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险种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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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险种介绍财产一切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

2、锈蚀、渗漏、鼠咬、虫咬、大气(气候或气温)正常水位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六)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做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而引起的损失;(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

3、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引起的损失;(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利润损失险利润损失险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因为财产一

4、切险下所承保的风险造成物质损失,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指营业额的减少导致毛利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仍需支付的费用,如:租金、工资以及其他规定费用。可变费用,如:购买原材料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电费等随生产而变化的费用不属于承保范围。 为恢复正常生产而花费的附加费用包含在承保范围内。例如:租用设备和其他营业场所的费用以及加班费和快运费用。 本保险可以通过增加扩展条款扩大保障范围。例如: 阻止进入工作场所条款 公用供应设施出险条款 关键性客户和/或供应商条款 自动承保新场所条款 第一项: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 营业额

5、减少: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2. 营业费用增加: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营业额减少:()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

6、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款()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营业费用增加: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高于根据本项款()节和()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年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除外责任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

7、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不属于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机器损坏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机器损坏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因以下列明的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

8、、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掉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9、;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及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

10、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利润损失险(随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随机器损坏险)承保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因为机器损坏险下所承保的风险造成物质损失,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的经济损失。其他条件和财产一切险利损险类似。 第一项: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的规定

11、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第二项: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营业额减少: ()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

12、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款()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高于根据本项款()节和()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年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除外责任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不属于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机器损坏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公众责任险责任

13、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

14、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

15、、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因食物、饮料中异物及其本身变质、不洁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 5. 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对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

16、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产品责任险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除外责任本公司对

17、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保险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

18、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五)任何存在或发生于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之前的索赔、成本或费用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19、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相同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

20、,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赔偿限额1. 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 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

21、述各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 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 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 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雇员忠诚担保保险责任范

22、围本公司同意赔付被保险人由于明细表所列任何一名或一名以上雇员在下述情况下: (1) 明细表规定的赔偿期内;及 (2) 在上述雇员不中断的雇佣期间;及 (3) 和上述雇员有关的职业和职责中 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除外责任但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任: (1) 有关雇员欺骗或不诚实的任何行为,除非前述行为在上述赔偿期内或赔偿期后六个月内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六个月内发现,上述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2) 如果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本公司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保证帐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没有切实遵守; (3) 高于赔偿期的总赔偿限额的数额。

23、 现金保险1. 保险标的现金、钞票、支票、邮政汇票、未使用邮票、旅行支票、餐券及信用卡单据。 2. 保险金额 第3和第4项的保险金额应视情况根据第1和第2项的赔偿限额而定。 3. 在营业处所的现金 在明细表中记载的营业处所保存的现金。 4. 运输途中的现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内由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押送的在营业时间内在营业处所和/或银 行,客户处所和/或邮局之间用汽车直接运送现 金。保障范围:本公司负责赔偿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 啸、雹灾、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4

24、)暴力或破门而入的抢劫。除外责任: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保障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货物运输保险每一天每个公司都有各种各样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运输,可能采用路运、海运或空运并在全世界范围内运输。这些货物运输有可能会如下列举的一些风险所影响而遭受损失: - 火灾和闪电 - 爆炸 - 倾覆 - 碰

25、撞/其他物品挤压 - 火车出轨 - 台风/暴风雨 - 沉没 - 盗窃/抢劫 - 意外事故 本保险以“一切险”承保基础来保障所有相关的货物运输,赔偿基础是货物的成本价值。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物质损失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

26、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

27、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

28、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每次事故以上各项赔款之总和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

29、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5.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

30、飞机造成的事故; 6.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由下列各项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由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 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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