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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3)川成病狱减字第5号罪犯王正安,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三病区服刑。因盗窃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达渠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被告人王正安未提出上诉。于2011年12月1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6月5日转入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9月3日调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
2、动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210号、(2016)川17刑更136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八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川01刑更45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9日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经过民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
3、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求和约束自己,改造中没有大的违规违纪发生。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态度,明确改造任务,团结同改,发挥互帮互助精神,实现共同进步。该犯转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后,在一监区三病区罪犯护理犯的劳动岗位上,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细致周到地护理一监区第三监管病区住院病犯,任劳任怨,与住院病犯之间无矛盾纠纷发生;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民警交给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学习中能够
4、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团结同改,尊重教员,认真完成课后作业。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狱、监区的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该犯被判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2700元,退赃未履行,有达州市达川区明月江街道办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综上所述,罪犯王正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能够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安减刑5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2023年3月21日附:罪犯王正安减刑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