发信用社(银行)稽核员证(以下简称稽核证),实行持 证上岗。对稽核员实行定期业务测试和工作考核制度。第五条 县级联社对稽核人员的配备应坚持“品行优良、业务全面”的原则, 把辖内热爱审计稽核工作、综合素质较好、法规制度熟悉、业务规程精通的人员安 排到稽核工作岗位。第六条 稽核员资格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资格及考试第七条 稽核员资格考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统一组织。主要是测试稽 核人员有关稽核业务知识、政策水平、综合判断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八条 稽核员资格考试内容:(一

3、)内部审计稽核基本知识、原理、技术。(二)审计稽核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稽核工作各项制度、办法和规定。(三)信用社(银行)各项业务规程和制度办法。(四)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第九条 稽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题型主要有: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简述题、案例分析、文字综合等。试题占分比例:稽核工作 知识方面30分、各项业务方面40分、法规制度等方面30分。第十条 稽核员资格考试实行闭卷笔试,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时间 为每年5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六。第十一条 取得稽核员资格的方法步骤:员工依据条件自愿报名、联社审查核 准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稽核员资格、从业颁发稽核员

4、证书。第十二条 申请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二)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信用社(银行)会计、信贷等主 要业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或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且在信用社(银行)会 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第十三条 自愿报名。认为符合基本条件并愿意从事稽核工作的信用社(银行)员 工可申请参加稽核员资格考试。参加稽核员资格考试者,需由个人缴纳考务工本 费。第十四条 审查核准。对申请参加稽核员资格考试的员工,由县级联社按报考 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考试,县联社要给予鼓励和提供便利。 对审查符合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县级

5、联社要建立有关档案,登记资格考试情况 表,并上报省联社安排资格考试。第十五条 资格考试。省联社审计稽核部负责组织全省信用社(银行)稽核员资格 考试工作,对有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安排确定考题和印制、落实考场和监 考、组织试卷批改等考务工作。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内应试人员的参考。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情况反馈。省联社对参加稽核员资格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进 行整理统计和建立档案,对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逐级通知到所在单位和本 人,并发放稽核员资格证。第十七条 现已从事稽核工作的人员,自本办法正式下发起两年内可参加资格 考试并继续从事稽核工作,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必须调离稽核岗位。第三章工作考核第十八

6、条 各办事处负责对办事处稽核人员和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工作情 况进行考核。 县级联社负责对辖内一般稽核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九条 考核要坚持以业绩为主、以工作数量和质量为依据、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原则。第二十条 对稽核部门负责人考核重点是在考核期内稽核工作组织的有效性和 全面性,工作质与量主要考核辖内一般稽核员稽核工作质与量完成情况,辖内稽核 工作总体状况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总体评价水平;同时,也包括参与辖内外 专项审计稽核工作的质与量。第二十一条 对一般稽核人员工作的考核重点是在考核期内稽核检查工作的数 量和质量。工作数量包括参加现场检查的天数、完成常规稽核任务和参加专项稽核 工作

7、量,工作质量包括稽核工作成效,稽核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检查的记录、检查 的规范性、稽核报告质量和参加专项稽核工作质量。第二十二条 考核标准。对稽核人员实行百分制考核。一般稽核人员每年现场 检查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具体现场检查工作日由县联社确定;现场检查工作日占10分,常规稽核任务占60分(包括量和质的考核),专项稽核任务占30分。稽核部 门负责人每年现场检查(包括专项稽核、常规稽核和检查一般稽核员常规稽核工作 等)不少于80个工作日;现场稽核检查占50分,审计稽核组织管理占50分。第二十三条 考核程序。个人述职,对照工作职责和任务自评;按照县联社稽 核员工作考核办法对其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

8、核;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情况; 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第二十四条 考核等级和结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 级。稽核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稽核员评定晋升职级的主要依据。第四章颁发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 颁发资格证。参加全省信用社(银行)稽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者,取得在信用社(银行)从事稽核工作资格。对取得稽核资格人员由省联社颁发稽核员资格证。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管理。县级联社对取得信用社(银行)稽核资格证人员要建立 资格管理档案;从年起,在稽核岗位工作必须取得稽核工作资格证。第二十七条 颁发稽核证。稽核人员取得稽核员资格证,并被组织上安排从事 稽核工作,由省联社审核颁发稽核证。稽核

9、证是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工作的有效身份 证明,稽核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第二十八条 稽核证管理。省联社办事处对辖内取得信用社(银行)稽核证人员要 建立管理档案,加强对稽核员管理。稽核员稽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 调离稽核工作岗位,办事处应及时收回稽核证,上交省联社审计稽核部。第五章稽核员管理第二十九条 稽核员年检。对稽核员实行工作考核年检制度,每年初对稽核员 上年稽核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将收回稽核证。每两年 对稽核员进行一次业务考试或测试,不合格者调离稽核岗位。第三十条 稽核员使用。省联社稽核总队和办事处稽核大队从事专项稽核和常 规稽核工作,其成员必须由稽核员组成。县

10、级联社在稽核项目检查中,应由稽核员 担任审计稽核组组长、主稽、专业小组长;常规稽核由稽核员担任组长。第三十一条 稽核员实行职级管理制度。在全面实施本办法后,另外制定稽核 员职级管理办法,根据稽核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稽核工作任 务等情况合理评定稽核员级别,以调动稽核员工作的积极性。第三十二条 实行稽核工作问责制。稽核员要增强责任感,按稽核工作操作规 程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稽核工作实行问责制,对经过稽核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重大问题,要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实行稽核员奖惩制度。在稽核工作年度考核中考核优秀的,在工 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经济案件,通过稽核避免了信用社重大经济损失的稽核 员,县级联社要给予奖励和表彰。稽核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经济案件该发现未 发现的,县级联社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调离稽核岗位。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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