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申报材料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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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申报材料要求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必须由注册地在的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法人应具备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等条件。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3、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位于石狮、晋江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8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安溪、永春、德化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3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5000万元人民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

2、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当配备或聘请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的人员作为高管。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7、省、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申报材料要求1、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84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申请单位(人)申报的材料,并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填报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见附件)后,随申报材料上报市经委。2、申报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XX融资担保公司(原XX担保公司)确认和变更的申

3、报材料”或“关于申请设立XX融资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3、报送的材料须按规定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确认的申报材料放前,变更的申报材料放后)并加盖骑缝章,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2份),申报材料中的每份文件须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扫描件和图形文件不得大于300K字节。4、申报材料采用A4规格的纸张,并采用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排版,双面印制。5、需设置申报材料目录,所有申报材料需按顺序编订页码。三、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2、可行性研究报告。3、章程草案。4、工商行政管

4、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6、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本项材料可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后提交)以及由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8、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

5、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核对,下同)。10、出资人承诺书(原件)。11、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连续两个年度盈利状况,纳税记录(由税务部门打印一张纳税汇总表并加盖税务公章),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12、省、市联席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办理重新确认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应当载明担保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部门设置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事项。2

6、、法定代表人、董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3、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机构成立以来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5、按照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查整改的报告。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

7、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9、出资人承诺书(原件)。10、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连续两个年度盈利状况,纳税记录(由税务部门打印一张纳税汇总表并加盖税务公章),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11、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三)新设或已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报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2、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3、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4、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及相关材料

8、(见(闽经贸中小284号)文件);5、省、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四、有关注意事项1、此次已设立的担保公司需重新确认也需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其中经营范围及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均需经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因而申报中需包括重新确认的材料,也应包括变更事项要求的材料。2、申报时间安排:9月1日11月30日:申报对象为已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在我委备案的担保公司。12月1日年2月28日:申报对象为新设立或者已设立但尚未开展过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市经委于每月10日20日进行收件(包括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及企业申报材料。)3、按照泉政文202号文规定,我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住所

9、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对于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不论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还是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均须受理。4、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在负责初审工作中,要切实把好准入关,对于辖区内拟确认或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股东是否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要求、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职职资格、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等,要作为把关的重点予以审理。同时要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要按照上述有关申报材料目录和审核要点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文本齐全,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高管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等。对于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如实上报市经委。5、大力支持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组建的商业性、互助式等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对于会员互助式担保机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要求。6、相关政策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年第3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8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试行意见(泉政文202号)7、联系人:小吴 联系电话: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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