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R合作协议模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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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2005) 第 号 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语音业务运营平台接入协议书(本协议正文共 页)协 议 书本协议由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其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邮编100086,电话010传真010 ;与(以下称乙方),其住所在 ,邮编 ,电话 ,传真 ,经协商一致签署。第一条、目的及内容1乙方向*公司提供 IVR(交互式语音应答) 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技术通道(以下称通道),该通道的专用识别号码或标志是 12590*(默认扩展一位即30-35)2*公司使用通道进行歌曲、艺人资料(如个人信息、原声)等IVR产品信息资源(以下称信息内容)的运营活

2、动,以使 手机、固话用户客户(以下称客户)可以通过IVR方式自动实现对信息源之信息的获取或交互(以下称增值服务)。3. *公司的经营地区范围:乙方已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中国移动(以下简称电信运营商)覆盖的所有地区(申请未获电信运营商批准的除外)。4*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信息内容的运营。*公司负责信息内容的采集、制作、更新。所有内容均须经乙方审核后方能上线。乙方在收到*公司的上线内容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回复,乙方没有按时答复的,视为乙方对*公司的上线内容没有异议。第二条、期限为 2005 年 12 月 1日至2006年 11 月 30 日。第三条、不竞争条款在中国地域内,在本合同期限内,乙

3、方不得再以任何身份亲自或经代理人、直接或间接、独自或与任何人士、机构或公司共同或代其等经营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业务或交易。(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业务或交易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独创或者被授权使用的,使用本合作码号推广且北京上行下行公司在本合作前没有的内容或业务;北京上行下行公司原有的内容或业务提供给*公司用于本合作码号的,不在此范围内)若有违反,违约方应按已发生增值服务费累计(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算)数额的双倍向对方支付补偿金。第四条、结算和支付1客户请求且实现一增值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以下称增值服务费),通过电信运营商直接向该客户收取。增值服务费计入该客户的手机、固话通话费。乙方每月自电信运营商结算回的

4、增值服务款项(以下称结算款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部分(以下称电信结算税后款项)与*公司进行信息内容费(以下称信息费)的结算。信息费的结算依据是电信运营商就增值服务费向乙方提供的结算或对帐单据(以下称结算单据)。若乙方不能提供通道专用识别号码的结算数据,则双方信息费的结算依据是通道运营页面的统计数据。 2信息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这部分内容请修改)(1)*公司和乙方按“电信结算税后款项”的80%:20分成。(2) 结算款项的构成:实际结算收入=有效增值服务费-8%坏帐-移动代收手续费%备注:以上计算公式中的代收费、坏账损失等,将服从中国移动的实际规定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调整变化。(3)计费周期1259

5、0移动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4)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为按月结算。以乙方收到电信运营商项目结算款项7天内支付*公司为原则。依据电信运营商现行实际结算周期,双方结算周期如下:产生计费收入的次次次月20日前结算。如3月1-31的计费在6月20日前结算。(移动在次次次月15日前支付乙方)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如因电信运营商原因结算账期拖延,乙方本着互谅协商的精神可以适当垫付。若电信运营商出现计费结算错误或依据统一政策对当月或已经结算的分成进行乙方不可抗的调帐,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调整账务。在乙方收到电信运营商项目结算款项5个工作日内,将收入明细分成表提供给*公司,经*公司确

6、认无误后,*公司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乙方在收到*公司的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的信息费以支票方式为*公司结算。应交税款按国家税法规定,由双方各自负责纳税。(5)递延收益:本合作协议终止后,如果本协议下双方的合作项目因有效老用户的存在或新用户的增加而继续产生收益时,则对全部这些收益应在合作结束后递延3个月继续分配,分配方式仍遵循上文。第五条、保证条款1*公司保证其经营及推广活动不会给乙方造成损害和影响;妥善处理客户因信息内容产生的疑问或投诉;*公司的各类对外宣传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任何媒体上(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短信群发,宣传单页、网页等)宣传的

7、双方合作业务内容,不得违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其有关附件中对合作业务的描述。2乙方保证增值平台的后台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语音平台、上传语音文件的带宽、保证语音平台24小时服务质量、语音平台的维护和客户服务与投诉);在增值平台上向*公司开放查看通道运营情况的权限,保证*公司能方便、及时、有效地查看通道运营真实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服务费的结算和对账,按时给付*公司的信息服务费;妥善处理客户因增值业务运营技术或资费支付而产生的疑问或投诉。第六条、补偿1一方应就其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导致的、与其有关的或由其引发的一切损失、损害、责任、支出、费用、税额等(合称“损害”)补偿另一方,使之不受损害。

8、2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五给付补偿金。3乙方保证向*公司出具的每月结算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和完整,不含任何虚假或不实,否则,乙方对虚假或不实部分承担双倍的赔付责任。4乙方在收到*公司的群发语草稿后,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确认,乙方没有按时回复的,视为乙方对*公司的群发语草稿没有异议。第七条、提前终止1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经书面通知送达后10天内违约方仍不纠正的,则该发出通知的一方即可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因协议提前终止而可能给对方及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和其它法律责任。2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擅自解除本合同。若本协议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该违约方应给予对方不低于双方合作期间已经发生增值服务费总计数额一倍的补偿,该补偿不能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另行予以足额赔偿。3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如果前三个月或连续三个月没有达到增值服务费月收入5000元的,则通道方可关闭增值平台的通道。第八条、其它条款1. 本协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 *公司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裁决。本协议未经事先书面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和转让。 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无留置权。2.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且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各方签署: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有限公司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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