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保持清政廉洁行为约束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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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保持清政廉洁行为约束规定为了从严治社,切实规范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有效遏制社会恶习侵蚀职工思想,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侵吞、盗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信用社资金和财物。二、不准参与社会赌博、炒股、经商。三、不准嫖娼、吸毒和进入高消费娱乐场所。四、不准违反政策原则,发放人情贷款,超权限、跨地、多头和向党政机关发放贷款。五、不准自批自贷和以他人名义为自己或亲属背皮贷款。六、不准利用手中权力,向客户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七、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空开存单、信汇凭证和出具假存款、贷款证明以及担保函。八、不准拉帮结派,制造内耗,无中生有,诬告他人。九、不准弄虚作假,以贷收息,将息转本,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贷新收旧,骗取工资、福利。十、不准越权行事和以任何名义、方式接受基层单位和客户的礼品。十一、不准行贿受贿和利用公款搞铺张浪费。十二、不准以单位名义和个人身份授意、强令基层发放违章贷款。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行为如有失范,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希全体信合员工严格遵守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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