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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规(202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制定了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3月24日附件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按照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是指为落实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由市财政资金支持,法人单
2、位承担并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管理的项目立项、实施过程、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原则。第四条项目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五条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编制科技计划、科技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和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3、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科技计划投入资金;审批项目变更调整和撤项终止的申请;组织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组织对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加人、咨询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建立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或者专项审计工作。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是指市科技局授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的县(市)区、开发区的科技主管部门以及中省直单位。其职责包括: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包括项目申报材料、相关证明及附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金预决算及年
4、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经审批承担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其职责包括: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及使用情况等,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
5、大事项;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在成果跟踪时限内,每年度需在长春科创一网通云服务平台(以下称科创通平台)上填报成果跟踪与绩效评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聘请,参与项目评审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其职责包括: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回避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十条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和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和发布,并在长春市科技局官网、“
6、科创通”平台上公布,公开征集项目。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纸质申报并行的方式,通过“科创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实行网上统一申报。第十二条项目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推荐。第十三条项目受理。市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对申报项目实行统一受理。第十四条项目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领域专家,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五条形式审查公示。通过形式审查后,确定拟参加评审论证项目名单,在长春市科技局官网、“科创通”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项目评审论证。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
7、评审论证。评审论证采取“网络视频答辩评审”或“会议集中网上评审”等形式,市纪检、市财政等部门对评审论证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专家评审论证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项目评审论证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论证专家由市科技局从“长春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邀请纪检部门进行现场监督,项目评审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包括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50%o第十八条项目现场考察。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领域专家,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项目,采取现场考察的形式,对项目的先进性、实施基础、支撑条件等进行核查,形成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意见对项目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十九条项目审定。市科技
8、局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专家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择优确定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名单。第二十条项目公示。对不涉密的计划项目在长春市科技局官网、“科创通”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公示无异议,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第二十二条签订任务书。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等文本。项目任务书(协议书)等与申报书内容须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及任务书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第四章实施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进展管理。实施项目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对以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
9、目负责人每年都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进度安排,完成上一年报告的填报。对不及时填报的,市科技局将通过“科创通”平台向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提示、督促和警告。第二十五条项目中期检查。以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存在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第二十六条项目调整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执行期、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情况,应事先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项目执行期原则上最多延长1次,最长延长1年。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任务书变更的内容应以补充的项目任务书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第二十七条项目终止。项目立项后,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
10、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项目推荐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己做的工作、资金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请示或报告。市科技局组织推荐单位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资金清算,退回项目结余补助资金。第二十八条项目终止情况。实施项目终止的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发生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重大变化的;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不必要继续进行的;自筹资金
11、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如存在上述情况,项目推荐单位或承担单位未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给予项目撤项处理。第二十九条项目撤项。项目立项后,因主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撤项。项目推荐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资金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请示或报告。市科技局组织推荐单位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资金清算,退回项目结余补助资金。第三十条项目撤项情况。实施项目撤项的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已停止经
12、营活动、注销、破产、失联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未在项目执行期内报告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骗取计划项目资金的;项目中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等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况,项目推荐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未及时申请撤项的,由市科技局给予强制撤项,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第五章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方式。以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期满后,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答辩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第三十二条提前验收及延期验收。在项目执行期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13、;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无特殊原因,不按期进行验收或延期调整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验收通知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或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内容。以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勤勉尽责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给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抽取。项目验收专家由市科技局从“长春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邀请
14、纪检部门进行现场监督,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包含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设组长1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意见负责。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项目验收结论建议,报市科技局审定。验收结论分为三种情况:项目通过验收、项目结题、项目不通过验收。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公示。项目验收结论在长春市科技局官网、“科创通”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结论。公示无异议,下发项目验收结论文件,拨付项目剩余资金。第三十九条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管理实行绩效评价管理。市科技局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15、。逐步探索实现以综合绩效评价与项目验收合并执行。第六章科研诚信管理第四十条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给予惩戒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在推荐项目申报材料过程中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及证明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惩戒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中介机构及其它参与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及证明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惩戒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不负责任评审行为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惩戒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第四十一条实施科研诚信惩戒处理。对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
16、惩戒处理。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市科技局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项目,不推荐其申报市级以上项目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对于评审评估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移出专家库。第四十二条项目实行保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涉密项目进行管理时,按照项目密级,确保涉密人员资格、涉密载体使用、涉密场地等条件保密符合要求,严格涉密项目过程管理及相关保密规定。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估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修改、伪造专家评估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
17、三条市科技局从事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对于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狗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科技局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一汽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市院(校)科技创新合作专项、省地合作基金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创新创业大赛等专项的管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春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L201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