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管理相关问题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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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促进外汇指定银行更加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非现场核查力度,施行每日监测制度,每日向各分局下发核查名单。从核查情况看,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及在直接投资系统数据备案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金结汇管理,加强数据管理及非现场监测分析力度,根据总局有关要求,将相关问题整理如下,供参考: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42号)的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其经营范围内使用。(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

2、义结汇单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不含)美元以上。(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偿还银行贷款的,须留存该笔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得用于偿还未使用的银行贷款。(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归还企业间借款。(五)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支付土地竞拍保证金名义结汇,外资担保公司不得以担保、保证金名义结汇。各类保证金均应经外汇局核准以原币形式划转至外汇保证金账户。(六)非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的,应核实其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所列经营范围,查实其所得土地具体使用性质,若无涉嫌规避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备案要求的,可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相关土地款及建房款。(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

3、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土地的,需企业提供土地转让合同及政府出具的土地款收据,严格核查土地成交的电子监管号、合同号及成交日期,若通过拍卖方式从地方政府获得土地,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土地成交公示。(八)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数据备案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外汇资本金入账、结汇及对外支付等业务信息备案时,应严格执行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端业务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详见直接投资系统首页“公告栏”)的规定,对所有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实时反馈。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信息备案时,“结汇用途”应详细、准确,谨慎使用结汇用途为“其他用途”项目;“流向机构”应与结汇用途相符。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需分笔支付时,银行需逐笔进行结汇业务信息备案,严禁出现一笔结汇业务多个结汇用途。银行应准确、完整的填写直投系统备案页面的各项内容,如栏目字数不够,或有特殊情况及需说明问题应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进一步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及直接投资系统的操作掌握能力和水平,对在业务处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信息,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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