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协议(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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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管协议(参考文本) 协议号: 甲方 (卫生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乙方(投资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为了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4】65号)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33号)文件精神,依据涵江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莆田华侨医院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涵政综【2014】215号)。甲方委托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对莆田华侨医院经营权全面托管实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编号: )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托管项目内容(一)莆田华侨医院经营权

2、全面托管。莆田华侨医院经营权全面托管(以下简称托管)是指医院产权所有者在坚持医院性质、职能、隶属关系、政府对公立医院各项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在不改变产权归属的前提下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及充足的资金实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社会资本投资方经营,明晰医院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方相应职责,达到资源优质配置、拓宽资本引进渠道以及医院资产增值的目的,从而实现医院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二)医院托管后,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托管期间,由甲方代表政府履行医院权利行使人职责,按规定负责医院国有资产监管。(三)医院托管后,乙方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及医疗经营所需

3、项目等各项手续,均采取政府备案制;实行药品带量采购政策,医院自行采购,其药品的销售价不得高于省级药品采购价格及其他相关规定。(四)医院托管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医院的所有运营开支费用和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赔偿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所造成的处罚等,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 托管项目实施的原则在坚持“五个不变”原则即医院国有性质及职能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职工基本薪酬不变、政府对医院政策不变,在实行非营利性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资金充足、管理经验先进、人才引进和医院管理运营机制灵活等方面的优点,以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为纽带以为患者提供便捷、优质、实惠、满意的医疗服务为核

4、心,提升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和经营特色。第三条 托管项目实施的建设目标(一)乙方应按投标人须知在启动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后方可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二)在正式托管之日起五年内乙方投入的资金总额必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新建总面积7000m的业务用房,十年内乙方投入的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托管期满,乙方归还莆田华侨医院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负债,其中资产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认价值为准,均为剔除无形资产、医院提供的土地、医院托管前的净资产、托管期间以莆田华侨医院名义争取政府或华侨的支持补助项目、政策性投入的固定资产等价值后的净额)必须高于3500万

5、元人民币(其中业务用房与期末货币资金的总和占净资产的比率应大于60%),不足部份乙方应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足。托管期满,所有无形资产均归莆田华侨医院所有。(四)乙方的投入的资金需经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经甲方确认。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第四条 托管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合作期限为50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五条 托管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莆田华侨医院托管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内容包括购买药品、设备以及为职工交纳保险所形成的负债等,不含账面上无体现的项目)均由乙方作为医院主体给予受理,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莆田华侨医院的资产及具体债权债务以莆田市涵江区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中信达评报

6、字2014第1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中信达专审字2014H009号专项审计报告为基础。实际交接时再次审计后进行移交,并以双方莆田华侨医院托管移交清单为准。第六条 托管项目实施细则(一)医院国有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保值、升值。1、托管前,对医院现有的财产进行清点造册,造册后的财产作为托管时医院移交的依据;造册后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医院现有的财产进行审计、评估,以确定资产和负债,明确医院现有的资产及各项债权债务情况。2、托管期间,乙方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进行各种投资。3、托管期间,医院的土地仍为国有土地,乙方不得出让等。4、托管期间,乙方不得用任何方式以医院名义对外贷款、抵押等;

7、乙方不得在医院内搭建与经营范围无关的建筑物,并对外进行出租、出售经营权等。(二)行政隶属关系、职工薪酬、福利及用工制度。1、甲乙双方保证医院托管后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保留原有的编制和职数等,人事任免、变动、调动等按原有渠道进行。2、乙方保证现有医院的在岗在编职工全部留用,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可正常调动、晋升、退休等,职工社保和其他公立医院一样,按有关退休规定执行,其退休金发放(含原退休人员)仍由区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障中心统一发放,退休金调整随国家、地区相关政策标准同步调整。3、乙方接收医院后,新进编制内人员,其性质和待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甲方应协助处理,编外人员由乙方

8、自主招聘。4、职工基本薪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保持不变。乙方应保证职工工资的及时发放,每月定时存入由甲方指定的代发工资账户;乙方保证医院现有在编在岗职工的档案工资、“五险一金”的发放、调整与交纳,并按事业单位卫生部门的政策执行,保持与本地区其他公立医院相同;如遇国家、地区政策性调资或行业薪酬制度改革,乙方应按其它公立医院政策同步调整。5、奖励性绩效及福利由乙方直接发放。6、乙方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职工福利与本地区其他公立医院相同。(四)保持医院职能不变1、托管后乙方应保持医院功能不变、医院名称不变。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医疗活动;规范运营把医疗服务质量放在首

9、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扩大医院规模,快速发展专科特色及特需医疗服务。3、医院托管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包医院和任何科室。(五)统战工作要求医院托管后,乙方要充分考虑华侨感情,妥善管理并利用好华侨捐赠,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保存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统战工作。(六)人才、制度建设1、乙方托管后应加强对医院的绩效考核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有利于医院发展的改革,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2、托管后,乙方根据医院及岗位需要,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深造及学术交流。3、医院托管后,乙方有权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处罚。 (七)政府支持1、医院托管后,甲方保证政府在新进人才、投融资、社会保险定点、

10、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人员退休、医院评审等方面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4】65号)文件精神落实,按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2012】45号)及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实施细则(试行)(莆委【2012】46号)给予乙方和其他公立医院同等待遇。2、医院托管后甲方保证乙方在医疗设备、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税收、盈利分红等方面按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2012】45号)文

11、件精神执行。3、托管后甲方保证乙方继续享受国家及地区新出台的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优惠政策。4、各级政府支持公立医院各项项目补助资金按原渠道下拨保持不变,作为项目专款专用,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截留。5、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留用职工的管理工作。(八)托管移交1、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将莆田华侨医院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2、在移交时,甲、乙双方应编制莆田华侨医院托管移交清单,移交清单的项目应当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医院开办的相关证照及公章;医院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清单;医院的财务帐目等相关资料;其他应移交的材料、财产。第七条 托管经营管理机构(一)托管期间,医院应成立管理委员

12、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医院托管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在托管期间行使相应的权力。(二)管理委员会下设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乙方任命,全面负责医院的经营管理;医院院长仍为莆田华侨医院的法人代表,院长的任免按照政府相关程序任命,院长应配合乙方的各项经营决策,协助总经理执行托管期间的各项工作。第八条 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1、托管期间以莆田华侨医院名义争取政府或华侨的支持补助项目、政策性投入的固定资产等归莆田华侨医院所有。2、托管期间,有盈余时,投资方有权分期收回投资额、投入资金的利息(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上浮20%)和合理收益;托管期内后15年(即第36年至第50年),医院的净资产低于2

13、500万元人民币时(不含托管前所移交的净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价值等)乙方不得进行分红等。第九条 协议终止(一)若遇如国家医疗卫生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由双方协调处理。(二)中标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并出现单方解除、终止以及违约情况的,本协议终止。(三)约定托管期满,本协议终止。第十条 托管期限届满后的资产返还1、托管期满后,甲乙双方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医院现有的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确定资产和负债情况,并将医院移交返还给甲方。2、移交时,乙方应按移交清单所列项目将莆田华侨医院的证照、公章及相关资产等归还给甲方。第十一

14、条 协议附件1、本协议的附件除本协议上述所载外,还包括:莆田华侨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华医综字【2014】第48号)、投标人须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4】65号)、涵江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莆田华侨医院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涵政综【2014】215号)、关于解决华侨医院及平民医院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33号)、涵江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莆田华侨医院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公示。2、本协议所载附件系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通知及未尽事宜(一)甲方确认的通讯地址如下: (二)乙方确认的通知地址如下:

15、 (三)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的同时书面告知对方。未及时告知的,原通讯地址依然有效。(四)甲、乙双方通知对方,可采用书面的形式或电子邮件两种形式。(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本协议一经签订,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并保证本协议得到正确、全面的执行。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甲方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三个月内不能改正

16、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三)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正确处理现有医院的在岗在编职工,若乙方违法解聘现有医院的在岗在编职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四)中标后,甲方没有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移交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约,甲方应支付600万元人民币的协议违约金给乙方。(五)乙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投入资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5年投资总额3000万的2倍赔偿甲方的损失;(六)托管期限届满后,乙方没有按期将医院的资产及相关证、照、公章等交还给甲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赔付给甲

17、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七)托管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涵江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莆田华侨医院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涵政综【2014】215号)及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并出现单方违法解除、终止协议以及违约的情况,应按本协议约定的5年投资总额3000万的2倍赔偿对方的损失;(八)托管期内后15年(即第36年至第50年),乙方出现违规分配利润、转移资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收回已分配或转移的资金;如仍不收回的,甲方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请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追回已分配或转移的资金。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则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医院住所地的法院解决。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见证方莆田华侨医院贰份。(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卫生局): 乙方(投资方)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莆田华侨医院):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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