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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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风险,提高登记结算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

2、,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包括交易单元管理、账户管理、信用证券登记托管、信用资金管理、清算、交收、权益处理等融资融券相关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第二章 交易单元管理第四条 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分别指定专用交易单元,作为信用交易专用交易单元,专门用于公司所有客户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单元直接汇总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及证券余额。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一节 公司资金和证券账户第五条 资金账户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分别在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和上海分公司开立并管理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3、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资金结算。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并管理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融券专用账户内权证的行权交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存管银行开立并管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由营运管理部在各存管银行开立并管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因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由财务部、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预留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指定银行收款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在使用前应向证监会报备,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

4、交易所备案。第六条 证券账户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和上海分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结算。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融券专用账户内权证的行权交收。由营运管理部按照融资融券业务部的指令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和上海分公司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由营运管理部负责在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和上海分公司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

5、证券,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第二节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在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可向营业部提交信用资金台账开户申请,个人客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开户业务。营业部在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即柜台系统)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后,客户须与存管银行、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公司审核资料合法后,将资金开户申请发往存管银行,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并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资金台账以及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之间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存在映射关系,在每日清算后两者的资金余额保持一致。客户办理融资和

6、融券业务在同一个信用资金台账中完成结算,客户信用资金台账管理参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三节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第八条 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营业部在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方可为客户办理信用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必须先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一致。第九条 营业部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统一规定

7、的编码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报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第十条 营业部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应当至少包括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营业部”全称、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以及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日期等内容。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式样设计信用证券账户卡。第十一条 客户向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

8、定直接注销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的,公司和客户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和债务。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客户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报备被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第十二条 公司注销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后,原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不保留。如果客户需要重新在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相应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由公司重新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第十三条 客户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先注销其在原证券公司或原营业部开立的信用证券账

9、户。第十四条 公司向客户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客户在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的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营业部负责办理。客户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营业部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报备变更后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应当在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操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

10、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公司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公司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操作流程相关规定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第十七条 其余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未尽事宜参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登记和存管第十八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以公司名义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为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第十九条 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

11、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客户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仅供客户复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第二十条 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应当约定,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信托财产。第二十一条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一、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证券;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证券;三、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

12、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证券;四、客户提取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后的剩余证券,或在维持担保比例超出规定比例时按照规定提取有关证券;五、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客户信用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客户信用资金比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进行管理。客户信用资金的调拨只能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除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客户取款、偿还融资款和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收取佣金、权益补偿、税款等代扣代缴费用、按监管部门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违约金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认可的资金划出外,任

13、何人不得动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资金。第二十三条 客户存取款客户存取款按第三方存管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款流程办理。对于有融资融券余额的客户,只有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规定的比例时,客户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资金,但提款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第六章 结 算第一节 资金结算第二十四条 营运管理部根据登记公司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清算数据,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完成与客户的资金清算和交收。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所得价款,必须先行偿还其融资欠款。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在了结融券交易前,除买券还券外,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第二十五条 营运管理部负责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融资

14、融券信用交易的法人资金清算和交收。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前,保证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并通过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每日完成交收后的余额应不低于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计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如果最低结算备付金用于资金交收,必须于交收日当日补足。第二十六条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根据法人清算系统对客户融资买入和卖券还款(本息部分)等业务交易轧差计算生成的资金调拨指令,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间按净额进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净额为净买差的,财务部将交收资金从融资专

15、用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净额为净卖差的,营运管理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交收资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根据法人清算系统对客户融资直接还款、扣收息费、融券权益补偿、融券现金了结、融券配股补偿、派发利息等业务轧差计算生成的资金调拨指令,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间按净额进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净额为净收入额的,营运管理部将交收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交收净额为净支出额的,财务部将交收资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根据法人清算系

16、统对客户卖券还款(盈利部分)、融券卖出、买券还券、普通买入、普通卖出等业务交收指令,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按净额进行资金交收:资金交收净额为净买差的,由营运管理部将交收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净额为净卖差的,由营运管理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交收资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第二十七条 客户使用信用资金直接归还融资款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规定的比例时,由客户通过柜台和自助等方式办理还款手续。日终清算时,由营运管理部核对明

17、细和汇总数据后,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将资金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第二十八条 客户用其它资金直接归还融资款客户将资金直接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后,持银行划款单和相关证件到营业部办理还款手续,营业部将相关文件报融资融券业务部,经公司财务部复核无误后,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办理还款操作,剩余资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第二十九条 营运管理部每日分银行统计并核对收取客户净佣金、客户归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强制平仓处分客户担保资金和收取违约客户融资买入交易的交收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直接划拨到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中。客户归还融资款后多余的资金由财务部负责从融资

18、专用资金账户划拨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由融资融券业务系统记增对应的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第三十条 信用客户的普通证券交易、融券交易(含强制平仓买券还券)、配股和分红派息等交收资金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进行划拨。第三十一条 客户向公司支付的权益补偿资金、支付客户信用资金存款利息、代扣利息税、卖券还款(含强制平仓)和融券后配售、配股股份等资金由营运管理部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之间调拨。营运管理部将相关报表发送给存管银行备案。第二节 资金对账第三十二条 营运管理部在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客户资金清算交收后,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生成每日信用账户资金日

19、结表和清算汇总表,并与登记公司的信用交易资金清算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法人清算系统中增加银行存款融资专用账户、银行存款信用担保账户、银行存款信用过渡交收户、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等二级资产类科目,增加内部清算融资专用户、内部清算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内部清算信用交收过渡户、内部清算信用自有资金、内部往来信用资金等二级负债类科目,用于记录和统计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情况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资金划转情况和余额。第三十四条 营运管理部在完成法人清算系统资金清算交收后,将法人清算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系

20、统的信用交易资金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将法人清算系统中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科目的余额与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如对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向其反馈并跟踪处理。第三十五条 营运管理部每日将法人清算系统中的客户信用担保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与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第三十六条 营运管理部每日将法人清算系统中公司融资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与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第三十七条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与公司

2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每天交收完成之后,应达成如下资金对账平衡关系:一、客户券商信用资金台账余额 = 客户银行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二、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余额=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三、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数量=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数量四、公司融资规模=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融资余额五、公司融券规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融券数量第三节 证券结算第三十八条 营运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及法人清算系统中的证券清算和交收,并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及法人清算系统维护客户融券交易记录、证券划转记录、融券余额,以及客户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交易或对公司进行补偿

22、等信息。第三十九条 营运管理部负责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法人证券清算和交收。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直接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扣划到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客户买券还券(含强制平仓)的证券交收后直接归还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第四节 证券划转第四十条 客户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或申请将担保证券划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进行直接还券时,营运管理部应当根据客户委托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担保证券提交或担保证券返还指令。客户所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的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证券不能提交为担保证券。客户申请从信用证券账户将担保证券划回普通证券账户必须满足

23、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规定的比例的要求或者已经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尚未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客户,申请划回担保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仍应满足大于等于规定的比例的要求。营运管理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处理结果变更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余额,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由证券投资部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进行操作,将相关证券由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融券券源划回时,由融资融券部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进行操作,将相关证券由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入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第四十二条 客户向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时,根据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明细数据通过系统

24、进行还券划转委托。营运管理部根据清算结果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四十三条 客户买券还券或公司强制卖券还券数量大于客户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营运管理部接受融资融券业务部指令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将相关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四十四条 营运管理部应当根据客户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第四十五条 营运管理部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或者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第五节 证券对账第四十六条 营运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明细账户的对账工作。明细对账分

25、为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与法人清算系统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法人清算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具体如下:一、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与法人清算系统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每日核对两套系统证券明细账户的证券余额是否一致。二、法人清算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每日核对登记结算公司与法人清算系统明细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是否一致。三、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每日核对登记结算公司与融资融券业务系统明细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是否一致。营运管理部操作人员记录证券对账结果,发现证券余额差异

26、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形成处理意见报告,报部门领导、相关部门或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处理。每日结算后,应达成如下证券对账平衡关系:(一)应收客户融券数量 = 客户融入证券数量(含权益补偿)(二)法人清算系统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余额 = 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余额= 登记结算公司数据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余额(三)法人清算系统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余额 = 融资融券系统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余额= 登记结算公司数据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余额(四)法人清算系统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余额= 登记结算公司数据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余额= 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客户信用证券明细账户余额第七章 权益处理

27、.第一节 担保证券的权益处理第四十七条 担保证券的权益指客户提供和融资买入的担保证券所产生的权益。权益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增、送股、派发权证、现金分红和派息、兑付、配售股份、增发、要约收购等。第四十八条 融资期内,客户担保证券所产生的权益作为担保公司对客户的债权的担保资产,并由公司记入客户的信用账户。第四十九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

28、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第五十条 对于股份转增、送股、派发权证、现金分红和派息、兑付等权益分派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将相应权益直接计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营运管理部负责处理和核对,如果有差错则反馈给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调整。第五十一条 对于配股和面向老股东的增发、配售可转债等业务的处理,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数据相应设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配股权和优先认购权,客户通过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方式进行认购缴款委托操作。对于市值配售业务的处理,客户通过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方式进行配售委托操作。公司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该类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对应证券记入客户信

29、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公司网上交易投票方式征求客户意见,公司根据客户委托情况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投票。第五十三条 对于个人客户因债券兑息、兑付所产生的权益,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派发给客户。第五十四条 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营业部推荐人应及时通知客户,告知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客户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在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规定的比例时,客户可将担保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第五十五条 担保

30、证券将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尽快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或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在客户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根据客户的委托发送担保证券返还指令,公司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于客户未发出担保证券返还指令,退市时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标的证券的,相关证券仍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客户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通过我公司主张权利。第二节 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第五十六条 融券业务中所指的附属权益,均指股权登记日介于借券交收日(含借券交收日)和还券到账日(不含还券到账日)之间,公司借出证券应产生的权益。在约定还券日或之前,客户除向公

31、司归还所借证券外,还须向公司支付所借证券的应得附属权益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权益补偿。如果公司放弃该等权益,应通知客户,则客户只需归还所借证券,通知需留痕保存。第五十七条 对于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权证等类附属权益,公司享有选择是否主张所借出证券的附属权益的权利,客户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归还。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完成是否主张权益的审批手续。第五十八条 由于融券业务中,客户已经将所借证券卖出,公司不再向客户主张投票权。第五十九条 股份转增、送股、现金分红、派息等权益的处理客户在还券日除归还所借证券外,还需归还所借证券对应的转增股份或送股的股份。如有现金分红,客户还需归还所借证券对应的现

32、金分红,应归还的现金分红金额按照扣除所得税前的现金分红金额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部在证券权益股权登记日,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分配方案,计算出应收权益,并在系统中标注负债证券或负债资金。营业部及时通知、督促客户履行归还义务。第六十条 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老股东优先配售相应证券的权益。如果公司主张权益,则融资融券业务部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告知客户。客户到期除需归还所借证券外,还应归还所借证券在行权情况下的对应派生证券。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公司支付相应的现金和证券补偿。第六十一条 派发权证上市公司派发权证,客户需在规定日期前除归还初始所借证券外,还需向公司归还相应数量

33、的资金,资金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部、营业部及时告知、督促客户在规定日期前履行归还义务。第六十二条 要约收购若客户所借证券发生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则客户须在该上市公司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并将该证券归还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上。融资融券业务部、营业部及时告知、督促客户归还证券。第六十三条 终止上市若客户所借证券发生将终止上市的情况,客户需在该上市公司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并将该证券归还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上。融资融券业务部、营业部应及时告知、督促客户归还证券。第六十四条 如果客户未在规定日期内归还公司应得的相应权益,或未按第六十二

34、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了结融券关系,视同客户违约,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客户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客户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第六十六条 客户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规定范围之外的证券,也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第六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营运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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