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开招租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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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公开招租规则一、竞租人在提交报价文件前,应当:1.仔细阅读本次招租的房产公开招租信息,并接受该信息的全部条款。2.仔细阅读本招租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的全部条款。3.仔细阅读本次招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二、竞租人自行查看现场及周边情况,准备竞租保证金,做好报名、投标报价准备。三、竞租保证金1. 竞租人应在竞租保证金缴交截止日前(即2016年12月12日17:00前)将竞租保证金直接交至招租人开户行账户。2. 报价公布后落选的,招租人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无息返还竞租保证金(竞租人为个人的,返还时需提供储蓄卡开户银行名称及卡号;竞租人为单位的,返还时需提供收款收据及开户银

2、行名称及帐号),获得承租资格的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为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及首年第一期租金(三个月租金)。3. 竞租保证金缴交帐户开户名: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厦门农行滨北支行帐号:351001040013115四、报价方式1. 竞租人应当以书面报价文件的方式向招租人报价。2. 竞租人应将报价单等报价文件密封于信封内,信封封面应注明竞租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并于公布报价当天到指定地点交给招租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送达视为无效报价。五、报价文件要求竞租人提供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1、竞租人的基本信息。竞租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

3、征信等级的报告。2、竞租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代表人身份证、竞租保证金银行缴款单据等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书面提出4年内经营方案,明确经营业种以上所有文件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3、承诺函(范本见附件)竞租人提交的承诺函应与附件的范本一致。承诺函需由竞租人本人(竞租人为个人时)亲笔签名,或其法定代表人(竞租人为单位时)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4、廉政承诺书(范本见附件)竞租人提交的廉政承诺书应与附件的范本一致。廉政承诺书需由竞租人本人(竞租人为个人时)亲笔签名,或其法定代表人(竞租人为单位时)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5、报价单(范本见

4、附件)报价不得低于起租标准,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如竞租人的报价低于起租标准,则为无效报价。六、报价金额最高者为承租第一候选人,以报价金额从高到低依次决定候选人顺序。若报价金额最高者有两人以上,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承租第一候选人顺序。七、优先承租权(仅适用于招租时处于租赁状态的房产):招租房产原有承租人对该房产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租金价格相同基础上有优先承租权。1、 原承租人应于公布报价时到现场了解报价结果,并应在公布报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承租权,即在上述期限内若原承租人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继续承租该房屋,则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且应与招租人按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

5、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承租第一候选人资格自动失效;2、 超过上述期限若原承租人不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视为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原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3、 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由承租第一候选人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招租人收回或原承租户腾退该租赁房产交予招租人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八、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若承租第一候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该候选人自动放弃本次承租资格,但保证金不予退还。招租人可选择重新组织招租,亦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原承租人可按承租第二候选人的报价继续承租该房屋,若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承租第

6、二候选人可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此类推;承租人必须按招租人要求的时间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九、若承租第一候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该候选人自动放弃本次承租资格,但保证金不予退还。招租人可选择重新组织招租,亦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承租第二候选人可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此类推;承租人必须按招租人要求的时间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十、承租意向人参与公开招租活动过程中,均应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参加。单位承租意向人应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公章(或由单位书面授权代理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九、本规则所有内容解释权归属招租人。十一、公开招租结果(

7、获得承租资格的竞租人名单)将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在厦门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网站上。以上信息不再另行通知承租候选人,由其自行上网查询。招租人: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资产部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二层东南侧 承诺函本人/我单位 (房产)的承租意向人_,居民身份证号码:_。本人已知悉该房产相关公开招租的条件(包括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现承诺如下:一、本人无条件接受在公开招租结束后,于招租人收回该租赁房产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招租人方能与本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本人交付租赁房屋。二、因收回的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或因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非招租人原因而致使招租人不能

8、在三个月内交付该租赁房屋的,导致本人无法签订租赁合同,本人同意原选定结果废除,招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本人亦不向招租人或其他人追究法律责任。招租人为此不支付本人任何赔偿金,本人放弃其他任何追索的权利。三、若本人被选定为新承租人,本人保证在本次公开招租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贵司有权将承租资格授予他人,并没收本人缴交的竞租保证金。四、本人已知悉本租赁房屋的主要用途,产权归属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承租意向人:_时间: 年 月 日廉政承诺书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本人/我单位是贵公司 资产的竞租意向方,已知悉贵公司有关规定及管理制度,在此郑重承诺:1、诚信守法、公平竞争。2、决不给

9、予贵公司(招租人)、招租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成交机会。3、不采取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获取成交资格。4、不向贵公司(招租人)、招租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虚假文件、采用虚假方式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成交。5、尊重和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若违背上述承诺,致使贵公司利益受损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自处分确定、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合同金额的20%计取。特此承诺,自愿约定责任无期限。 竞租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10、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报 价 单 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 本人/我单位 对 房产情况及周边情况己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产,租金报价金额为每月人民币大写 (¥ ),经营业种说明。 竞租人(签章):_ 法定代表人:_ 居民身份证号码: 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号:厦员当资产部租(2016) 第 号甲方(盖章):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二层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华莹电话:0592-5367515传真:0592-5078900乙方(盖章):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甲方以公开竞价方式对 区路(街、

11、巷、里、村)的房屋(以下简称“承租房屋”)进行招租,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为乙方中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承租房屋1、甲方愿将座落在厦门市区路(街、巷、里、村)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2、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m2;3、乙方对承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门、窗、洁具等)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按现状承租该房屋。第二条租赁期限承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承租房屋的租金标准及支付方

12、式1、第一个租赁年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第二个租赁年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 (大写:元整)。第三个租赁年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 (大写:元整)。第四个租赁年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 (大写:元整)。2、承租房屋的租金按季度结算,租金的支付时间为每租赁季度起算之日起的前5个工作日,首期租金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付给甲方。3、租金采用转账的方式支付。甲方指定账户: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厦门农行滨北支行,账号: 351001040013115 。第四条承租房屋的押金

13、、押金用途以及押金返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承租房屋的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乙方同意前述押金作为乙方按时和全面地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押金用途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在乙方向甲方退还房屋、交还钥匙并经双方完成设施设备交接后,甲方将押金折抵欠缴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承租房屋的其他费用凡房屋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摊水电费、卫生费、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专项维修资金、租赁税费和其它杂费均由乙方承担和及时交纳。第六条承租房屋的交付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乙方。移交时,

14、双方应进行水、电表底数及承租房屋设施设备的移交,移交清单(若有)作为本合同附件。第七条承租房屋的使用乙方保证在承租期间,按照如下规定使用承租房屋:1、承租房屋为乙方自用,具体用途为,乙方保证按上述用途亲自使用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含但不限于转让、转租、分割出租、合作经营等)允许第三方使用承租房屋,经发现转让、转租、分割出租、合作经营等情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没收押金,提前收回房产,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不得利用所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乙方如有

15、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3、遵守厦门市制定的暂住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油烟、噪声污染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法规,做好门前三包,不得在上述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违法物品,如造成经济、法律后果的,概由乙方承担。4、遵守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甲方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用电、防火安全和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5、合理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配套设备设施等。若因乙方管理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承租房屋或配套设备设施毁损、灭失的,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租赁期限内,因乙方所产生的给水、排水、油烟、噪音等引起相关纠纷

16、的,乙方应及时平息纠纷;如因相关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甲方因平息此纠纷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第八条承租房屋的修缮、装修1、租赁期限内,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有管理和日常维护修缮之责,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2、租赁期限内,乙方应配合对承租房屋的正常检修工作,因正常的检修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水、电、公共设施等暂时性的中断,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责任。3、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征得甲方的同意,依相关规定进行装修审批,同时向甲方报备,并以维护好承租房屋的建筑风貌为前提,其费用由乙方

17、自理。第九条合同解除1、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确需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进行协商,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租赁期限即时届满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同时收回承租房屋,没收乙方已交纳的押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十条合同的终止和续租1、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愿意续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征得甲方同意后,签订原承租人意向续租承诺函。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逾期则视同乙方放弃上述权利。2、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应当于届满并退还承租房屋后向甲方提交押金收据原件,甲方经审查认定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约

18、定后及时向乙方无息返还押金。3、租赁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特房集团要求收回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无条件退还承租房屋,甲方不做任何赔偿;甲方在本合同解除乙方退还承租房屋后,且乙方已到工商部门及税务部门注销承租房屋的所有工商、税务等登记,并提供相应的收据凭证后30 日内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及押金。4、租赁期限内,如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致使承租房屋受到行政、司法查封扣押的,责任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解除该行政、司法查封扣押,并赔偿因此给相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因乙方原因被停业整顿(或查封扣押)期间,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19、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第十一条承租房屋的返还1、乙方应于合同终止/解除后20日内还承租房屋,清理因承租房屋而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类税费及其他杂费等),并到工商部门注销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注册地址的所有工商、税务等登记。2、合同终止/解除时,在承租房屋结构不受损坏的前提下,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和更新而在承租房屋内增加的可移动的财产归乙方所有,乙方拆除该可移动财产的,应恢复甲方原提供房产的原样;在承租房屋上添附的且拆除会影响承租房屋的功能、结构和外观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甲方移交给乙方的室内设备和装饰物也应如数移交归还(除正常损坏外),乙方

20、遗留现场的物品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有权清除。3、乙方未按时返还承租房屋的,或乙方未按时办妥注销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注册地址的所有工商、税务等登记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日租金标准之2倍数额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且乙方已缴交的承租房屋押金不予返还。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时交付承租房屋,如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应按时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乙方未按时缴交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月租金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7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合同,同时收回承租房屋,没收乙方已交纳的押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3、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

21、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前一个月的租金(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四条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1、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且乙方按约向甲方支付承租房屋的押金及第一个季度租金起,本合同生效。2、鉴于甲方有可能在租赁期内转让承租房屋,乙方在此确认已经收到甲方的转让通知并同意放弃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但甲方以及承租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保证本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维持不变。十五、附则 本合同一式 伍份,甲方执贰份,乙

22、方执 贰份,另壹份送厦门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负责人: 负责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厦员当资产部租(2016) 第 号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住 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二楼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华 莹 联系电话:5054728 (资产部)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 所: 联系电话: 因承租人承租位于 的店面,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承租人承租店面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租赁物:1.1 出租人同意将座落于 店面,建筑面积为 平方

23、米(包括阁楼)租给承租人,作为承租人经营店面之用。未经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用途。 1.2承租人对该店面有充分的了解,并同意按照建筑面积作为计算租金的依据。因店面的设计、结构的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伤害,或由于承租人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伤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承租期限:2.1该店面租赁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租人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搬离租赁物,逾期搬离,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承租人搬离,并没收保证金,收取逾期期间的租金(如市场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市场租金计算),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与索赔有关的一切费用)。三

24、、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店面月租金为 整(¥ 元);该租金每季度一付,每期为人民币 整(¥ 元);并于每个计租期5日前付清当期租金。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2保证金: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 人民币整(¥)元,作为本续租合同租赁保证金。合同期满,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则出租人应在十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若承租方存在欠款租金、水电费或对租赁物进行损坏等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3.3 水电费:承租人使用的水、电量按实计费,收费的标准按甲方缴交标准计价。如遇政策性调价,则随之相应调整。乙方

25、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缴清上月水电费。3.4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金按照出租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四、出租人的义务4.1出租人负责小区及店面的物业管理,提供水、电源至所租赁的店面,并负责水电表独立分户。五、承租人的义务:5.1 承租人须及时足额交纳租金、保证金及水电费。5.2 承租人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店面,并承担店面的维修义务。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和增添。确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其费用由承租人自理。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该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5.3 承租人不得利用店面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如有违法活动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4 租赁期

26、满承租人应按时将店面交还出租人。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撤出店面内的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其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5.5租赁期满,承租人如需续租,应在届期前贰个月与出租人协商,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5.6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店面或周边位置放置招牌等,不得在店面内堆放污染物,或者制造噪音,不得在店面门口堆放污染物。5.7承租人在使用店面时,应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满足消防要求。六、转租:6.1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店面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者。6.2 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

27、租人可将店面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者,但租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租赁期。受转租的第三者,其权利义务与承租人等同,且共同对本合同规定的承租人义务向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转租期内,如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七、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7.1 承租人如未能按期足额交纳租金、水电费等,除应补交相应金额外,还应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给出租人。7.2 出租人了解到承租人发生违约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出租人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承租人交付的租金或其它款项不是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数额时,或出租人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它款项时,均不能视为出租人同意

28、承租人少付租金或款项,不影响出租人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7.3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视为承租人根本性违约,出租人除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以外,还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含但不限于租金、利息及发生的律师费用等等):(1)擅自变更店面租赁用途的;(2)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3)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的,或者拖欠的水电费达到一个月租金的;(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5)双方未达成一致,而承租人中途擅自退租的。7.4 租赁期限内,因政府建设需要或者发生政府征收、征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

29、终止合同。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应按照政府规定立即将店面交给出租人管业,出租人应将多收的租金及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八、争议处理:8.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九、其它事项:9.1其它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履行中,针对新的情况,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另一份送厦门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备案。出租人(签章) : 承租人(签章):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车库租

30、赁合同 合同编号:厦员当资产部租( 2016 ) 第 号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住 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二楼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华莹 联系电话:5054728 (资产部)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联系电话: 因承租人承租位于 的车库,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承租人承租车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租赁物:1.1 出租人同意将座落 壹间租给承租人,作为 之用。1.2承租人对该车库有充分的了解,并同意按照间数作为计算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依据。因车库的设计、结构的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伤害,或由于承租人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

31、的任何损失/或伤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承租期限:2.1 该车库租赁期限贰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租人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租赁物,逾期搬离,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承租人搬离,并没收保证金,收取逾期期间的租金(如市场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市场租金计算),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与索赔有关的一切费用)。 三、租金及费用:3.1 租金:每间月租金为人民币 整(¥ 元);租金每季度交纳一次,每次租金人民币 整(¥ 元),并于每个计租期5日前付清当期租金。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2保证金: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 人民币

32、 整(¥ 元)作为本续租合同租赁保证金。合同期满,如承租人无违约责任,则出租人应在十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若承租方存在欠款租金、水电费或对租赁物进行损坏等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3.3 水电费:承租人使用的水、电量按实计费,收费的标准按甲方缴交标准计价。如遇政策性调价,则随之相应调整。乙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缴清上月水电费。3.4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金按照出租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四、出租人的义务4.1出租人负责小区及车库的物业管理。五、承租人的义务:5.1 承租人须及时足额交纳租金、保证金及水电费。5.2 承租人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车

33、库,并承担车库的维修义务。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和增添。确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其费用由承租人自理。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该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5.3 承租人不得利用车库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如有违法活动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4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在于按时将车库交还出租人。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撤出车库内的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其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5.5租赁期满,承租人如需续租,应在届期前壹个月与出租人协商,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5.6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车库或周边位置放置招牌等,

34、不得在车库内堆放污染物,或者制造噪音,不得在车库门口堆放污染物。六、转租:6.1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车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者。6.2 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可将车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者,但租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租赁期。受转租的第三者,其权利义务与承租人等同,且共同对本合同规定的承租人义务向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转租期内,如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七、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7.1 承租人如未能按期足额交纳租金、水电费等,除应补交相应金额外,还应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给出租人。7.2 出租人了解到承

35、租人发生违约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出租人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承租人交付的租金或其它款项不是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数额时,或出租人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它款项时,均不能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少付租金或款项,不影响出租人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7.3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视为承租人根本性违约,出租人除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以外,还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含但不限于租金、利息以及发生的律师费用等等):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的,或者拖欠的水电费达到一个月租金的;利用承租库房进行违法活动的;双方未达成一致,而承

36、租人中途擅自退租的。7.4 租赁期限内,如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本租赁合同自动提前解除,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应按照政府规定立即将车库交给出租人管业,出租人应将多收的租金及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八、争议处理:8.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九、其它事项:9.1其它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履行中,针对新的情况,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以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正

37、本一式伍份,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合同送厦门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备案。出租人(签章) : 承租人(签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租 赁 合 同合同编号:厦员当资产部租(2016) 第 号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住 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二楼东南侧法定代表人: 华莹 联系电话:5054728 (资产部)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住 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现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租赁物:1.1 出租人同意将座落在 ,并

38、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作为居住之用。1.2该房屋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双方同意以该建筑面积为准,并以实际建筑面积作为计算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依据。 二、承租期限:2.1 承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三、租金及费用:3.1 租金: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租金叁个月支付一次,并于首月5日前付清当期租金。首期租金人民币 整(¥ 元),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其余各期租金乙方应于每个计租期提前五日缴交。3.2保证金:承租人须向出租人缴纳人民币 整(¥ 元)作为本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如承租人无违约责任,则出租人应在十日内将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承租人。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付

39、乙方应承担的租金、费用、违约金及其他赔偿责任。3.3 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自行向小区管理处缴交。3.4 水、电、汽等生产生活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交。四、出租人的义务4.1 出租人须确保租赁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规定、要求。4.2 出租人须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楚,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4.3出租人承担房屋的房产税等相关税费。五、承租人的义务:5.1 承租人须及时足额交纳租金、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5.2 承租人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租赁物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和增添。确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的,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其费用由承租人自

40、理。5.3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物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如有违法活动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4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物内安排对周边居民有污染的行业。5.5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在十天内按时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撤出租赁物内的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其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5.6租赁期满,承租人如需续租,应在届期前三个月与出租人协商,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5.7为保证区内整体形象,承租人若需在租赁物上或周边位置放置招牌等,须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后,才能实施。5.8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办理租赁物内设施、设备的财产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5

41、.9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实施任何形式的法律处分,含但不限于抵押、变卖、转借等。5.10承租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六、转租:6.1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者。6.2 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者,但租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租赁期。受转租的第三者,其权利义务与承租人等同,且共同对本合同规定的承租人义务向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转租期内,如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6.3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若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须经出租人书面同

42、意。七、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7.1 承租人如未能按期足额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除应补交相应金额外,还应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给出租人。7.2 出租人了解到承租人发生违约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出租人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承租人交付的租金或其它款项不是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数额时,或出租人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它款项时,均不能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少付租金或款项,不影响出租人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7.3 出租人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意味着放弃该权利。出租人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只能以出租人书面签署为准。7.4 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视为承租人根本性违约,出租人除按本合同其

43、它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以外,还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含但不限于租金、利息等等):(1)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的;(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双方未达成一致,而承租人中途擅自退租的;(5)承租人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7.5租期届满后,双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租赁方如在一年内提出终止合同,则应按一年租期满计付租金。因当事人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另一方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八、租赁物装修及修缮:8. 1房屋装修,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但装修时不得违反有关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不得破坏房屋原结构,不得危及房屋建筑安全,并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租赁期内的房屋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甲方给予相应配合和协助。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人对其装修固定部分不得拆除。乙方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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