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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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参考材料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规范文件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人民银行,2008.5;2、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2009.1;3、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金融办,2009. 2;4、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提交验资报告时间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2009.3;二、深圳市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情况1、股份公司3家(不含4家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13家(包括2家法人独资、1家中外合资);2、16家公司合计注册资本为28.5亿元;备注:另有11家公司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试点资格三、主管部门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2、(简称市金融办)四、申请人及设立要求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事宜,办理相关设立申请手续。主发起人的条件:1、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2、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7、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股东

3、的条件: 1、单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现已登记注册的公司并未按此规定执行); 2、单一股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3、其他股东最多不能超过140个; 4、其他股东是自然人的,在深圳已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其他股东是企业的,则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公司法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股份公司不低于8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缴足;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需报市金融办审批、备案);五、申报材料清单1、设

4、立申请书;2、协议书(各出资人签署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可行性、必要性、同业状况、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4、公司设立方案,具体包括: (1)、章程草案; (2)、公司治理结构; (3)、财务管理制度; (4)、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 (5)、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 (6)、信息披露制度; (7)、其他公司管理制度;5、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说明; (3)、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 (4)、企业信用报告(由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6、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 自

5、然人:(1)、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场所证明; (3)、个人收入来源证明; (4)、入股资金来源说明; (5)、个人信用报告; 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1)、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2)、经审计的近1年财务报告; (3)、企业信用报告(由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7、出资人承诺书;8、任职资格申请;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学历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验资报告(可在市金融办颁发资格文件前补提交); 11、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12、消防行政许

6、可法律文书(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补交); 13、市工商局出具的拟设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如涉外的,应经使领馆认证,港澳需公证);备注:上述材料应一式3份,1份原件,其余2份为复印件,同时附电子文档1份六、申请程序1、向市金融办提交申报材料;2、初步审查;(工作时限:45个工作日,由市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贸工局、深圳银监局等相关部门)3、联合评审;(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联合评审会,其他成员包括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贸工局,联合评审会形成决议上报市政府;4、市政府批复

7、意见;5、市金融办颁发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如涉外,则出具预核准文件);6、凭借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涉外,需贸工局批准); 7、获准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报送开业资料;8、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市金融办指定媒体上公告;9、其他公司经营所需办理事宜;七、股份转让事宜1、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其他出资人持有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八、公司经营的相关原则性规范1、小额贷款公司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2、信贷资金来源:资本金、捐赠资

8、金、融入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放贷要求:同一借款人的开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贷款利率上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央行正计划取消),下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0.9折;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及上述人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单位);4、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5、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6、领取营业执照

9、之日起6个月内,应开业经营;7、每年度贷款发放余额应达到公司资本净额的5%以上;九、监督管理部门1、市金融办负责组织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2、市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动态进行监测、洗钱罪的查处;4、深圳银监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监督;5、市公安局申请设立时必要的资格认定和查实,打击金融犯罪;6、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行业自律(2010年5月宣告成立);十、解散是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清算或破产皆按现有法律规范执行,无专门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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