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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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集体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1号令)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浙信联发200410号)及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各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是本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

2、作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防涉枪等案件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集体资金、财产安全。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全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方法。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配合抓,保卫部门具体抓,全体员工共同抓。凡发生责任性案件或事故的,根据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 总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为组长的安全保卫工作小组,单设保卫部门

3、,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保卫人员。第七条 各支行建立以行长为组长的安全保卫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员,安全保卫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各支行综合管理部应明确并履行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内容和职责第八条 总行董事长、行长、分管行长对本级和辖内各支行、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主要内容和职责:(一)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安排、检查、总结安全保卫工作;(二)结合辖内工作特点,抓好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及所辖职工思想动态的情况反映,发现违

4、章违纪违法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防范案件的具体措施;(五)严格枪支弹药管理,经常检查枪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六)对本单位及辖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案件侦查处理工作;(七)根据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安全防范经费,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八)落实责任,与辖内支行主要负责人、本单位员工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第九条 总行安全保卫部门,是本行安全保卫的具体职能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一)负责实施全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二)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综合治理方案;(三)负

5、责全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的报告、防范、管理和通报预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相关案件;(四)负责制订和落实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及应急防暴预案;(五)负责制订和落实全行营业场所、金库等重要部位的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安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和维护落实工作;(六)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日常管理,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教育;有效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度;(七)负责全行聘用保安人员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对守库人员、运钞押运人员及保安等相关人员的技术防范和操作规范化训练的指导管理工作;(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条 各支行行长(含主

6、持工作)、分管行长、网点负责人对本支行及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主要内容和职责:(一)及时贯彻落实本行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计划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暴预案的修订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暴力犯罪的处置能力;(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到各个岗位和人员;(三)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和责任,与辖内网点、柜组负责人和员工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等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四)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操作管理情况;按规定盘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经常抽查监控录像的使用情况,监督临柜、押运期间的规范操作; (五)经常

7、性检查安全防范武器、监控设施、报警系统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六)加强用电、用火及消防设施等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七)加强运钞车管理,经常检查监督运钞车夜间停放和安保器具的使用管理情况;(八)了解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员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九)发生各类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侦破和调查处理工作;(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督促整改;(十一)完成总行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安保工作事项。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每天必须指定一人为当日安全值日员,实行佩证上岗,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主要责任:(一)负责本营业场所进门

8、的管理,确保按要求锁定;(二)负责接待工作。主要是接待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外来人员进出情况的督查,履行查验确认检查人员以及需要进入营业场人员的身份;(三)负责本网点的清场工作,确保按要求寄库入库,无消防安全隐患;(四)负责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确保管理、使用责任到位、运行正常;(五)负责本网点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有效;(六)负责本网点的临柜监督,确保人员到位,操作规范;(七)负责做好有关物品的管理、移交和情况联络;(八)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

9、患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汇报,提出改进和整改建议。第十三条 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在制订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开办新业务、布置业务工作时,都应在各个环节上,提出保障业务经营的安全措施,经常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辅导、督促工作。第四章 案件管理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是案件管理职能部门。凡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或灾害事故,案发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案情。第十五条 接到报案,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案发单位要注意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侦破工作。第十六条 报告范围(一)辖内发生(含未遂

10、)的抢劫、盗窃、诈骗、涉枪、爆炸、破坏、绑架、计算机犯罪等案件;(二)辖内发生的非正常人员伤亡、严重斗殴、交通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三)成功堵截金融犯罪案件;(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七条 报告要求:(一)案件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书面报告和派人专案汇报等方式;(二)发生案件的单位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案发后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逐级报告。第十八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故)性质、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地点(单位、部位)、有关人员(当事人、作案人)、损失(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发案(事故)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第五章 安全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是保

11、证员工人身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基础,主要包括:(一)金库(含门)、守库室、营业场、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110防抢防盗报警系统、消防系统、通讯设施和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三)具有防爆、防弹、防破坏功能的专用运钞车辆、护卫车、防弹衣、头盔、保险箱、运钞箱(包)等;(四)枪支、弹药、电警棍、狼牙棒等防卫武器;(五)各类防雷设施、消防器材和计算机安全设备。第二十条 本行应依照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金库,必须严格执行有权部门核发的安全设施标准。保卫部门要认真

12、做好对金库工程图纸审查、金库施工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总行金库(含中心库)的设计图纸,须送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审查,报省农信联社保卫处审核,再经当地公安部门确认批准。支行金库设计图纸由总行报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保卫部门审核,经当地公安部门确认批准。未经批准的金库设计图纸,不得据以进行施工。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坚持防护标准高于风险级别的原则。保卫部门要做好对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图纸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支行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的设计图纸,报办事处保卫部门审核,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分理处、储蓄所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的设计图

13、纸,报总行保卫部门审核,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经有权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擅自开业。第二十三条 介拨、使用防爆枪支、弹药,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有证(持枪证)、后持枪,严禁违法持枪、用枪。第二十四条 安全防护器材实行“归口管理、统一购置”。总行保卫部门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具体管理部门。采购的安防产品必须是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第二十五条 电脑机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房的管理制度,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要加强机房设备的用电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等预防工作。第二十六条 总行保卫

14、部门配备必要的现场勘察器材、防暴装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卫部门的业务和装备费用给予优先保证。第二十七条 各支行根据本行确定的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意见,编制计划报财务和保卫职能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财务、稽核部门要监督费用使用情况。第六章 安全检查第二十八条 建立安全保卫检查制度。(一)对营业场所安全、金库安全、押运安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春节、五一、国庆等长假前后进行常规检查,平时要开展一些突击性的抽查。(二)基层营业单位要建立常规安全检查制度。支行领导要坚持不定期抽查,做到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支行检查各营业网点每月不少于一次,按月报送检查报表;总行对支行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对所有

15、营业网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三)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检查登记制度。检查要认真,记录要详细,整改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时间要求。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以示负责。(四)实行持证检查。本行检查、辅导人员进入营业场内检查、辅导工作的,应出示本行介绍信和检查、辅导人员身份证;公安等系统以外的部门人员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工作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换开本行介绍信,并由被检查支行领导或熟悉的总行相关部门人员陪同方可。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文件资料保管情况;(二)岗位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

16、、规范操作情况;(三)守押人员和持枪人员管理情况;(四)安全设施建设和枪支、弹药管理情况;(五)安全防范责任制和防暴预案落实情况;(六)各类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的查处情况;(七)金库、营业场所、押运期间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情况;(八)计算机房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情况;(九)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第三十条 总行保卫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并向全辖通报。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表扬,差的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纠正或限期整改。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

17、个人,由上级单位或本单位经过考核,予以表彰、奖励:(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连续5年无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为保卫本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作出贡献的个人;(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四)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积极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五)严格履行职责,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个人。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单位或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一)安全保卫责任未落实,干部

18、、职工防范意识差,致使责任性案件和事故发生的;(二)因领导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三)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其责任的;(四)对持、管枪人员的行为失察或管理不严,造成涉枪案件或严重后果的;(五)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开枪杀人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六)擅自采购不合格安防产品,未经保卫部门审核的安防项目,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七)安全上存在重大隐患,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而导致问题发生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责任追究的情况。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案件管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处罚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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