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ord文档】XXX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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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青岛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青岛协会),英文名称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第二条 青岛协会是由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在青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国企业从事投资业务的驻青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全市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青岛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

2、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 青岛协会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青岛市所辖各区(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青岛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单位会员,接受青岛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当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青岛协会的住所在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青岛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对外开放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产业导

3、向等有关规定,介绍青岛市投资环境,为促进外商来青岛市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二) 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环境,以及中外双方合作共事、信守合同等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 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及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五) 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和学习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

4、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六) 举办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和产品展销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拓展业务,开发市场。 (七) 组织对话会、恳谈会、政策说明会、情况通报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 (八) 组织文化、体育、节庆等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医疗保健等生活服务活动,为会员解除后顾之忧。 (九) 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 (十) 开展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会员开展业务提供理论依据。 (十一) 出版刊物、加强信息交流工作。 (十二)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授权

5、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青岛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 凡在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驻青办事机构均,拥护协会章程,愿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均可申请加入青岛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 青岛市所辖各区(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联谊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和科研单位,拥护协会章程,愿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均可申请加入青岛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 承认协会章程,热心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

6、社会人士,均可申请加入青岛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和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并报下一次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五)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符合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

7、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青岛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8、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召开三次,其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入会和除名有关事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

9、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均须有三会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决议和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令不超过70周

10、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令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青岛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第二十一条 协会

11、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二条 青岛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可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名誉常务理事和理事。 第二十三条 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四条 青岛协会

12、经费来源: (一) 会费(标准及办法另订);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基金; (四) 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 (五) 有关方面和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和捐赠; (六)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工作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13、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条 青岛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查同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 青岛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于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查同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财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年2月25日青岛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岛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理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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