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样本办公楼繁体(update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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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辦公樓) 特 別 告 知 一、本合同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商品房預租以及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租金的房屋租賃,不包括按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調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條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賃。 二、預租僅限於房地産開發企業投資建造,並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但房地産開發企業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也不得將預購房商品房預租。三、本合同條款中的【出租】或【預租】爲提示性符號,表示該條款適用于出租行爲或預租行爲。本合同作爲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時,只能採用標有【出租】部分的內容;而作

2、爲商品房預租合同使用時,則只能採用【預租】部分的條款和補充條款中的“預租有關事宜”部分的條款。其他未標有【 】符號的條款作爲通用性條款,不論預租或出租都適用。 四、本合同用於商品房預租的,在該商品房竣工,房地産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地産初始登記、取得了房地産權證後,預租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商品房使用交接書。該合同即轉爲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的原預租條款履行完畢。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資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制定的示範文本(試行)。其合同條款均爲提示性條款,供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六、本合同簽訂前,出租人應向承租

3、人出具房地産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房地産開發企業向預租人出具預售許可證。並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其中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出租人還應出示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七、本合同簽訂後的15日內當事人應按規定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其中,屬房屋租賃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産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屬於商品房預租的,外銷商品房應向市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內銷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預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産權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後,再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産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領取租賃合同登記備

4、案證明。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後,當發生重復預租、出租、租賃期間房屋轉讓或設定抵押後被處分等事實時,可以對抗第三人。 - 1 -八、凡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證明等有關文件辦理登記備案。 九、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産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購取。雙方當事人使用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認真瞭解各條款內容。 十、本合同爲示範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十一、本合同的租賃關係由經紀機構代理或居間的,則租賃當事人應當要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本合同的最後一頁簽字、蓋章。 - 2 -屋房 租 賃 上海市 合同 商品房出租 (合同編號: ) 本合

5、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甲方):上海萬都中心大廈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出租房屋情況 1-1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長寧區興義路 8號 室(部位) (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實測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土地用途爲 綜合,房屋類型爲新建商品房、結構爲鋼混。該房屋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産權證房地産權證 ;證書編號: 滬房地市字(2003)第004163號 。1-

6、2 甲方作爲該房屋的房地産權利人 (房地産權利人 )與乙方建立租賃關係。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已設定抵押。1-3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 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 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 意該附件作爲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 驗收依據。 二、 租賃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爲 X 使用,並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 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 3 - 2-2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

7、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而未核 准前,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使用用途。 三、 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見附表一) 3-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於 X 年 X 月 X 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出 租】房屋租賃期自 X 年 X 月 X 日起至 X 年 X 月 X 日止。 3-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 則應於租賃期屆滿前 X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 簽訂租賃合同。 四、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見附表一及補充條款第126) 4-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租金爲( X 幣) X 元。 【出租】月租金總計爲( X 幣) X

8、 元。(大寫: X 萬 X 仟 X 佰 X 拾 X 元 X 角整) 該房屋租金年/月)內不變。自第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 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4-2 乙方應於每月 X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 需按日租金的 X %支付違約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X 。 五、 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5-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 金爲 X_ 個月的租金,即( X 幣) X 元。 甲方收取保證金後向乙方開具憑證。 租賃關係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

9、,剩餘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5-2 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 X 等 費用由 乙方 (乙方)承擔。其他有關費用,均由 X (甲方/乙方) 承擔。 - 4 - 5-3六、 6-1 6-2 6-3 6-4 七、 7-1 7-2 八、 8-1 8-2 8-3 X (甲方/乙方)負責支付的上述費用,計算或分攤辦法、支付方式和時間: X 。 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 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 X 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 代爲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

10、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爲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 X 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 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由 X (甲方/甲方委託乙 方)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歸屬及其維修 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除甲

11、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後的 X 日內應返還該 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 X 元/平方米( X 幣)向甲方支付該房屋佔用使用費。 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後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並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轉租、轉讓和交換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乙方轉租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需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同時轉租給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承租人。 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受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並按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産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12、。 在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 5 -8-4 九、 9-1 9-2 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後,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並繼續履行本合同。 在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2) 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徵用的; 3) 該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爲危險房屋的; 4) 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設定

13、抵押,現被處分的。 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X 倍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1) 甲方未按時交付該房屋,經乙方催告後 X 日內仍未交付的; 2) 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或甲方 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 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4)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5) 乙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 乙方逾期不

14、支付租金累計超過 X 月的; 7) X 。 - 6 -十、 違約責任 10-1 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 X 日內進行修復,逾期 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租金並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産權轉移已受到限制,造 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10-3 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 乙方財産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4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 方應按提前收回天數的租金的 X 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 乙方損

15、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範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 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房屋原狀(恢復房屋原狀。10-6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沒收乙方的保證 金,保證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十一、其他條款 11-1 租賃期間,甲方需抵押該房屋,應當書面告知乙方,並向乙方承諾該房屋抵押後 當事人協议以折價、變賣方式處分該房屋前 X 日書面徵詢乙方購買該房屋 的意見。 11-2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簽署後的15日內,應由甲方負責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 縣房地産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

16、案,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 明;本合同經登記備案後,凡變更、終止本合同的,由甲方(甲方)負責在 本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的15日內,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終止登記備案手續。 因甲方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變更、終止登記備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糾紛, 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本合同自簽署之日生效。 11-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及 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和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 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 7 -11-4 11-5 11-6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並願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

17、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索賠。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下列兩種方式由甲、乙雙方共同任選一種),而本 合同任何條款因法院判決或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失效,並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 四 份。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海市)房地産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一份,以及 X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 8 -上海萬都中心租賃合同 十二.補充條款 本補充條款是對甲、乙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商品房預租合同(下稱“本合同主文”)的補充,與本

18、合同主文、其各項附表及附件統稱爲“本合同”。 本合同主文與本補充條款及附表與附件若有不一致,以本補充條款及附表與附件的規定爲准。若本合同主文留空處填入了“”而本補充條款及附表與附件中未作約定,則視爲雙方對該條款不作約定。12-1 在本合同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乙方”指乙方和/或其受讓人、繼承人、雇員、施工 單位、代理人、借用人、承包商等與乙方有關的人士(以下統稱“該等人士”),故本 合同對乙方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對該等人士亦同樣適用;而在本合同下乙方應履行遵 守的事宜,該等人士亦應履行遵守;該等人士的任何違反本合同對乙方禁止、限制或 要求乙方遵守內容的行爲,被視爲乙方本身的違約行爲,應由乙方向甲

19、方負責,乙方 並須就該等行爲引起甲方承擔第三者的費用、開支、損失向甲方作出全額賠償。在本 合同中,任何禁止乙方進行或採取任何活動的規定,亦包含禁止乙方批准、容許或促 使該等人士進行或採取該等活動。 甲、乙雙方的詳細資料列于本合同附表三。 12-2 對本合同第11條的補充 甲方所出租的該房屋坐落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興義路 8 號 之上海萬都中心大廈(下稱“該大廈”)內,該房屋的出租面積(以建築面積計算) 列于本合同附表一第三部分。 該房屋的平面圖(只作方便鑒別之用,並不包括該房屋之外牆部分),列于本合同附件 一。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測量過該房屋的建築面積,同意本合同附表一第

20、三部分中所列 面積,雙方同意不就該面積與其他任何測量的面積或可使用面積、租用面積或其他演 算法的面積有出入而進行任何租金的調整。 乙方充分明白並同意,本合同第1-1條所述之該房屋位於的樓層編號爲甲方自行編 排,若不同於實際樓層編號,乙方不得因爲該樓層編號與實際樓層編號之間有差異, 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賠要求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權利主張。 12-3 對本合同第1-3條作如下補充: 甲方應于本合同附表一第一部分所約定的交付日,按本合同附表三所列標準將該房屋- 9 -交給乙方。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附件三所列標準爲本合同終止或提前終止時乙方向甲 方返還該房屋之驗收標準。 12-4 對本合同第3-1條作如下補充

21、: 1) 在整個租期內,乙方應將相當於三個月的租金及管理費作爲押金不計利息地存放於 甲方處,以確保乙方完全遵守、履行本合同項下其應遵守、履行的協议、條文、規 定、條件等。相當於一個月的租金及管理費金額的部分押金,在本合同簽署後,由 意向書項下的定金自動轉化而來。剩餘押金(相當於兩個月租金及管理費的金額), 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繳付,乙方並應在交付日(交付日已列入附表一第一 部分),到該大廈物業管理公司辦公室辦理該房屋的交接手續並支付所有相關費 用。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且雙方簽署交付憑據,即視爲甲方已履行將該房屋合格 地交付給乙方的義務。 2) 該房屋的裝修期(如有)已列於附表一第一部分。

22、裝修期內,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 租金,但仍需承擔本合同附表二所列費用。 該房屋的免租期(如有)已列入附表一第一部分。免租期內,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租 金,但仍需承擔該房屋的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定義見附表二第一及第二部分)。3) 若乙方未於交付日前往管理公司辦理該房屋的交付手續,則自交付日起至乙方實際 辦理交付手續之日之天數將在乙方的免租期或裝修期(如有)中扣減。在甲方給予乙方免租期或裝修期的情況下,如果乙方自交付日起計的第30天仍未 前往管理處實際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將被視爲乙方根本違反合同,在不影響本合 同項下甲方的其他權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對乙方的押金不予退 還。 在甲方未給予乙方

23、免租期或裝修期的情況下,如果乙方自交付日起計的第10天仍 未前往管理處實際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將被視爲乙方根本違反合同,在不影響本 合同項下甲方的其他權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對乙方的押金不予退 還。 4) 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乙方應給予甲方 30 天的寬限期。在此 種情況下,裝修期及相關日期均相應順延。在該寬限期過後,甲方仍未能交房,甲 方應按如下方法計算(甲方向乙方實際交付該房屋之日下稱“實際交付日”) 向 乙方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定金金額交付日至實際交付日的天數0.1 若甲方在交付日之後的第45天仍未能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則乙方有權以書面形- 10 -式通知

24、甲方立刻提前終止本合同或經協商再次選定一個日期爲交付日。若乙方選擇 提前終止本合同的,則甲方應在本合同提前終止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將押金全部無息 退還給乙方,並向乙方承擔相當於定金金額雙倍的違約金。除此之外,甲方無需對 乙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12-5對本合同第32條作如下補充: 租賃期屆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若乙方需續租,應在租賃期滿 前的3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內容由雙 方另行商定。如雙方不能在租賃期屆滿前1個月對上述續租事宜達成協定,即視爲乙 方放棄續租權。 12-6 對本合同第42條及第53作如下補充: 1) 在整個租賃期內

25、,除起租日開始的第一個曆月外,乙方須於每個曆月的第一日前向 甲方預先繳付當月的租金、管理費。租金具體金額詳見附表一第二部分;2) 乙方須于簽訂本合同當日向甲方預支付租賃期開始的第一個月尚餘天數的租金、管 理費用,款額爲按當月的租金、管理費分別乘以該月尚餘天數與當月具體天數之比 率計算後的總額;乙方最後一次支付租金、管理費用的計算方法同上;3) 本合同雙方同意該房屋的管理費用及其他費用,已列于本合同附表二第一、二部 份,在租賃期內,甲方有權因大廈實際運作成本的變化而相應地調整該房屋管理費;4) 乙方須按該房屋獨立記錄儀錶的記錄,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業單位賬單, 在收到該等記錄儀錶或賬單後七

26、日內以甲方指定的收款方式支付所有在該房屋內 使用的水(如有)、電及通訊費用等; 5) 乙方在該房屋內使用空調風機盤管的每月用電費用,以該房屋所處該層空調風機盤 管用電的每月記錄儀錶及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相關有效的公共事業單位賬單時,乙方 按所佔用該層空調風機盤管的數量,平均承擔相應的每月空調風機盤管的電費,在 收到該等記錄及賬單後7日內乙方以甲方指定的收款方式支付該房屋使用空調風 機盤管的每月用電費(本條款僅適用於未將風機盤管接入承租的單元內的專用電錶 中的租戶,其室內風機盤管用電量按本條規定收取電費)。 6) 倘乙方向甲方拖欠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租金、管理費以及其他 費用等超過應

27、付期限7個工作日時,在不影響甲方其他權利或補救的前提下,甲方 有權向乙方要求支付日息1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期自上述各項費用應付之日起開始計算,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前述的費 用的本金、滯納金和其他相關的費用。 - 11 - 12-7 對本合同第51條作如下補充: 1) 甲方有權在乙方違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的情況下(不影響甲方對該等違反或 不履行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以押金沖抵乙方根據本合同應支付的 違約金、乙方應付而未付的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款項及補償甲方因乙方違約所蒙受的 一切損失、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租金的損失)(在任何時候甲方都有權選擇用押金 抵扣上述違約金、款項、損失、損害的先後

28、順序)。在這種情況發生時,乙方必須 把被甲方扣除的押金部分重新補足並存放於甲方。倘乙方未能遵守前述的規定,則 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月 租金及管理費4.5倍的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2) 在不影響本合同項下甲方其他權利的前提下,甲方須在本合同終止或提前終止及乙 方按本合同規定把該房屋搬空復原交還甲方且結清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款項後的三 十天內,把押金退還給乙方。 12-8 對本合同第61條及第63條作如下補充: 1) 甲方對該房屋的維修責任只限於該房屋的結構及該大廈的公共部分; 2) 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授權代表或物業公司人

29、員在至少提前24小時事先書面通知乙方 的情況下,無論有否隨同工匠或攜帶工具,在所有合理的時間內進入該房屋視察該 房屋的維修狀態,盤點該房屋內的附屬物及進行必要的修繕及保養工程;3) 遇到緊急事態時,若在營業時間內,甲方由乙方人員陪同進入該房屋,但在非營業 時間內或無法聯絡到乙方的情況下,甲方或其授權代表可在事先無通知的情況下強 行進入該房屋。因強行或緊急進入該房屋而産生的損壞甲方不需負賠償責任,但事 後甲方需將情況向乙方予以書面說明; 4) 乙方須在該房屋遭受到損毀,或任何人士在該房屋內受傷,或該房屋發生火警或意 外,或該房屋內的水管通道、電線、裝置、附屬物或其他設施出現損壞、破裂或缺 陷時,

30、及時以口頭及書面通知甲方及物業管理公司。 12-9 對本合同第62條的補充: 1) 在租賃期內,乙方應對該房屋及其內部(包括本合同附件三所述甲方提供的設備、 設施)負責保養、維修,保持該房屋及其內部(包括本合同附件三所述甲方提供的 設備、設施)處在與原狀一致(除自然損耗外)的可租用及良好狀態,若出現任何 非甲方因素引致的損壞、損耗(除自然損耗外)乙方須承擔維修責任; - 12 -若乙方需要甲方對該房屋及其內部(包括本合同附件三所述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 提供保養、維修服務,甲方保留對此收取適當費用的權利; 2) 若該房屋的窗戶或玻璃因乙方的過錯而導致破損、毀壞,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或償 還因甲方

31、更換該房屋所有破損的窗戶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因該房屋內任何電器裝置、電器用品、電線的故障、失修、危險,以及因乙方不小 心或不正常使用或疏忽使用而導致該房屋水管通道、廁所、器具堵塞、損壞或停止 運作,以及因乙方的故意、疏忽行爲而導致火、煙霧在該房屋內擴散或任何來源的 水包括風暴或雨水在該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滿瀉,以及因乙方對該物業任何公 共地方造成破壞,從而引起或導致甲方或/及物業管理公司,以及任何其他人或任 何物品造成的損失、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向甲方作出賠償,該等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任何修理、維修費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索賠,和甲方 或/及物業管理公司因向乙方索賠所

32、發生的一切開支和費用(包括律師費用);3) 乙方留下或未處理好的任何裝箱、紙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障礙物,在 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形下,甲方有權以其認爲妥當的辦法清理及處置上述障礙物。因 此而發生的費用,應由乙方承擔。甲方並不因此而須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 何責任。 4) 倘乙方未能遵守本條規定進行相關的維修或保養工程,甲方有權進入該房屋進行維 修或保養工程,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12-10 對本合同第64條的補充: 1) 乙方倘對該房屋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之前,必須:I. 事先取得甲方及物業管理公司對前述行爲及其所涉及的設計、施工、材料、 設施等一切方

33、案、計劃、圖紙等的書面同意,並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相關 部門的書面同意或批准,因向政府部門的報批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 承擔; II. 保證上述行爲不得影響其他租客的正常經營活動; III.乙方對該房屋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的申請書應由 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乙方須支付一切爲符合本條規 定而引起的費用,並須獨自承擔因政府有關部門拒絕、修改乙方裝修工程 申請書或因此而引起的延遲及損失的後果;若乙方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要 求修改其裝修而影響相鄰單元的其他承租人,乙方應獨自負責維修對相鄰 單元造成的任何損壞並獨自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對 相鄰承租人的合

34、理補償。同時,甲方並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但若因此 而使甲方權益遭受損害,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 13 -IV. 乙方倘對該房屋消防噴淋系統或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該大廈主機電系統 的工程進行任何修改重做,必須聘用甲方書面指定的承建商並承擔由此而 引起的一切費用。除本款前述工程以外,經向甲方事先申請核准並備案, 乙方可自行聘用有資質的承建商負責進行其他裝修、改建工程,但該些承 建商應經過甲方的確認和允許後方可施工。乙方應在提交室內裝修圖紙 時,向甲方一併提交其聘用的承建商名稱,以供甲方審核。乙方聘請的承 建商必須遵守甲方或管理處制訂的有關裝修規定和標準及其不時的修訂。 乙方明白並同意,在裝修過

35、程中,對於因乙方或其聘請之承建商的任何違 反前述規定和標準及其修訂的行爲,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包括 但不限於賠償甲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V. 乙方應保證所有工程及裝修均依照、符合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條例、法 規及要求。在裝修期及租賃期內,政府任何主管部門對該房屋相鄰單元的 裝修(包括但不限於消防設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須根據甲方或 管理處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須的協助及配合,以符合該整改要求。若屆時乙 方因此遭受非乙方自身引起的經濟損失,乙方應自行與相鄰單元的承租人 進行協商。乙方不得以尚未與相鄰單元的承租人達成一致意見爲由拒絕或 延遲提供上述協助或配合,且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36、應由乙方自行解 決,甲方不必爲此而承擔任何責任及賠償要求; 2) 乙方應保證其聘用的對該房屋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的承建 施工單位在進行上述行爲期間自費爲該房屋就其各種風險向一家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註冊的保險公司購買及維持安裝工程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內 容應該包括賠償由於施工單位的原因而造成的其他方的損失,該保險在每次發生事 故時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000.00元,累計賠償限額也不得低於人民 幣2,000,000.00元,並需將甲方及其物業管理公司作爲該保險的共同受益人及共 同被保險人。 乙方在進場開工之前,需將上述保單及已付保費的憑證呈交甲方審

37、閱。在施工期 內,甲方可隨時要求乙方提供保險有效及符合要求的證明。如乙方未能提供存在上述有效保險證明,甲方可禁止乙方施工。- 14 -12-11 對本合同第71及第72條作如下補充: 乙方應當在租賃期結束或提前結束前的十天內,開始與甲方聯繫辦理退租手續,把 該房屋連同其所有的附屬物、裝置、附加物(如有),按本合同規定,修整恢復到與 原狀一致(自然損耗除外)的可租用及可使用的狀態,而該房屋的鎖匙,乙方則應 在租賃期屆滿日或提前結束租賃期的屆滿日交還給甲方。 除續租情況外,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乙方應按佔用該房屋的時間支付房 屋占用費及實際發生的其他費用。其中房屋占用費按本合同日租金及管理費

38、的2倍 逐日計算,直至乙方在甲方物業管理部門辦妥有關手續並撤出該房屋。 在租賃期結束時或提前結束時,倘乙方對該房屋作出任何修建,或安裝任何附屬物、 裝置、附加物,即使該等裝修、改建或安裝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有權要求乙 方在交還該房屋給甲方之前,復原、移去或拆走該等改建、附屬物、裝置及附加物 或其任何部分,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倘乙方違反本款的規定,甲方有權自行作出合適的修繕,因此而引起的一切開支及 費用將由乙方負擔。甲方有權把該等開支及費用視作債項,向乙方追討,或在押金 中扣除。 12-12 對本合同第81條、第82條及第83條作如下補充: 除非獲得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

39、分租、轉租該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或 任何權益予任何其他第三人。 若甲方決定給予乙方上述書面同意,則乙方須以書面保證受轉讓人、受轉租人、分 租人同意遵守、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條件,並承諾不會發生本合同項下的 任何違約行爲。 12-13 對本合同第84條及第111條作如下補充: 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在租賃期內的任何時候出售該房屋。 乙方茲明確聲明放棄本合同第8-4條、第11-1條及任何法律賦予乙方的被通知權及 購買該房屋的優先權利。同時,乙方明確地聲明甲方與該房屋的抵押權人協议處分 該房屋前無須徵詢乙方購買該房屋的意見。 - 15 -12-14 對本合同第91條第(三)款的補充 倘該房屋或其任何部份

40、,在租賃期內的任何時間,因火災、水災、颱風、天災、超 越甲方控制的因素,或並非因爲乙方的故意、過失的緣故而遭受破壞或損毀,導致 該房屋或其任何部份不適合使用,乙方可在該房屋遭受上述破壞、損毀後的次日起 停止支付全部租金,或按比例計算相對該房屋受破壞、損毀範圍的部份租金,直到 該房屋完成重修或重建,在前述情況下,甲方沒有義務對該房屋進行重修或重建。在不影響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就任何在本合同終止前的索賠或違反本合同項下之條款 的權利繼續有效的前提下,及在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該房屋遭受上述破壞或 損毀前的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權利的前提下,若該房屋在該等破壞、損毀發生後的三 個月內尚未得到重修或重建,任何

41、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提前終止本合同。12-15 對本合同第92條作如下補充: 1) 在不影響甲方因乙方違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行使任何起訴權的前 提下,在不影響甲方就乙方的違約行爲收取違約金及在不影響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127條規定從押金中扣減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乙方應付而未付的本合同項下 的一切款項及甲方因乙方上述違反、不遵守、不履行等違約行爲而蒙受的所有損 失及損害的權利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合法地提前 收回該房屋或其任何部份,本合同隨即終止,乙方不得以尚有押金在甲方爲由進 行抗辯。該等事件爲: I.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規定,在必須支付租金、管理費、超時空調

42、費、水電 費、空調風機盤管的用電費(如有)及其他本合同項下應由乙方支付的費 用的日期後的15個工作日支付該等費用及其他費用(無論甲方有否向乙方 作出任何形式的催討); II. 乙方破産或進行清算程式(經甲方同意,因重組或合併原因進行的清算除 外); III. 該房屋內乙方的任何財物因法院強制執行其判決而被查封,但乙方提供擔 保的除外; IV. 乙方嚴重違反上海萬都中心大廈辦公樓/商鋪業主/用戶手冊的相關規 定; V.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 2) 在上述事件發生後,若甲方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本合同,則: - 16 - I. 甲方應該提前十天以書面的形式向乙方發出解約通知書; II. 在不影響甲方

43、根據本合同第71、第72條以及12-11 的約定所享有的 權益的情況下,乙方應當在解約通知書上約定的日期前在甲方物業管理部 門辦妥有關手續並撤出該房屋; III. 若乙方出於非甲方的原因而在解約通知書上約定的日期前未能辦妥有關手 續並撤出該房屋,則乙方須按實際佔用該房屋的時間支付房屋占用費及實 際發生的其他費用。其中房屋占用費按房屋租金及管理費2倍的標準逐日 計算,直至乙方在甲方物業管理部門辦妥有關手續並撤出該房屋。乙方在 實際佔用房屋期間仍須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包括服從物業管理在內的各 項義務; IV. 若乙方對解約事宜持有異議,則乙方應當在解約通知書上約定的日期前請 求法院確認解約通知書的

44、效力。 若乙方雖然對解約事宜持有異議但在解約通知書上約定的日期前既不請求法院確認解約通知書的效力又拒不撤出該房屋的,甲方有權採取包括停 電、停水、鎖門在內的各種限制措施。 若上述乙方拒不撤出該房屋的狀態持續三個日曆天以上,甲方有權在提前 一天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強行清場,將該房屋內的任何裝飾、家具、裝備、 物件、物料、設備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視爲乙方棄置物,甲方有權以任何方 式處理前述物品,乙方不得異議,也不得追究甲方責任和要求甲方賠償, 同時,甲方亦有權向乙方追討因清除、清理、處理前述物品所産生的所有 費用;在乙方拒絕把該房屋連同其所有的附屬物、裝置、附加物(如有),按本合同規定,修整恢復到與原狀一

45、致(自然損耗除外)的可租用及可使 用的狀態的情況下,甲方有權自行完成上述工作,甲方並有權把該等開支 及費用視作債權向乙方追討;甲方亦有權將該房屋重新出租給乙方以外的 任何第三人。 乙方在甲方物業管理部門辦妥有關手續並撤出該房屋的含義是指(包括但 不僅限於): i. 乙方必須交清本合同項下乙方包括違約金、滯納金在內的一切應付而 未付的款項; ii. 乙方撤出所有人員及該房屋內屬於乙方的一切貨物、家具、裝備、物 件、物料、設備等物品; iii.乙方應申請辦理好撤銷租用設備、設施服務合約(如有),包括電話直- 17 - 12-16 12-17 線分機、車位等; iv. 乙方應歸還從甲方及物業管理處借取的一切財物; v. 乙方把該房屋連同其所有的附屬物、裝置、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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