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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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1.船舶总运力:希腊、日本、挪威、中国2.造船业:韩国、中国、日本3.船员总量世界第一4.我国主要航运企业:中远集团(COSCO)、中海集团(CSL)、中国长航(CSC)、中国外运(SINOTRANS)、招商轮船 海商法概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关系:海上运输关系:海上合同关系(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事欺诈)、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承运人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有关的关

2、系:船舶管理、船员配备、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特点: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受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与航海实践和商贸实务息息相关强调航海安全。体现在船舶必须适航,否则不能免除船方责任;很早就建立了共同海损责任;强调保护海洋环境重视船方利益,以鼓励航运。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重视人命安全之保护。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所有人不得要求赔偿;船

3、舶碰撞时对于人命采取连带责任;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船员/旅客安全范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报酬有权要求分配;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历史沿革: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罗德海法中世纪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商法典维斯比海法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时期。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立法趋势。a.IMO、CMI、UNCTAD等:国际公约b.民间机构:格式合同、国际惯例。 c.冲突法律规范适用范围: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货物运输不适用港口之间、沿海和内河;旅客运输不适

4、用内河。海上拖航制度不适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海上救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要求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所发生。 船舶概念: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包括船舶属具。(海商法第三条)特征:应当是海船。海船是指在远洋、近海、沿海三类区域。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必须有航行能力,有一定构造,具备浮性,呈现某种凹型或内空状态。所以灯船、桥船、竹筏、木排等不属于船舶本体:龙骨、外板、甲板、船舱、船机等。海难救助、船舶碰撞中船舶大于上述范畴。*属具:指辅助船舶发生效用,但与船舶形体及船舶移动能力没有多大关系的部件。如锚、锚链

5、、救生艇、索具、医疗设备、厨房设备、消防、电信、航海日志、船上渔具等。法律性质:人格属性:具船名、国籍、船籍港、年龄等人格化特征。在英美还有对物诉讼。虽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性。整体属性(合成物)。在买卖、抵押、租赁、委付时,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行。*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赔偿、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全部。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部分,可特别约定。国籍:意义:国内法上:内河、沿海运输、拖航、捕鱼、勘探、开发国际法上:公海自由航行权。 法律适用和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本国法约束。取得:船公司资本构成中本国50以上;船公司在本国有住所或主要办事处;雇佣本国船员50

6、以上。(我国)“方便旗”船:原因:船舶所有人有利可图;船旗国可以获得税费;具有灵活性。弊端:逃避有关国家的正常监督检验,安全系数低,事故发生率高;不利于发展本国船队,影响发达国家船员就业船员待遇保障少;容易产生海事欺诈。防范:海洋法公约、船舶登记公约 船长的职责1.驾船管船。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2.司法职能。(海商法第36条第一款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3.公证职能。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4.应变职能。发生海上事故,不严重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尽

7、力施救。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作出弃船决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5.处分职能。对人处分权。对船上其他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不听制止时,可将其拘禁,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对物处分权。人员持的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所载危险品,将货物卸下、销毁、投弃入海或使之不能为害止对事处分权。海事或污染事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制作报告书6.代理权。签单权(海商法72第2款)、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海商法175第2款) 船舶抵押船舶抵押权: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

8、押人:所有权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共有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标的物:包括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灭失,抵押权消灭,保险赔偿可优先受偿(船舶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共有权分割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对抗;未经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效力优先: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2个以上的,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沦为普通债权?) 船舶优先权概念: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该船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标的: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我国仅限船舶本身,不包括其代位物)特点:法定权利,非当事人的约定。秘密性,不以登记为条件,第三方不可知。追及性,随船

9、转移(受让前可通过法院剔除优先权:公示60天)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程序性,必须通过法院对船舶的扣押、拍卖程序。(不能自力救济)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在编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保 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船舶吨税、引航费(主要指强制引航)、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 海难救助款项(特别补偿+报酬+酬金)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不包括合同债权;例外1)顺序:执行费用、共益费用先于船舶优先权发生于后的,先受偿(保全了它们的利益);两个,后先其他的按顺序(法定顺序,非发生顺序),同一顺序按比例?(以每一次海难为分界线,顺序为:后,后,前,前)消灭:期

10、间届满:1年(不得中止或中断)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被剔除(法院公告期限届满)获得适当担保其他:债的消灭、设定“责任限制基金”、权利登记期限届满 优先权灭失,不等于海事请求权(债权)的灭失留置权: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范围:不适用我国港口之间。适用涉港澳台的海上运输分类: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提供船期表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

11、arty:航线、航期不定(适航、不得不合理绕航)多式联运合同(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海上运输+其他方式(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人物:承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运输组织者或者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

12、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 FOB贸易术语下的卖方。合同:班轮运输,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承运人表示接受时合同即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书面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书面合同无效:合同/提单/其他运输单证/违反规定的,条款无效。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总)货物灭失损害:按件/货运单位(66667 SDR)或按毛重(2 SDR/公斤),两者取其高例外: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高于?)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低于的能例外吗?)延迟交付:货灭损同上。经济损失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两者

13、都有同上。*用集装箱等装运器具的,每个装运器具按提单中载明的件数计;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为一件。装运器具本身为一件*该权利丧失:承运人等人放任结果发生(恶意不适用)承运人vs实际承运人: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合同可约定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不负责。两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负连带责任。承运人的特别协议(额外承担义务或放弃权利)对承运人有效,其中经实际承运人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生效。两者间可追偿。 海商法来自:海牙规则:承运责任与免责维斯比规则:提单证据效力;非合同之诉;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汉堡规则:承运人/托运人定义;有关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

14、物交付 承运人的义务一、适航义务(不能由他人代替,但可以向独立合同人追偿):谨慎处理或due diligence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能够抵御 预定航次的、通常出现的、可合理预见的风险)妥善配备船员(数量上、质量上)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供在下一停靠港添加之前使用)货仓适货(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保管货物)*独立合同人如修船人、验船师、罗经校正师等。因果关系:货损与不适航间需有因果关系才对货损负责举证责任:货方证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欲免责,需证明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装货时货仓适货;船舶起锚或解缆离泊之时,全面适航。开航后不适

15、航:因管船过失,免责;管货过失,不能免责。 the voyage:整个航次二、管货义务:过失责任制妥善(技术上)谨慎(责任心)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的雇用人和代理人也应严格履行这一义务。三、直航义务:不得不合理绕航(按照约定的/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合理绕航: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者财产、政府等要求对船货双方而言都合理在B/L中明确订有绕航条款,实际绕航也没有超出该范围绕航与本航次的任务没有严重的抵触其他:躲避台风,送病危船员上岸治病等。*不合理绕航:为了承运人本身的利益和方便。法律后果: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四、合理速遣:不得延迟交付迟延交付:未能在明

16、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汉堡规则还规定,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若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交付的也是。责任: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赔偿限额:货物灭失损害与经济损失同时发生的,适用单位赔偿限制。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可以适用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仅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最多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约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的,赔偿请求权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免责事项只免货物灭失和损害,不适用于经济损失。*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天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经济损失的计算:市价损失,利息损失,增加的关税损失,对转售

17、合同的违约金损失。五、交付货物交付的办理:通知 交接收货人提交货物灭失损坏情况书面通知(联合检查的可不用)非显而易见的,七日内,集装箱十五日内(次日起)未提交书面通知的结果:加重货方对货物损失的举证责任交付的完成/拟制交货。*必须严格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赔偿由此对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合理的营业损失(时效一年) 承运人的责任演变:严格责任不负过失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1893年美国哈特法,最基本的责任不能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完全过失责任(不入流)货物灭失损害赔偿灭失:实际价值(CIF价格),减去因货物灭失少付/免付的费用;损害: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修复费用,

18、减去因损坏少/免付的迟延交付的损失(见上)特殊货物:活动物(承运人证明已履行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灭失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舱面物(同托运人达成协议/符合航运惯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物(托运人应告知、加标,承运人可在中途采取措施使之不能为害)鹿责任期间: 承运人承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责任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不得约定减少,可约定增加;可约定增加段的责任)*集装箱:从装货港收货起至卸货港交货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免责事由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

19、驾船/管船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索赔人举证)(火烤烟熏踩踏也免)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前提是适航,采取适当措施)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不含海盗,海盗属其他)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非由承运人本人引起的)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同上)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尽到管货义务)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其他(如活动物、甲板物、危险物等)*谁主张,谁举证*约定免责,不得减轻承运人根据法律应负

20、的最低责任。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获得条件: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不论救助是否有效救助方没有获得救助报酬,或者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救助费用。各情况:既无效,又未保护环境。无报酬,有特别补偿。虽无效,但保护了环境。无报酬,有特别补偿(救助费用+救助费用*1.32)虽有效,但未保护环境。有报酬。最少为救助费用(有权获得差额)既有效,又保护了环境。有报酬。最少为的特别补偿(有权获得差额)剥夺: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P概念: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

21、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区别光船租赁),负责船舶航行及内部管理,支付有关费,负责适航(交付时适航,可解约索赔;使用中的适航,满24小时的不付租金)、修理义务。转租的,由始租者负责。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工作,负担有关营运费用; 租金按租金率和时间长短计算;承租人承担租期内的时间损失,不计算滞期费、速遣费。(区别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合同: 1993纽约土产交易格式(“NYTP93”),较维护承租人的利益。特征条款:交船与解约: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船的,可解约索赔;上面合理告知的,48小时通知是否继续租交船等泊的时间损失,按约定 租金:NYPE93

22、每半个月预付一次(对承租人的财务/货物/转租收入有留置权) 停租:Off-hire:在租期内,船全部/部分不能使用,承租方无过错,中断支付。出租方有过错的,可追偿。停租事项必须法定或合同明确约定。(人员或者物料不足;船体、船机或者设备的故障或者损坏;船舶或者货物遭受海损事故而引起延误;船舶入干坞或者清洗锅炉)还船:约定地点,状态良好(自然磨损除外) 提前:接受,有权索赔租金损失(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合理超期:有权,支付租金(合同/市场租金率取其高)船速vessels speed和燃油消耗量fuel consumption:交付时符合实际船速合同规定,承租人可提出燃油索赔。解约事项:出租人未按

23、时交付船舶 出租人提供的船舶不适航 承租人未在约定的安全港口(地理&政治)或者地点之间运输 承租人未按约定付租金(全额)(留置权)赔偿损失:以上四者 承租人运输不合法货物;未经出租人同意运输活动物/危险物 还船时船舶状态不好(超出自然磨损) 租期内船舶不适航满24小时,承租人可以不付该时间租金。 船速索赔、燃油索赔、停租过错索赔(承租人享有);提前/超期还船(出租人)*承租人可转租,及时通知出租人;船舶所有人可转让所有权,及时通知承租人。*出租人的免责事项,首要条款:出租人的一切责任、权利和豁免,适用海牙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权利和豁免规定。 光船租赁合同 Bareboat C/

24、P概念: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点:承租人负责雇佣、配备船长/船员,负责船舶的使用/经营(处分权仍在出租人手中)出租人只提供一艘空船,只负担船舶的折旧费和交船时验船时间损失保险费负担:合同中应订明租金按船舶的装卸能力和租期长短计算*财产租赁性质,海商法未规定的,受合同法调整。格式合同:1974 “BARECON”(贝尔康)特征条款:交船与还船:进行船舶状态检查,交船时间损失由出租人承担,还船由承租人 租金:超过7天未付的,有权解约和索赔;船灭失的停付,多交的返还租购条款: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

25、有权即归于承租人还船(除,同定期租船)解约事项:出租人未按时、按地点交付船舶 出租人提供的船舶不适航 承租人未在约定的安全港口(地理&政治)或者地点之间运输赔偿损失:以上三者 承租人运输不合法货物;未经出租人同意运输活动物/危险物 还船时船舶状态不好(超出自然磨损)租金未按合同约定延迟交付7天的 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出租人遭受损失 所有权争议/出租人负债使船舶被扣押,承租人遭受损失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设定抵押权*承租人承担:保险金,船舶的修理/保养,配备船长、船员*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方可抵押;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方可转租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

26、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载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特征:承租人不负责船舶经管费用、船员的相关费用,货物装卸费用由双方约定。按照货物数量收取运费,而不按时间。因此装卸期限、滞期费、速遣费为特征条款。合同约定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装卸港口。(vs班轮运输) 常使用标准合同格式。格式合同:金康合同“GENCON”,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制定。对出租人较为有利。我国法律规定:来自金康合同,除适航和不得不合理绕航外,均为任意条款特征条款:装卸时间:出租人保证适于装卸,承租人在运费之外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时间。滞期费:超装卸时间,支付给出租人的费用。速遣费:少于装卸时间,由出租人

27、向承租人支付的费用。*移垫料算,动力不足不算。修理时间算*可要求损失赔偿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12点前的,当天13点;12点以后的,次日6点 交给托运人(装)/收货人(卸),或承运人等装卸时间计算:准备好而没有泊位的,起算。移位时间不算。检查不合格前算。船舶和货物更换:出租人经承租人同意可更换船舶,过失应负赔偿责任,后者可解约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更换货物,过失应负赔偿责任,后者可解约*受载期满出租人未提供准备好装货船舶的,承租人可解约;同意延期的,48小时,仅一次 船舶碰撞概念: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

28、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未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浪损等)*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构成要件: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撞码头、栈桥等不算;一方必须是第3条的船舶,另一方只要非用于军事/政府公务(20总吨以下、内河船、内湖船可)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即直接碰撞(船舶操纵设备算,渔船的渔网不算)碰撞发生地: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损害事实(人身伤亡、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分类:过失碰撞:单方过失碰撞(过失

29、方赔偿);双方过失碰撞(按过失比例赔偿)(过失与 *当事人负过失比例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协商或平分。事实推定 *双失赔偿范围:本船货损(不可免责的部分)、他方(对方和第三人)过失) 货损、港口等设施、救助费、人命伤亡(连带)。*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载货船舶的承运人有权向本船货主追回其本应免责但却间接地赔付了50的货物损害(英国财产是连带平分的)无过失碰撞:不可抗力:主张方举证:已尽到通常的技术和谨慎;无驾船和管船过失;造成碰撞的原因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欲援引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船长/船员/引航员等已已尽合理的技术和谨慎;非有意;不可避免;不可预见。)不明原因的碰撞:无法查明原因,

30、各自承担损失(同)故意碰撞:船员/引航员全额赔偿、刑事责任/所有人丧失责任限制权/无保险利益 间接碰撞: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特殊作业过失:沉船所有人有打捞沉船和加标义务;拖行碰撞由被拖行方承担;引航过失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救助方应承担经济责任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恢复原状:受害方追偿损害的尺度与标准。直接损失赔偿:碰撞造成的财产损失;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救助、拖航或打捞,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合理预见)。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由此产生的费用可要求赔偿(见上)加害方可从中获益,并对减少的不赔偿受害方因经济实力不足的,不能索

31、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过失;碰撞的事实;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登记光船租赁的除外);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有过失)与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船长的施救义务: 施救义务(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通知义务(将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详细地收集、记录和保存有关碰撞情况的资料(本船详细情况/他船名和船籍港/日期及大致区域/航次的详细情况) 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船舶驾驶人员的过失所

32、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构成要件: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非:救助他船/为单方/空载)采取的措施有意(船长明知会有损失,但不得不)、合理(必要/最有成效/最节约)牺牲/费用:特殊(非正常情况)、直接(不含延期交付/船期/行市/其他间接损失)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牺牲:船舶:灭火(烟熏火烤除外)、有意搁浅(无论势必搁浅)、机器/锅炉损害(超负荷)割弃残损部分、船用材料/物料作为燃料(备足燃料下)、抛弃货物的损害、搁浅货物:扑灭火灾的货物牺牲、有意搁浅/减载的货损、卸货等过程中的损害、用作燃料时的货损、抛弃货物(按公认货运习惯运输)、其他财产:货物的灭损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33、。(应得-应付)费用:救助报酬(特别补偿除外)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必须驶向或已驶回的费用;移动或卸下货物、燃料/物料的船员的工资、给养和其他诸如燃料物料等费用。代替费用。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其他:垫款手续费(计算利息、手续费2)、共同海损利息7、共同海损理算费共同海损理算:准据法:适用理算地法律(航程终止地/航程中断地/共同约定)规则:合同约定/本章规定以航行终了时和终了地的价值为准。程序:宣布(48小时)提供有关材料:事故证明、损失证明(海事声明书/海事报告/航海 日志摘录)确认共同海损:确定损失金额1(牺牲+费用) 计算分摊价值2(受益+补偿)确定分摊额3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其

34、他: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时效,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担保(保证金交由海损理算师)*引起共同海损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其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分摊前共损原因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是其不能免责的过失所致的除外)。非过失方可索赔。1.船舶牺牲金额=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合理的折旧。尚未修理的,按合理贬值计算,全损或不值得修的,牺牲金额=完好状态下的估值-非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残值货物牺牲金额=货物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出售货物净得运费牺牲金额=损失的运费金额-本应支付但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2.船舶分摊价值=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自然损失(或=实际价值+共

35、同海损牺牲金额)货物分摊价值=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非损失金额-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出售净得金额+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未申报/谎报的货物,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特殊牺牲不列入共同海损。*以不正当低价申报的,按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按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运费分摊价值=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事故后的营运费用+共同海损牺牲金额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总额100%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3. 海难救助概念: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于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性质:强制救助:主管机关命令所有人打捞影响安全航行的沉没物/飘浮物(或打捞收费

36、) 主管机关,从事/控制救助,成功,pay。未成功,补偿救助中的支出费用自愿救助。救助双方无需达成协议;无效果,无报酬。被救助人享有救助拒绝权。契约救助。合同行为,救助方式和救助报酬按约定。(船长订立合同)义务救助。船长,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海上救助的方式:拖带/搁浅/抢险/守护/灭火/打捞构成要件:法定救助对象:船舶(同碰撞船舶要求,不适用平台和钻井装置);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货物、风险运费等)救助水域(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船或货,真实客观的危险。不考虑引起危险发生的原因救助方没有救助义务,而被救助方自愿接受救助

37、*负有义务:法定:船长,碰撞时双方的船长和船员(对方的人命和财物)根据合同:船长/船员/旅客对本船舶/船上货物和人命,拖航,引航*无权获得救助款项:履行拖航等合同约定义务(合同外的特殊劳务除外)被明确/合理拒绝后,仍进行救助的。救助一般必须取得效果。例外:特别补偿;其他法规(主管机关);合同约定救助报酬:分配:救助各方协商/判决/仲裁确定: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特别事项:救助人命无酬金,但可从财产中分得特别补偿无权或减少:被拒绝;有欺诈行为的;过失使救助更困难的确定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的救助

38、成效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分摊:按船舶/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报酬请求权人:船长和其他船员施救船舶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光船租赁仅承租人)引航员遇险船舶的船员。船上旅客专业救助公司和团体 *仅当其超出其义务范围时*同意船舶所有人的不同的船之间,亦适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船

39、舶所有人、救助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仅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意义:海上风险巨大 海上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海运业的发展要求船舶人格化,船长以及船员所为被法律拟制为船舶所为,由船舶自身负责方式及其沿革:委付制:原则无限责任,委付后仅及于海上财产(船及本航次运费)执行制:仅以其海上财产负有限责任(多了退还),债权人有担保权船价制: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价值和运费为限(可先提存船价和运费为基金保船自由,若委付船舶则不论航次发生几次事故,均以船舶价值为限。)吨位金额制:每次事故,按船舶吨位*每一吨的限制额(1957)并用制:和取其低(1924)特征:vs实际损害赔偿制

40、度(实际损失额小,或因责任主体故意或重大过失)vs单位赔偿限制(承运人,货物的灭失损害),前者包含后者 货损先受后者限制,加上人身伤亡时,适用前者,二次限制。基本内容责任限制船舶: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除外:军事政府公务船舶;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港口/沿海作业的船舶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造成油污、核能损害的船舶主体:船舶所有人(含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责任保险人。限制性债权(享受限制):人身伤亡,财产灭损及相继损失的赔偿请求;迟延交付/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的损失赔偿请求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损失赔偿请求非

41、限制性债权: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油污/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我国参加该国际公约)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限额:按事故算(非航次);单一责任制(先抵消,后限制)*责任人可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可保船自由。*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该限制权力丧失 提单概念: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签发主体: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船长)功能:承托人间合同的证明(相反约定或能证明不是真实意思的除外) 承运人接收或装船货物的证明(对收货人是最终证据,对托运人是最初证明)

42、*签发其他单证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为初步证据,不得转让。 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无单放货:承运人证明提单持有人同意/当地法规/根(质押客体) 据买卖合同已解决赔偿/索赔诉讼时效已过)种类:记名(不得转让)/指示(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已装船/收货待运提单(后者加注船名和装船日期后,视为前者;后者可换前者) 清洁/不清洁提单(保函:不欺诈收货人则双方间有效,对第三人无效) 直达/海上联运/多式联运提单 无船承运人/船长提单(前者凭后者换取提货单,换回前者持有人的提单) 倒签(提早装船日期)/预借(伪装货完毕)/租约/舱面货(注明)/包裹(直达/不可转让)/交

43、换/合并(同装卸港/收货人)/并装(异收货人)/分(分签)/简式提单批注:有合理根据认为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无法核对的,可加批注 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三个合同比较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出租人责任即承运人责任提供、保证船舶适航、管货提供适航的船舶对船舶的使用情况出占有、控制占有权、处分权处分权承使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占有、使用、收益权费用承担出一切营运费用每日费用建造成本承装卸费用(约)航程费用一切营运费用格式合同金康合同(出)纽约土产交易格式(承)贝尔康合同格式条款装卸时间、速遣费、滞期费航速/燃油;停租租购合同付费方式运费租金租金检验船舶状态损失时间承担交:承租人还:出租人(NYPE93)交:出租人还:承租人(BARECON)配备船长/船员、船舶保养/维修出租人承租人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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