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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信保公司)的运作行为,维护市信保公司、协作银行金融机构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贷款通则(试行)和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组建市信保公司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归口市经委管理。第三条 市信保公司是经市人民政府、云南省财政厅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市信保公司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第五条 市信保公司实行会员制。第六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 公司名称:市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第九条 公司住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内。公司住址:市麒麟西路82号。第十条 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 经营原则、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十一条 经营原则:市信保公司在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省、市产业导向,围绕经济工作
3、重点,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为基本准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防范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经营原则,为符合公司担保条件的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配套服务。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商品交易担保、司法担保、税收担保、特种担保、其他担保等担保业务。开展担保配套的咨询、项目论证、代理等一系列服务。第十三条 经营方式:依照贷款通则(试行)规定的贷款程序,按照担保法和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受市域内中小企业委托,经公司业务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公司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委托人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形式为保证。或接受中小企业委托对其开展相关社会化
4、服务。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持续经营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资金来源第十五条 市信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认缴的出资额。第十六条 担保资金首期规模2000万元,其中:由市政府授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出资1000万元,其他股东募集3000万元。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三年内达到5000万元以上,逐步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壮大公司实力。担保资金的补充渠道:(一)根据代偿情况,每年申请省政府专项发展资金补助;(二)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三)企业投入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四)担保费收入和运作收益;(五)资金存款利息;(六)其他。第十七条 公
5、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必须不得影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5人,均为法人组织。股东名称:1、股东名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组织形式:事业法人 住 址:市麒麟西路82号 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04年 月 日2、股东名称:云南省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企业
6、法人 住 址: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04年 月 日3、股东名称:云南越钢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企业法人 住 址: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04年 月 日4、股东名称:富源县德鑫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企业法人 住 址: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04年 月 日5、股东名称:山江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企业法人 住 址: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04年 月 日第二十条 股东应按公司法规定的要求,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逾期未缴
7、足认缴出资的股东,向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履行以下义
8、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5、出资额只能按规定程序转让,不得退资;6、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经股东大会确认。第二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
9、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七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机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11、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9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由市政府委派。董
12、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第三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或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审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规
13、范担保业务运作行为;12、决定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表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14、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任期三年。经理由董事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7、按照国家法律
15、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级等;8、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保任公司法律和财务顾问;9、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审核审批担保;10、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11、定期向董事会和市经委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12、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7人。监事会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其他出资人组成。设主席1名,由市财政局一位领导担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按干管权限报组织部门批准,由市政府任命。监事涉及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报市政府批准。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16、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第一任监事会主席由刘开林同志担任。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经营成果;2、检查公司的财务和有关资料;3、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监督,对其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公司上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确定对公司的奖惩办法及标准;4、受股东委托,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17、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取诉讼;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7、列席董事会会议;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所需费用由市信保公司支付。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八条 市信保公司职员不得在公司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
18、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每期届满时,可以连任,由市经委一位领导担任,按干管权限报组织部门批准,由市政府任命。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及董事长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政府委派。公司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田德良同志担任。第五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领导董事会工作;2、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4、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监督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5、阅读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公司资本运作情况;6、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和其他重要文件,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经理签署该文件;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工作,支持
19、、保证和监督总经理工作。第十章 经营管理第五十一条 市信保公司为符合本公司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单位和会员单位优先担保。第五十二条 市信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处于成长或成熟阶段、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开拓性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能增加税源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在银行申请贷款的或经济行为需要担保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第五十三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具有良好的道德行为;3、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
20、政策、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标准,有较好的经济效益;4、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企业资产负债比例比较合理,还本付息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较强,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5、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6、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市信保公司、协作银行和企业对担保贷款实行封闭管理;7、市信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第五十四条 市信保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不得为中小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第五十五条 市信保公司的担保形式为信用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第五十六条 市信保公司与协作银行建立贷款担保
21、协作关系,签定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具体合作事项,担保资金原则上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若发生代偿,实际损失按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办法处理。第五十七条 市信保公司、协作银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贷款担保的业务手续,并严格履行相互签订的合同与协议。第五十八条 市信保公司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时,该企业或自愿为该企业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应与信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五十九条 市信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应根据其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额度和收取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率50%的担保费,根据担保评审工作量收取不超过担保总额0.3%的担保项目评审费。第六十条 受保企业不能清偿到期贷款
22、的,由协作银行按法律程序催收与追偿,或由协作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6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协作银行出具事故报告书,市信保公司调查核实后,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据合同约定在2个月内承担代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市信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有:(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四)依法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 存在不列情形之一者,市信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协作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信保公司书面同意的;(二)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市信保公司书面同意
23、的;(三)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未经市信保公司书面同意;(四)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六十三条 实行担保项目评审制度。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以及虽不足100万元,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组织专家评议。第六十四条 实行担保额度分级审批制度。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担保的审批)(一)担保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二)担保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三)担保额在200万
24、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达到上述规定的,按分级权限审批。第六十五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信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从担保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出风险准备全,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坏帐损失。风险准备全的具体计提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第六十六条 市信保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循行业公允的原则、规范与标准。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六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和现行的财务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特点,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规定,建立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25、市信保公司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六十九条 市信保保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七十条 公司按当年担保余额的0.5%提取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时,实行差额提取。第七十一条 市信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责任准备金。第七十二条 市信保公司以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专户存入协作银行,除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七十三条 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新旧、核算费
26、用。第七十四条 正确核算工资费用,凡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列入成本核算,职工医药费等福利费用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第七十五条 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有:担保业务、营业收入、实现利润、资本金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代偿率、净损失率、追偿率等。完成考核指标的,可按规定计提效益工资。第七十六条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所占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当累计提取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计提。3、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员工集体福利。4、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七十七条 公司按月向董
27、事会和市经委报送会计报表。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年终会计决算由董事会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利润分配表;5、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6、担保余额变动表。第七十八条 市信保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程序和内容由董事会确定。第七十九条 市信保公司增减资本的方案,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管
28、理第八十条 市信保公司对所有工作人员一律采用考核聘任制,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第八十一条 市信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执行工资制度,按规定对公司职员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第八十二条 定期对职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八十三条 执行国家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第十三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终止与清算第八十四条 市信保公司由于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要合并、分立时,须报请市政府批准。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需要解散市信保公司,须报请市政府批准。第八十六条 市信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终止。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29、。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第八十七条 市信保公司经批准合并或分立,应及时办现债权债务的移交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十八条 市信保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或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时,市政府授权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终止公告,并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组织成立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第八十九条 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会同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十四章 公司章程修改第九十条 市信保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第九十一条 市信保公司有下列
30、情形时,应修改章程:1、变更公司名称;2、变更、扩大或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3、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4、增加出资人;5、情况变化必须变更有关条款时。第九十二条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1、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案;2、经股东大会批准。第九十三条 市信保公司章程修、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公告的事项,应予以公告。第十五章 附则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市信保公司董事会。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法。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想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八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