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4158075 上传时间:2023-04-0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4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doc(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管理,巩固人防建设成果,促进人防战备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甘人防办发2009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是我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合法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禁止无证使用

2、人防工程。第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年。第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平时应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没有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对无证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使用坚持平战结合原则,使用单位或个人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第七条

3、 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隶属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附表1);(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四)人防工程概况及工程内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附表2);(五)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六)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附表3);(七)与

4、人防工程产权人、隶属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第八条 人防工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第九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第十条 人防工程使用期间,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使用人发生变更时, 应按要求重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租、转让、涂改和伪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一经发现取消其持证资格。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隶属单位和使用人须按要求制定人

5、民防空工程防汛应急措施和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并责令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人立即改正;发现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人未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及维护义务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不得继续使

6、用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审验,统一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验时间、内容和程序由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因战备需要,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将人防工程移交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人防工程使用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人防工程的安全防护功能。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改造,应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7、,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一)工程隶属单位或实际使用者没有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拒不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义务的;(一)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改正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改正的。(四)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不及时开发利用,闲置半年以上且无人管理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注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办理延续使用的。(二)人防工程使用人依法终止的。(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被收回的。第三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人防工

8、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附表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建设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型联 系 人防护等级联系电话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战时设计用途平时设计用途使用单位情况使用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本单位申请平时使用 人防工程,用于 使用。使用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履行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 (签章) 年 月 日人防部门审核意见 单

9、位(章): 年 月 日使用证编号:承办人:发证时间: 年 月 日附表2人防工程概况及工程内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工程名称工程隶属人工程概况人 防 工 程建筑面积(m2)人 防 工 程使用面积(m2)工程竣工时间工 程 类 型防 护 等 级防护单元数量出入口个数战 时 用 途地 下 层 数平 时 用 途人防设施设备情况防护设施防护密闭门 (扇)密 闭 门(扇)防爆波活门(扇)临战封堵(个)通风设备手动密闭阀(只) 过滤吸尘器(只) 油网除尘器(只) 自动排气活门(个) 轴流式风机(台) 电动脚踏两用风机(台) 测 压 计(只) 通风方式给、排水设备防爆波阀(闸阀)(只) 手 摇 泵(台) 防爆地漏(

10、只) 人防水箱(个)电气设备人防配电箱(只) 防爆电缆井(个) 传呼按钮(只) 信号控制箱(只) 信号灯箱(只) 其 他单位意见 工程隶属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备注一、以上内容由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填写,人防主管部门审核。二、应按竣工图纸及具体安装设施设备情况如实填写,明确设备规格型号。三、如有设施设备缓装,应按竣工图纸填写设计数量,说明栏内填写缓装情况。附表3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年 月 日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 人民防空工程。双方承诺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

11、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市 县(区) 路 号工程面积: 租赁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如期返还。承租方需继续租赁的,应于租赁期满前 个月,向出租方提出租赁要求,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条 租赁使用费缴纳方式、时间1、缴纳方式: (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或其它) 元。2、缴纳时间: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保养租赁期间工程维修保养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

12、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责,也可约定解决方式。第五条 工程租赁期间的_费用(管理、水、电、暖、通信等)由承租人负担。第六条 租赁工程的装修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装修方案必须经人防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_。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八条 转租

13、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与第三人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第九条 工程租赁用途的变更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拖欠租赁使用费达到 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 天以上的;2、擅自将租赁使用权转让的;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

14、除合同:1、逾期_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出租人责任1、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或减少租金;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_等原因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二、承租人责任1、未按时缴纳租赁使用费的,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加收滞纳金;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人防工程损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出租人要

15、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1、如遇战争或重大灾害事故,政府需调用本人防工程时,双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地向政府移交人防工程使用权。2、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_天与对方协商。3、 4、 5、 6、 第十四条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 电话: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