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内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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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投资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浙江省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建立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浙江省围垦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条 定义。1、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2、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

2、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以下基本原则:1、投资的决策、调控权集中在公司,实行全方位动态监控和管理,谋求最大的投资回报,逐步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实施程序化。2、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全方位拓展的发展格局。3、投资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做到既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又能防止投资失控。4、投资管理贯穿投资活动的全过程。

3、并按照事前把关、事中协调、事后跟踪的原则进行监控。第五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禁止进行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投资不超过资产的1%且投资额在10万元内。第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项对外投资为不超过公司资产的50%(含50%)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对外投资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

4、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2、董事会在权限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3、法定代表人为对外投资实施的总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4、招商科负责具体的长期投资开发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及协调工作。管理范围是从各类投资项目的洽谈、论证、筹建、实施到进入商业生产之前的整个过程。5、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的短期投资开发管理工作。6、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5、。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第十一条 短期投资管理1、公司短期投资程序:(1)财务管理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2)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并按权限向公司班子汇报;(3)财务管理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户;(4)投资操作人员提出投资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可申购或买入;2、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3、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6、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4、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5、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第十二条 长期投资管理1、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1)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2、公司长期投资程序:(1)项目的提出公司本部的投资项目,经需求部门提出后,由投资部协同需求提出部门共同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7、,编写投资意向书;各控股子公司新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控股子公司自行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并编写投资意向书,其中,重大项目应由投资部安排人员全程参与;(2)项目的确定各责任单位将投资意向书上报班子办公会审议,初步拟定投资项目。(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经班子办公会审议初步拟定后,由公司投资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考察论证,撰写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其中,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必须委托国内外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总说明;市场预测;建设内容;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风险分析及对策;财务评价等。(4)投资决策审核并出具投资意见后,根据项目预计投资的大

8、小,按规定权限报批。决策机构应重点审查投资项目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计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下列项目一律不予受理或讨论:未经可行性分析的项目;资金来源无保障的项目;未经专业咨询机构评审的重大项目。公司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在决策机构进行决策之前,应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5)项目实施计划的制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经审批通过后,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落实不同阶段的资金投资数量、投资具体内容、项目进度、完成时间、质量标准与要求等,经投资部、分管副总审核后,报法定代

9、表人审批。合同的签订与审批参照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6)项目的实施管理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由项目责任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发生项目责任人的人事变更,应视作离任,并由审计部门按经理离任审计。项目责任单位应定期向公司投资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准备、主要经济技术合同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施工进度、财务报表、组织管理等事项。项目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并提出取理意见和方案。公司投资部建立投资项目台帐(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号、批准日期、项目责任人等事项)和项目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项目的运作管理,掌握项目的实际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

10、出指导性意见,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5、由于投资方做出解散决议的。第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投资转让

11、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分管副总、法定代表有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

12、准。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管理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应健全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以财务报表、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定期向公司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投资管理规定或隐瞒不报、自行决定投资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降职、撤职和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1、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

13、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2、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管理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3、公司应对各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4、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5、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财务报告,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14、6、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1、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3、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及时对外披露。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组织编制并解释,经董事会审批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浙江省围垦开发有限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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