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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完善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业务风险,由有权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会计事项的核算或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行使审查、监督、审批权力,并授权经办人员具体办理的会计业务复核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的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各级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
2、条 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规;(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舞弊,保护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五条 会计业务的授权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逐级授权、定期检查、及时调整”的原则。依法合规是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标准是指信用社必须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授权范围、方法和授权程序进行授权。逐级授权是指依据对有权人员所设定的权限,按授权程序逐级办理会计事项的授权,不得越级授权、逆向授权。定期检查是指授权人有权对被授权人
3、所办业务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及时调整是指授权应随着会计政策的调整、会计管理体系的变化、岗位职责的调整,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事项的授权制度。 对于超越权限的授权事项,以及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部门报告。第七条信用社必须建立会计业务授权的分责制度,明确会计业务授权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会计事项和承担责任,授权人员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第八条 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行、农村商业银行)主任,负责对
4、所辖单位的授权人员授权,授权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内容应包括:授权人员的级别界定,授权人员的业务权限,授权期限等。综合业务系统内4级(含)以上授权柜员须通过省联社或市联社(办事处)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行使授权职责。本办法所称柜员是均指综合业务系统内柜员。第九条 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授权柜员的权限及职责实行分级管理。省结算中心设置9、8级授权柜员,负责柜员建立、制卡等业务授权。其中9级由省结算中心负责人担任。县级联社结(清)算中心设置7、6、5授权柜员,负责柜员跨联社调动、柜员启用、柜员密码初始化等业务授权,其中7级管理柜员由县级联社结(清)中心负责人、或会计部门负责人担任。信用社设置4、3
5、级授权柜员分别对信用社内柜员调动、业务处理事项进行授权,同时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2、1级授权柜员(同业务复核员),3级(含)以上授权管理柜员禁止操作业务,其中4级柜员由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担任。营业机构应按安全合理的原则,根据业务范围、营业时间、部门设置等实际情况配备不同级别的授权人员,严禁柜员以任何形式为本人业务授权。第十条 会计业务的授权,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转授权。转授权是指当授权柜员短期离职时,经主任或会计主管批准后,授权柜员将自身权限临时授给其它柜员并由其代为履行授权权限的业务行为。特殊情况下,授权可以实行转授权,但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且不得向操作员或低于本身级别的授权人员转授权。办
6、理转授权应有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人签章。第十一条授权柜员特殊情况短期离职时,经主任或会计主管批准后,可进行转授权处理,同时由相应级别的管理员对被授权柜员情况进行基本信息维护。第十二条转授权期间,被转授权柜员按转授权业务范围代替授权柜员行使相应授权职责,不得再对其它柜员做转授权处理。转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年累计转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授权柜员回岗时,及时做好转授权的撤销工作,及时维护柜员基本信息。办理转授权和撤销转授权时,会计主管人员应在工作日志上注明。第三章授权范围第十三条 会计业务的授权,分为一般交易事项的授权和特殊会计事项的授权两种。交易事项授权是指信用社
7、为客户办理正常业务,但该业务事项超过了操作人员的权限,而进行的业务授权。特殊事项授权是指信用社办理特殊业务(如挂失、冻结、扣划)等会计事项,而进行的业务授权。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授权范围以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界定的范围为准。第十四条 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权限应遵循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界定,省联社应根据业务发展、会计内部控制要求及时变更和调整,具体需要授权的事项和权限应以综合业务系统提示的为准。第十五条信用社应加强大额款项支付管理,确保客户及信用社资金的安全。(一)大额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等相关规定办理,严禁违规存取现金。(二)客户转账金额100万元(含)以
8、上300万元以下的除需三级(含)以上柜员授权外,须由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并在汇划凭证上签字确认。(三)客户转账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需立即同客户财务主管或负责人(含法人代表)联系确认,并将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时间,确认内容在汇划凭证上详细记录。同时必须经四级柜员授权,并经信用社主任审批确认。(四)客户转账金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外,还需利用传真的方式报请县区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2000万元(含)以上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外,须经县级联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9、审批(可采取传真方式)。(五)信用社银行存款转账业务超过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必须经过信用社主任审批。超过1000万元(含)须经县区联社分管主任审批。第十六条县级联社须按照“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快捷”的原则,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建立适合本辖实际情况的大额资金汇划(包括大额提现)管理制度,报市联社(办事处)备案。第四章授权方式及操作第十七条授权方式分为本地授权和异地授权两种方式。本地授权是指会计业务经办员和授权柜员在同一终端授权操作的授权方式。异地授权是指经办员和授权柜员不在同一终端上操作,或者须经二次授权,二次授权人员不在本地或不在同一终端上授权的授权方式。第十八条柜员办理相
10、关交易超越其操作权限时,必须由相应级别的授权人员进行授权。第十九条授权操作实行授权卡和密码双重控制。柜员授权时,须首先插入授权卡,系统进行身份识别后,提示输入密码。特殊情况下,无法执行插卡授权时,应报上级社审批,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更高级别的授权人员,进行更改授权方式,授权人员实行无卡授权。改变授权方式相关人员必须在工作日志上登记。授权卡管理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综合业务系统未开通授权卡业务之前,执行密码授权方式。第二十条柜员进行授权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全面认真的审核被授权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审核凭证是否合规有效、要素是否齐全,签章是否清晰、完整(凭印鉴支付的还需按规定验证印鉴);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11、,输入要素及内容是否正确(涉及现金的业务要审核款项是否正确)等等,确保凭证及交易内容真实、合规,审核无误后插入授权卡、输入密码进行授权,严禁流于形式。第二十一条授权柜员输入密码时须物理遮掩,经办柜员及他人应主动回避。第二十二条授权柜员完成授权后要在相应业务批件、会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同时,授权人对被授权人所操作的业务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授权柜员需在确认授权业务成功后方可离开现场。对授权后不成功的交易,授权员应监督经办柜员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成功或退出交易界面。第二十四条授权必须由授权员亲自操作。严禁将授权员的授权卡、密码交予经办柜员自我授权或交与他人代为授权。第二十五条授权卡和授权密
12、码为授权员的终身身份,授权员必须对本人授权卡和授权密码所授权的业务终身负责。第五章授权责任界定第二十六条经办柜员和授权柜员对实施授权的业务终身负责。授权柜员负主要责任,经办柜员负次要责任。第二十七条将授权卡和密码私自委托他人代为授权的,授权柜员负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未经审批办理转授权的,转授权柜员负主要责任,被授权柜员负次要责任。第六章 授权的监管第二十九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辖属机构的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检查结果逐级上报省联社。第三十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调阅相关的授权资料,对不符合授权要求的授权,有权要求辖属机构进行调整。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柜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授权业务,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