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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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农规(2023)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工作,我厅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月10日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工作,根

2、据江苏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为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有相应作物育种能力的单位。第三条每个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少于5个,自愿组成并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联合体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试验的组织实施,试验主持人负责试验的具体实施。第四条牵头单位近3年至少有1个同类型品种通过审定,有3个及以上专业从事育种和品种区域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人为高级技术职称。试验主持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的

3、相关工作经历。牵头单位和试验主持人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第五条联合体组建时,每个成员单位均应有自有品种参加试验。参试品种应符合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同一生态区只能参加一个渠道的品种试验,第一育种者须为联合体成员单位,报审时不得更改育种者。第六条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试验区组,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同一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参加同一联合体。第七条每个联合体只能开展1组试验,每组试验参试品种数不少于5个,不多于15个。第八条联合体试验申请者应当向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一)联合体试验申请表;(二)

4、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及主持人资质材料;(三)联合体合作协议;(四)委托试验合作协议;(五)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联合体组建时应提交以上所有材料;组建后应每年提交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联合体成员或试验承担单位中途变更的,须重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上报省品审办。牵头单位负责材料提交,每年2月15日前提交稻、玉米、大豆、棉花申请材料,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小麦申请材料,过期不予受理。第九条联合体合作协议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期不少于3年,须经所有成员单位盖章。第十条委托试验合作协议由牵头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及相关鉴定检测单位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试验承担单位应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

5、设备、技术人员等。抗逆性鉴定、DNA指纹检测机构应与我省区域试验一致;品质检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或者我省区域试验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转基因成分检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第十一条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须符合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要求,参照省区域试验实施方案制定,确保试验设计、主要内容、相关要求与省区域试验一致。第十二条省品审办对联合体试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同意其开展联合体试验,并纳入省品种试验统一管理。第十三条试验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试验。第十四条联合体试验参试品种的DUS测试由育种者自主实施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

6、测试机构开展。申请者自主进行DUS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江苏省种子管理站。省种子管理站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第十五条联合体试验品种标准样品由牵头单位在品种生产试验阶段按照当年相关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实施方案规定的要求统一提交。第十六条牵头单位应该严格审核品种参试条件、品种选育报告、承试单位条件、试验设计布局、试验操作质量、报审材料等,定期组织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报省品审办。牵头单位应定期组织承试人员开展试验技术培训,提高试验质量。联合体试验应自觉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完

7、成当年试验后,牵头单位撰写试验总结报告,稻、玉米、大豆、棉花于12月15日前,小麦于7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提交省品审办审核,并提交区试总结会审议。第十八条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将品种审定申请书、各试验点数据、抗逆性鉴定报告、品质检测报告、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省品审办,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于2月15日前提交,小麦品种于9月15日前提交。第十九条联合体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要建立联合体试验信息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追溯。试验信息档案包括品种参试申请、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试验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二十条联合体牵头单位对试验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试验质量的可靠性负责,对试验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试验承担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试验基本条件有明显缺陷、未按试验方案实施、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试验承担单位,终止试验程序,取消承试资质。第二十一条联合体成员单位、鉴定检测单位、试验承担单位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按照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二条联合体试验产生的费用由联合体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7月18日印发的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实施细则(暂行)(苏农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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