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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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参照XX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二十五条举措,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商品房销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并配建公租房的项目和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第三条对我县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配建公租房,不再缴纳配建资金(已配建的除外)。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项目配建的公租房,配建面积80%的公租房由企业自行销售,其余20%无偿交付政府(无配建但缴

2、纳配建资金和无偿配建的除外)。第四条无偿交付政府20%的配建面积(正负不超3门),交付方式采取摇号、整单元整楼层和缴纳配建资金(以2022年1月份之后的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准)三种方式,企业可任选一种方式进行交付。第五条县政府已回购房地产企业配建的部分公租房,按照原配建协议,继续执行回购政策。剩余未回购公租房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六条企业自行销售拟配建面积80%的公租房,必须办理现房销售许可证。在办理现房销售许可证之前,企业无偿交付政府20%配建面积的公租房,必须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完无偿交付手续。第七条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核对确认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第八条房地产企业要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对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哄抬房价、恶意炒作、恶性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县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九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截止为2023年5月30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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