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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铺委托租赁协议甲 方: 青岛中防华夏地下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地 址:青岛市李沧区 中防商街商铺委托租赁协议甲方:青岛中防华夏地下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所购商铺在委托租赁过程中的权责关系,达成如下协议:一、 乙方所购商铺位于中防商街地下 层 区 号。二、商铺委托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年期满,如乙方商铺还需委托甲方租赁,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否则,视为乙方自行经营。三、乙方同意甲
2、方以甲方名义代为租赁。具体租金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参照当时、当地实际市场情况确定,如甲乙双方对租赁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时,乙方可自行出租(该协议自行终止,同时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如开业前一个月内乙方商铺仍未实现出租,甲方有权参照当时、当地实际市场租金情况将该商铺进行出租。租金在甲方将该商铺出租后半个月内交付乙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委托租赁期间的商铺承租人自行交纳。委托租赁期间空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四、乙方于委托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干扰或终止甲方委托租赁期间承租商户的经营。五、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含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六、本协议作为甲方“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与“使用权转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委托租赁起始期自中防商街正式营业之日起计算。七、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青岛中防华夏地下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