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股权转让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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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股权转让篇 目 录一、事项概述3(一)事项定义3(二)事项类别3二、事项税收风险概述4(一)涉及的主要风险4(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5三、事项风险核查基本流程及方法7(一)采集信息7(二)风险分析8(二)风险应对9四、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10(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份额风险101.风险点描述102.涉及的主要税种10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104.核查路径115.应对策略11(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风险121.风险点描述122.涉及的主要税种12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124.核查路径13(三)股权转让企

2、业净资产增加风险151.风险点描述152.涉及的主要税种15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154.核查路径16 一、事项概述(一)事项定义本指引所称的“股权转让”事项,是指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出卖、赠与、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自然人、法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份额”。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转让股权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本指引所描述风险仅针对“直接转让股权”行为,不包含“间接股权转让”行为,相关内容见跨境投

3、资事项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指引。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中将“股票”化归“金融商品”类,本指引也不包含“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二)事项类别1.从转让标的“股权”的类别加以区分,依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事项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

4、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从转让方的角度,可将股权转让事项分为法人转让股权和自然人转让股权两种。(1)法人转让股权,是指法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人转让股权涉及股权重组的股权转让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在税务处理上区分不同条件,可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两种。(2)自然人转让股权是指自然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法人、其他组织和其他自然人。二、事项税收风险概述(一)涉及的主要风险“股权转让”事项常见的涉税风险表现有:1

5、.转让方转让股权未申报缴纳税款或支付方支付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以无偿划转、平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转让股权,未按公允价值申报股权转让所得。3.涉及股权重组的股权转让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风险(此项风险因需至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在第四部分不再另行编写应对指引)。4.其他股权转让事项未足额缴纳相关税款的风险。(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该事项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该事项的主要政策包括:1. 个人所得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备注: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实施以前发生

6、的相关业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 86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 企业所得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7、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

8、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3. 印花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4.其他相关税收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三、事项风险核查基本流程及方法(一)采集信息1.采集工商传递资料、税务部门相关资料(税务登记信息变更、企业对外支付备案信息等)、第三方公告信息等,确认股权转让行为发生。2.收集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确认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3.收集纳税人报送资料及财务资料,确认股权初始计价成本是否真实。4.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确认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风险分析1.通过核查工商部门提供的股权变更信息、比对核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中分析期内的“税务登记表项-投资方信息”变更情况、

10、从互联网等其他部门规定的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收集股权变更情况、核查纳税人财务资料中“实收资本”内容变更情况,以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发生时点等。2.分析纳税人财务资料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印发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判断该科目的增减变化原因,判断时应注意区分“成本法”、“权益法”,以确认“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是否已按照规定确认收入(适用“法人转让股份”行为)。3.核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投资收益”项,分析“投资收益”项的详细组成;核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分析详细组成;以确认“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4.

11、分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取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等,以确认“股权转让”总价。5.通过核查纳税人“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确定其“账面净资产”价值;核查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的上次转让价格;分析比对纳税转让时净资产与初始投入资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以确认“股权转让总价”是否公允。6.核查分析期内“股权初始计价成本”是否变动,以确认可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相关成本是否真实。(二)风险应对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前期信息收集及企业反馈结果,对企业股权转让开展风险复评工作,查找、筛选并梳理、汇

12、总企业存在风险的涉税事项和重点风险点,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具体包括:(1)引导企业自行调整对于低风险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主要风险和管理措施进行提示;对于中等风险企业,通过政策宣传、遵从引导等方式,鼓励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自行调整。(2)开展股权转让专项调查对于高风险企业,或者企业拒绝自行调整及自行调整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应开展股权转让专项调查,其中涉及到特别纳税调整的,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四、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份额风险1.风险点描述判定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份额的账面净

13、资产价值。2.涉及的主要税种该项风险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1)通过工商部门传递的资料或第三方数据等,掌握股权转让信息;(2)核对分析期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税务登记信息-投资方信息”是否有变动;个人转让股权的主要核对转让方信息,法人转让股权主要核对被转让方信息;(3)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取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包括工商部门传递信息、法院判决裁定书)确定“股权转让总价”;(4)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取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根据“载明的转让股权份额”以及“转让时点被投资企业总的股权股份”计算确定“转让股份占比”;(5)根据税

14、务部门采集的被投资企业距转让时点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信息中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期末数来确定“账面净资产”。4.核查路径(1)工商部门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建立的股权转让电子台账、相关第三方数据等;(2)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税务登记信息-投资方信息;(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4)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5.应对策略(1)通过比对“股权转让总价”是否低于转让基准期内账面净资产与“转让股份占比”的乘积判断是否存在风险。(2)通过约谈或现场核实,判定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具体证明材料如下,只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提供的有效文件能证明被投

15、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20%, 2014年12月31日后比例调整为50%;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

16、报告载明减值部分也可以视为其他的合理情形)。(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风险1.风险点描述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在较短的期间内连续发生股权转让,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上次转让价格会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涉及的主要税种该项风险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1)通过工商部门传递的资料或第三方数据等,掌握股权转让信息;(2)核对分析期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税务登记信息-投资方信息”是否有变动(个人转让股权的主要核对转让方信息,法人转让股权主要核对被转让方信息);(3)向纳税人

17、、扣缴义务人调取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包括工商部门传递信息、法院判决裁定书),比对一定期间内、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除特定情况下可认可的平价、低价转让的价格外,一般情况下追溯期内有多笔交易的应按从高适用原则;(4)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取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根据“载明的转让股权份额”以及“转让时点被投资企业总的股权股份”计算确定“转让股份占比”;(5)根据税务机关采集的被投资企业距转让时点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信息中的“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期末数来确定“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4.核查路径(1)工商部门相关信息、

18、税务部门建立的股权转让电子台账、相关第三方数据等;(2)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税务登记信息-投资方信息;(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4)“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期末数。5.应对策略分两步甄别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真实性以及是否需要补税:(1)通过约谈或现场核实,判定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具体证明材料如下,只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提供的有效文件能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

19、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20%, 2014年12月31日后比例调整为50%;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减值部分也可以视为其他的合理情形);(2)如不满足“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条件,应进行第二步甄别,判断本次转让

20、距被投资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上次转让两个时点期间,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变化,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单价” 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上次转让期后净资产变化情况对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单价” 进行修正,按修正后的价格来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三)股权转让企业净资产增加风险1.风险点描述通过将发生股权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与初始投入成本进行比较,识别资产是否发生增值。判断该笔股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涉及的主要税种该项风险点涉及企业所得税、

21、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1)通过工商部门传递的资料或第三方数据等,掌握股权转让信息;(2)核对分析期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税务登记信息-投资方信息”是否有变动(个人转让股权的主要核对转让方信息,法人转让股权主要核对被转让方信息);(3)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取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转让最近时点账面净资产”根据发生股权转让业务的企业填报的距转让发生时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期末数来确定;(5)“距转让时点最近时点账面实收资本”根据发生股权转让业务的企业填报的距转让发生时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期

22、末数来确定。4.核查路径(1)工商部门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建立的股权转让电子台账、相关第三方数据等;(2)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税务登记信息-投资方信息;(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定文书;(4)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期末数;(5)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期末数;(6)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各项资产的增值额均取自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5.应对策略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或者涉及股权转让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现行政策确定的转让收入应符合公允价值。(1)可根据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对各项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增值额,进而判断申报的股权收入的准确性;(2)转让股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尚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按规定可以免于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目核定其资产增值额;(3)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包括持有在活跃市场中有公开报价且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计量的股票、债券和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和2010年第27号均未将债券和基金纳入股权的范围,可根据评估基准时点的公允价值确认其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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