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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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投资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均属于投资范畴。第三条 公司权益性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董事会审批。第四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公司在授权及经营范围内的投资活动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及管理部门第五条 投资实行统一决策,集中调控。为了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司成立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2、总经理助理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公司的资本运营状况及投资方向。公司投资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为加强投资工作的计划性,投资部根据公司内外经济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预测,经计财部对投资计划进行资金平衡后,由投资部将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决策,列入计财部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第七条 计财部负责执行投资资金的筹措、投放、有价证券的管理、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部在完成投资计划,确认投资资金可以收回时,由计财部执行资金的回收。相关法律问题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处理。第八条 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发生变动或终止,必须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第九

3、条 公司投资工作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第三章 权益性投资管理第十条 权益性投资范围:1.公司在保优良项目2.担保失败项目的债权转股权3.投资设立新的经济组织4.其他投资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其内容包括:1.项目的性质、投资的方式及目的;2.市场、资源状况及发展前景;3.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4.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计划。第十二条 可行性分析论证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做出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人员及主管投资副总应予以签字确认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三条 可行性报告审查通过后,参与评估论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予以签字

4、确认。属重大投资项目应上报董事会审批,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批复。投资部、法律监管部接到相关批复后,方可正式签定合同、协议及章程。第十四条 未按论证及审批程序进行投资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由承办者负责,公司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承办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的权益性投资,占控股地位时,应以本公司为主组织董事会,以确保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的绝对和相对控制权;对参股企业应及时掌握其财务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 债权性投资管理第十六条 债权性投资范围包括国债现货和国债回购及股票市场相关业务。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债权性投资业务的决策。决策包括核定债权性投资规模、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第十八条 对于

5、公司的债权性投资计划应进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分析、计划制定人员及主管投资副总应予以签字确认后报决策委员会审批。第十九条 公司债权性投资必须严格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部负责投资计划的具体操作,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第二十条 计财部开立专门的业务账户,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债权性投资业务的资金应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项交易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第五章投资及投资收益的核算第二十一条 凡属投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列作“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投资产生的收益列为“投资收益”。相关核算方法参见会计制度。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解散清算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制度,凡全资、合作、联营企业

6、可以按企业协议、章程、合同规定,按期解散。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者,也可以提前清算:1.企业章程或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经营期限;2.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投资各方也无意注入新的资金;3.投资一方不履行协议、章程、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第二十三条 凡结算清算前,必须成立清算小组。第二十四条 清算小组的任务1.清理公司或项目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

7、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或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或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五条 清算费用与债务责任(一)清算费用包括:清查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诉讼费及其清算过程所必须的其他支出;(二)所有债务应在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当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应按债务金额比例清偿。(三)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应按投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金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性投资应严格遵照投资计划,如期收回。如果在执行过程,发生任何可能造成公司投资遭受损失的情况,投资部应及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应立即终止投资计划。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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