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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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作协议甲方:乙方:为推动业务发展,分散信贷风险,拓宽担保渠道,依照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一、合作宗旨。双方同意开展以甲方为担保人,乙方为贷款人的合作业务。在符合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规定前提下,双方同意对重点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管理规范、符合乙方业务范围的企业或个人开展融资(包括贷款、应付款保函、开鑫贷等)担保业务。二、担保条件。双方合作开展的保证担保业务,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乙方信用品种为短期贷款、应付款保函,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需求。2、业务申请方必须符合乙方业务范围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及农户。3、作

2、为业务申请人必须取得乙方的认可;作为被保证人必须获得甲方的认可。三、运作程序。双方可相互向对方推荐业务申请人,并出具书面推荐函,但各自有权对业务申请人进行独立审核。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运作程序:1、业务申请人可分别直接向甲方或乙方申请业务。如直接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初步审查后,向甲方推荐申请人。2、业务申请人如向甲方直接申请或经乙方推荐,甲方经审查同意为业务申请方办理担保业务后,向乙方出具担保受理通知书。3、乙方经内部或向上级机构批准申请人的授信后,乙方与业务申请人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应付款保函协议等)。4、根据乙方授信内容,甲、乙双方签订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自双方

3、签章之日起生效。5、自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应向乙方移存不少于实际发生担保金额的 %作为风险保证金(担保法或乙方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甲方应在乙方开设帐户,风险保证金应存入该账户,在保证期内甲方不得支取。四、保证方式。甲方向乙方所作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发生任何损失,甲方应按担保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五、保证范围。甲方向乙方所作的保证范围为乙方的主债权的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六、债务清偿。当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有权通知

4、甲方承担保证责任。通知采用书面形式。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应履行保证责任。七、保证期间。为保证业务所担保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如主合同确定的融资业务分别到期的,则每笔融资的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到期之次日起二年。八、信息共享。双方本着合作的精神,任何一方如知悉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融资风险,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商议和采取对应措施,以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减少损失。九、资格审查。甲方对外担保实行总量控制,甲方对外所提供的所有担保余额不得超过甲方实收资本的 倍(担保法或乙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乙方有权定期(原则上每年两次,遇甲方出现影响资信的严重情况时乙方

5、有权随时查询)对甲方的担保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甲方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甲方每季度应向乙方提供担保业务明细。甲方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十、变更通知。1、甲乙双方或分支机构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以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变动、工商注册地变更等,应书面通知对方。2、甲方如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资本金的变动不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十一、管辖。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可依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解决。十二、其他。本协议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具体要见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作为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本协议经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签字日期: 2013年11月28日 签字日期: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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