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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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青卫办函(2023)37号)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现将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3月21日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青岛市区域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促进青岛市职业卫生

2、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质控中心是指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对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青岛市区域内所开展的技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地区在青岛市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青岛市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当向拟开展技术服务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备。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含放射)评价;(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三)

3、其他应当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质控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对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予以公示。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质量评价;(二)完善全市职业卫生监测系统和质量控制网络。制定职业卫生质量控制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建立质量控制评价和考核体系;(三)研究制定全市职业卫生相关指南、技术标准、细则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四)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数据的质量控制,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组织全市职业卫生现场模拟采样检测、实验室间比对和其他有关技术考核;(六)

4、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有关职业卫生的其他任务。第六条质控中心由主任、副主任、质控专家组和质控管理秘书组构成。第七条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事项须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第八条质控中心设主任1名,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并报市卫生健康委批准,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续不得超过2届。当出现主任调离等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时,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另行推荐主任人选并报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第九条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质量控制工作;(-)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能熟练掌握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

5、并能运用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四)市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主任全面主持质控中心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三)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督导方案;(四)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草案,并报市卫生健康委批准;(五)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报告,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六)负责审核签发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七)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

6、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质控中心设副主任2名,由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质控中心副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续不得超过2届。副主任应当认真协助质控中心主任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质控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1人,应当涵盖职业卫生、流行病与卫生统计、放射卫生、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现场监测、实验室检测等专业领域,专家来自省、市、区三级,由质控中心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质控专家组成员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第十三条质控专家组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参与对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青岛市内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质量控制督导,出具

7、督导意见书(内容应当涵盖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等);(三)参与起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四)参与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分析;(五)参与论证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六)参与论证质量控制督导方案;(七)参与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A)及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业务难题;(九)完成质控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质控管理秘书组成员9人,其中设秘书长1名,秘书8名,成员专业应当涵盖职业卫生、流行病与卫生统计、放射卫生、质量管理、现场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等领域。第十五条质控管理秘书组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

8、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负责起草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并负责实施质量控制计划;(三)负责起草质量控制督导方案;(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形成质量控制报告,报质控中心主任审核签发;(五)负责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起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六)负责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开展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分析;(七)负责组织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A)完成质控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组织对质控中心工作检查和考核。对工作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第十七

9、条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每年以不少于市卫生健康委拨付质控中心经费LI比例匹配相应经费。质控中心及挂靠单位对质量控制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八条质量控制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应当如实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第十九条质控中心应当逐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第二十条质控中心制订、修订的有关质量控制程序、计划、评价指标、督导方案等,须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备后实施。第二十一条质控中心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及时做好工作总结。第二十二条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分析评价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形成半年和年终质量控制报告。质量控制报告及其原始

10、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第二十三条质控中心应当建立督导意见反馈制度,质控专家组成员在完成督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督导意见书交质控管理秘书组,质控管理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导意见书初审并报送主任,质控中心主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质控管理秘书组反馈给被督导单位。督导意见书及其原始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质控专家组督导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第二十四条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的内容应当作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质控中心及其成员依照本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时,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涉及

11、秘密的,质控中心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六条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例会制度,质控管理秘书组应当定期召开质量控制例会。参加对象为质控管理秘书组成员、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负责人。在青岛市内开展技术服务的其他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负责人也可受邀参加该会议。第二十七条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工作研讨交流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讨交流会,参加对象为质控中心主任、副主任、质控专家组成人员、质控管理秘书组成员以及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在青岛市内开展技术服务的其他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参加该会议。第二十八条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质量控制工作例会,出席对象为质控中心主任、副主任、质控管理秘书组秘书长,可以邀请质控专家组成员出席。例会内容主要是汇报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质量控制工作改进措施。第二十九条任何人发现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形,均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并提供必要证据。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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