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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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交易融资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交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规模发展,依据中国银行相关制度、办法及其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生产、贸易或物流等领域内的企业,通过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采用一种或多种产品模式,以债权、货权或其他形式做担保,在能有效控制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前提下提供的融资性资产业务。第三条 交易融资业务范围:包括存货类融资、预付类融资、应收类融资、预付与存货组合类融资、国际贸易项下相关产品类融资、其他可设权且可控性融资业务。第四条

2、交易融资业务项下具体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 一、预付类融资业务产品,如银票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等; 二、存货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仓单质押、动态抵(质)押、静态抵(质)押业务等、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抵(质)押等; 三、应收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保理、应收款(池)质押、动态融资、应收款票据化、信保融资等; 四、其他类融资业务产品,购销通、海陆仓、租赁保理等。第二章 相关单位及职责第五条 总行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部、产品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保障运营管理部门。一、总行公司银行部 (一)统筹管理交易融资类产品; (二)负责交易融资产品的研发

3、与管理; (三)负责交易融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统筹与监管商的合作与管理,维护与总行及区域级监管商的合作关系;(四)牵头组织重点产品全行销售。 二、产品部门含:贸易金融部、金融市场部。主要负责本领域内产品研发、培训及其相关工作。三、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含: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主要职责为: (一)授信评审部1、制定交易融资业务的授信指引及授信政策;2、监管商资格准入和动态评级;3、新押品审查审批; 4、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5、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二)资产监控部1、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

4、,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2、对交易融资中心进行业务指导;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行交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督导、检查。 (三)法律与合规事务部1、对交易融资业务非标准或创新商业模式配套法律文本进行审查、修订;2、参与 “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四、保障、运营管理部门(一)科技发展部1、负责根据交易融资业务发展需求,牵头开发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应的日常维护、升级工作; 2、协助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就新业务模式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与监管商、信息服务商等外部服务机构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二)运营管理部 负责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制定相关操作流程。第六

5、条 分行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管理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运营管理部及行业开发经营等相关部门(机构)。 一、公司银行管理部(交易融资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分行交易融资业务市场推动与管理,包括制订区域特色规划、业务推广宣传等; (二)负责组织交易融资业务培训和绩效与考核管理; (三)负责与分行相关部门办理交易融资业务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分行区域内交易融资业务联动营销的发起和后续管理; (五)可直接管理“交易融资中心”并组织落实区域内交易融资业务监管方案制定及具体业务实施; (六)未成立交易融资中心期间,承担动产融资业务监管职责等工作。

6、 二、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分行项目评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交易融资项目贷前尽职调查、出具评审意见,并上报相应评审通道审批; (二)对交易融资中心报审的区域监管商、押品进行准入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核; (三)协助论证分行公司部的交易融资业务规划,并指导实施等工作。 三、资产监控部(资金监控、放款和贷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区域交易融资业务授信资料的齐全性和有效性,审核检查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二)参与首次授信客户的合同面签,以及后续核保; (三)负责统押品出入库管理; (四)负责交易融资项目的日常贷后管理,包括授信项目的回访、贷后检查、风

7、险分类、检查客户经理及经营机构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五)负责对交易融资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检查、指导等。 四、分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区域交易融资业务法律文本的审查部门),主要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对区域交易融资业务中的非标准文本或标准文本中因具体营销需要酌情调整的非核心合同条款进行法律审核; (二)对区域交易融资业务操作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五、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交易融资业务结算部门),主要职责:(一)配合资产监控部门和交易融资中心对交易融资客户的帐务信息进行查询,及时将客户的逾期、欠息、查封、冻结账户等负面信息提交给同级的资产监控部和交易融资中心;(二)如交易融资业务中需要监管资金的,配

8、合进行相关账户监管等工作;负责统一保管授信档案,归口管理押品、保证金账户;(三)配合资产监控部门对交易融资预警客户实施扣款等帐务处理。第三章 分行交易融资业务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下设交易融资产品中心,负责全行交易融资业务指导及管理,对分行交易融资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及评级。第八条 经总、分行验收合格后(详见本章第三节),分行可成立交易融资中心。交易融资中心作为该区域交易融资业务唯一归口管理机构,为分行和区域内事业部提供交易融资业务定向服务,特别是动产融资类监管服务,并接受总行考核、指导和检查。第一节分行交易融资中心职责 第九条中心职责一、负责管理及推动分行交易融资业务; 二、负责

9、对本区域内(含本分行、当地事业部分部)动产融资业务所涉及的抵质押动产的监管工作。并对上报的动产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模式以监管方案形式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对监管单位以及监管条件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意见; 三、负责在预付类业务到货后、业务出账和换货前,对货物进行实地核库; 四、根据授信评审终审意见,指定专人协助分行放款中心进行交易融资业务客户的取印建库工作,对涉及到企业、监管商出具相应凭证、单据、回执的,需由验印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并负责对授信启用和出账进行交易融资方面的专业审查; 五、负责交易融资业务放款后的日常巡库以及预付类业务对账工作;负责交易融资业务质物的价格盯市和跌价补偿的督促工作; 六

10、、负责对交易融资业务中经营单位和客户经理的巡库、对账及赎货换货等环节尽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七、负责应收类业务应收账款的确认以及后续监管工作; 八、负责预付类业务的操作管理,包括送票环节及在途货物监管工作;九、负责交易融资业务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按要求填写报表、登记台账和维护交易融资信息平台;十、负责交易融资业务监管档案的整理和管理; 十一、负责对合作监管单位操作及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整改;十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监管操作流程及制度等工作。第二节 岗位设置 第十条 交易融资中心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专业分工:将工作内容近似且为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集成独立成岗,实现专业化流程管理

11、。 二、流水作业:岗位设置依次衔接,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后一岗位的工作有赖于前一工序的有效性。 三、相互制约:从内控角度将岗位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岗位必须分开设置,相互制约。四、优质效率:在控制风险前提下优化流程,提高风控水平和服务能力,保证工作效率。第十一条 中心编制及人员准入要求一、人员编制交易融资中心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少于三人(含中心负责人),相关岗位设置及兼岗规定见第十三条。二、人员准入交易融资中心人员基本准入要求如下:(一)交易融资中心人员须通过交易融资业务市场、监控或评审序列的岗位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相应从业资格(以发文为准);(二)交易融资中心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2年或以上对公贷后管

12、理经验(含他行经验);(三)近两年主办的授信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反金融法规不良历史。(四)对于满足上述基本准入条件的员工,其从事交易融资中心工作资格由总行验收工作组在交易融资中心验收环节认定。对于不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但特别优秀的员工(含行外招聘人员),报总行按流程审批。 第十二条 分行交易融资中心设置中心负责人岗、产品推动岗(分行选设)、审查岗、价格管理岗、巡库核货岗、货权内控岗、综合管理岗(分行选设)7个岗位。 第十三条 按岗位工作内容和性质分为业务推动类、监督类、辅助类、核查类、产品推动类四种岗位。岗位如下:一、产品推动类:产品推动岗-动产融资类、产品推动岗-应收账款类二、监督类:中心负

13、责人岗、货权内控岗 三、辅助类:价格管理岗、审查岗-货权、审查岗-债权、综合管理岗四、核查类:巡库核货岗上述不同类别的岗位,除产品推动类之外原则上不得跨类兼岗,根据交易融资业务发展情况同类别岗位可以兼岗。 第十四条 岗位职责 一、中心负责人岗 (一)中心规划:负责本经营单位交易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处理交易融资业务中出现的重大事务; (二)政策制定:组织制定交易融资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对区域交易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承担责任;(三)组织推动:负责本经营单位交易融资业务的组织推动工作;(四)风险管理:协调与业务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的关系,进行交易融资业务专业性的放款审查和贷后监管,重点审查放款前

14、终审意见中操作方面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到位,监管机构评级和跟踪管理;并负责交易融资业务预警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五)法律协审:会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门,对单笔授信方案设计的操作可行性提供法律帮助,对单笔授信业务的法律合法合规性进行协审,协助识别法律风险; (六)行业分析:对影响业务风险的行业政策和商务政策的重要变化进行协审; (七)定期交流:与监管商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与主要的监管商举行业务交流座谈会,分析总结在仓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规范操作; (八)优化流程:组织交易融资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改造,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改进操作办法,研究新的业务操作模式; (九)组织培训:组织交

15、易融资业务的相关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产品推动岗(含动产融资业务推动及应收类业务推动) (一)负责起草制订区域内交易融资特色业务规划,调研选定市场开发客户目标; (二)推广交易融资业务项下标准产品及商业模式,推动“总对总”、“批量开发”模式; (三)探索并设计创新商业模式; (四)负责对项目涉及的产品组合方案及流程签署意见; (五)实施交易融资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审查岗-货权 (一)监管商审查:对于经营机构发起的监管商资质认定,经实地调查后出具监管商报审意见,协助经营机构向对应的评审机构报审拟合作的监管商。评审审批后,向总行交易融资中心报备本区域认定的合作监管商清单; (二)放款审查:根据终

16、审意见,对交易融资业务进行专业性的放款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额度审查:审核保证金比例及抵、质押率,防止超额度授信、信用授信和违规授信,确保押品价值的充足性和有效性;监管额度审查,出账前审查监管商的额度是否足够,定期公布监管商额度占用情况; (四)记录审查:对客户在我行以往的交易融资业务记录进行审查,对其中的不良记录或操作风险信息进行提示; (五)用途审查:核审贸易背景真实性和用途的合理性,防止挪用。监控和确保资金流向,取得收票确认回执等工作。 四、审查岗-债权 (一)放款审查: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时效性,确认对应的应收账款未作质押登记或转让,确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为授信要求的债务人

17、。相关合同、信用证、单据条款的审核; (二)额度审查:审查保证金比率、质押率,确保对应的应收账款足值性和有效性; (三)记录审查:对客户在我行以往的交易融资业务记录进行审查,对其中的不良记录或操作风险信息进行提示; (四)用途审查:核审贸易背景真实性和用途的合理性,防止挪用。监控和确保资金流向,取得相关回执等工作。 五、价格管理岗 (一)价格核定:审核确认押品价格,审核抵、质押率的价格依据。在按要求需要进行核价的情形对押品进行核价。价格管理岗须根据上月押品价格变化情况,每月底制作价格走势图并发送辖区内各经营单位,并报送总行公司银行部交易融资产品中心; (二)市场跟踪:及时掌握和发布市场商品信息

18、,确保价格监控体系符合风险控制的要求,识别和预防市场风险;与巡库核货岗沟通价格信息;防范抵、质押率波动风险和押品变现风险; (三)跌价补偿:任何押品市场价格下跌10%(或终审意见另有规定的)时,调整定价并预警,协助、督促客户经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使押品价值和所对应抵、质押授信余额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如果受信人及出质人未按我行指定期限补足保证金或押品,按照风险预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等工作。 六、巡库核货岗 (一)货权管理:押品货权转移给我行前,审查出质人押品的物权证明文件,以确保相关凭证要素齐全,形式上完整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装运单据等其他能够证明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以保证我行

19、押品的合法性、唯一性。对于进口商品,还应审查报关单和完税证明; (二)按价核货:现场巡库核货,办理入货手续,保障既定抵、质押率和价格条件下的账实相符,识别控制押品监管中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同时复核价格管理岗的定价; (三)巡库核查:对监管商进行现场巡库核查(巡库频率由各区域中心以监管商评级结果为依据自行制定),每次巡库后应及时出具巡库报告。巡库报告由巡库人员签字,并将实际巡库时的库存清单及清点情况作为附件交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留档备查。关注押品现场市场运转情况,向其他相关岗位反馈押品价格、数量和操作信息;(四)风险预警:定期评估监管机构资质等级,对不能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机构及时预警,启动退出

20、机制。根据进出库检查情况判断客户经营周转情况,进行风险预警; (五)货后检查:定期跟踪业务进展,及受信人的经营情况、销售情况,核实押品的真实性、充足性,了解押品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对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六)监管对接:定期与监管商进行联系,掌握监管商对监管客户经营情况、货物周转情况及其他信息反馈,并及时汇报给中心负责人等工作。 七、货权内控岗 (一)在途货物监管:负责在途货物的监控及与上游供货商的沟通,在供货商未能按约定发货时及时提出预警; (二)管理送票环节:负责先票后货模式下销售合同的管理、收票回执的取得和后续管理; (三)管理赎货:根据批复进行提货提示,负责赎货环节

21、的保证金核实、提货通知书的签发和提货回执的归集,在经销商未能按约定赎单时及时提出预警;监测监管帐户的款项回流; (四)管理换货:负责换货后的抵、质押清单更新管理,保证押品的价值与风险敞口的动态平衡关系和换货后抵、质押的有效性;(五)管理单证:负责交易融资客户验印应建库及物权凭证的审核、入库、保管、出库和释放等;(六)管理台帐:建立有关授信台账,监控每个受信人的授信到期日、授信使用、押品价值、保证金、提货、授信偿还等情况; (七)负责定期接收质物清单,并按时交接归档; (八)业务到期督促客户经理进行催收,及时下达催收通知。发现监管操作问题及时预警等工作。 八、综合管理岗 (一)印章管理:分行交易

22、融资中心应刻制“交易融资业务专用章”,用于与交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查询、提货等手续; (二)押品及重要凭证管理:负责押品清单管理,登记押品管理的明细台账,负责押品的出入库管理; (三)数据统计:负责部门综合台账管理、编制业务报表和统计分析;维护交易融资信息平台,并将相关数据录入交易融资系统; (四)档案管理:负责交易融资中心档案管理,同时作为交易融资中心指定联系人,定期与监管机构、受信企业、上下游厂商等关系方对帐等工作。 第十五条 分行交易融资中心各岗位之间应进行信息的沟通,保证各岗位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第三节 分行交易融资中心验收第十六条 验收条件 一、分行根据其区域市场状况、业务需求已经正式

23、成立交易融资中心,且已通过分行内部验收; 二、经营单位客户经理队伍整体素质较好,对交易融资业务有较高程度的认识,具备相应的市场分析、开发及跟踪管理能力; 三、中心主要岗位配置齐全。中心人员个人素质和对交易融资业务熟悉程度较强,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水平且通过相应的上岗资格考试,具有较高程度的责任心和对各类管理制度流程设计与研发能力;四、区域内已储备有一定量规模的目标客户;五、涉及分行其他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心强,并对交易融资业务达到基本熟悉;六、区域内具有一定可选择、资质齐、职能全、风险管理成熟的仓储监管机构;七、在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交验收申请书的同时,须附有岗位人员安排及简历、相应制度规范设计

24、、业务与客户储备分析和目标清单、监管商储备分析和目标清单、区域市场综合评价分析等内容的整套申请验收资料。第十七条 交易融资中心验收流程一、分行成立交易融资中心,由主管行领导安排分行内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二、分行验收合格后,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正式提起验收申请并附相关书面材料,材料包括:(一)书面验收申请,格式不限;(二)人员安排及简历,包括不限于教育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三)制度设计: 1、岗位职责描述 2、交易融资业务监管细则,按流程落实每一环节的人员安排(含分行或区域内其它部门),并细化工作要求 3、风险应急预案 4、业务分析和客户储备(1)存量业务分析(分行和所在区域事业分部)。包括但不限于

25、客户行业结构、授信余额、累计支用规模、监管方式(库内、库外-第三方、库外-自备库)、操作模式(含预付、现货、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风险状况分析等。(2)目标客户清单(表格列举)包括不限于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年销售规模、主要合作行、主要合作监管商、拟申报的授信额度、拟采取的操作模式等。(3)目标监管商清单(表格列举)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含全国性监管商在本区域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仓储管理年限、年均监管规模(含库内库外)、有无不良历史等。5、其他需特别说明事项书面验收申请加盖分行公章后传真至总行公司银行部交易融资产品中心,注明“XX分行交易融资中心验收申请材料”。 三、验收方式 (一)

26、总行公司银行部接到分行申请后,牵头成立包括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在内的验收工作组; (二)验收工作小组对交易融资中心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评估后,对交易融资中心采用现场调研、当面交流等方式,进行实地考察; (三)验收工作组在进行实地考察15个工作日内,发文公告验收结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向分行出具加盖总行公司银行部章的书面整改意见,视整改情况再行组织验收。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工作组将结果抄送总行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稽核部,作为授信申报、监管商申报、押品申报材料出具意见资格以及后续管理资格的依据。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后的交易融资中心,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总

27、行将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对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交易融资中心,将通知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取消其交易融资中心相关资格,并会知总行相关部门。第二十条 交易融资中心成立并经总行验收合格后,所在区域分行、事业部分部必须在总行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存量动产融资业务监管工作移交手续,但原客户归属不再发生实质转移。第二十一条 交易融资中心设立前,分行须确定专业的交易融资业务专业团队向本机构提供业务支持及服务。针对即无交易融资中心又无交易融资业务专业团队的经营单位,其业务沿用一般授信项目评审标准,进行严格控制。第四节 分行交易融资中心与分行放款中心职能衔接 第二十二条职能衔接 一、交易融资中心审查人员对授信启用资料、

28、放款资料进行交易融资专业性审查,并实施审查岗、货权内控岗和价格管理岗三个岗位的交叉复核; 二、交易融资中心将已审核的资料提交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对提交资料按照授信业务放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实施具体出账,登记分行放款中心的统一台帐,统一保管授信档案; 三、交易融资中心与放款中心定期对账,包括授信支用、押品、保证金账户等。确保业务数据的持续、完整、有效性。第四章 培训与上岗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交易融资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有效防范风险,总行将建立交易融资业务培训上岗制度。总行将分批、按不同专业条线组织培训,并统一考试,经营单位从事交易融资业务营销(客户经理)、产品推动(产品经理)、评审、监控(监管中心人

29、员)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获得资格才能参与此类业务。第二十四条 对未获得交易融资业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交易融资业务的签字无效。第五章 联动营销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联动营销是指总行各相关部门、各经营单位(含事业部、分行、直属支行,下同)共同营销、管理交易融资业务,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产业链联动开发。由总行或某家经营单位牵头营销贸易链上中心厂商,中心厂商承诺为其指定的上、下游企业交易融资业务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卖方担保、差额回购、卖方保购、未发货部分退款、阶段性回购、调剂销售等,各经营单位以中心厂商承诺责任为风险控制手段之一,与其指定的上、下游企业开办交易融资业务。二、交易融资

30、中心共享。某家经营单位在开办交易融资业务时,如所涉及的动产或动产权利凭证(含合格证等)流转、管理位于异地,可提请我行当地交易融资业务监管中心予以配合,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第二十六条 市场规划和开发。各经营机构制定所属区域或所属行业的交易融资业务市场规划,对产业链中心厂商进行重点开发。第二十七条 联动项目开发一、经营机构与产业链中心厂商确定总对总合作方案和相关协议(会同法律部门)、上下游企业准入标准或名单。二、设计授信方案和细则。第二十八条 联动发起一、总对总合作授信批复后,联动发起机构制定联动营销细则。包括主办行协办行制度、额度管理办法、票据、各类凭证的传递办法、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款项划拨规则

31、、营销业绩报送等。二、联动发起机构将联动营销项目报送总行公司银行部,报送资料包括总对总合作方案、客户准入标准或目录、授信方案、贷后监管细则、联动营销细则、授信批复通知书、相关协议文本等。第二十九条 联动实施一、批量合作项下,客户群如为核心厂商承担风险缓释承诺的上下游企业,这部分企业需不与其它经营单位存量客户交叉。二、分单合作项下,总行公司银行部交易融资中心审查经营机构提交的联动营销项目后,将联动项目在内部网上公示,并组织实施。三、经营机构围绕客户准入标准或目录逐个营销,按既定授信方案申报授信,实施贷后监管,并按联动营销细则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第三十条 对于交易融资中心共享联动模式的,经营机构直接

32、向总行交易融资中心提交需要异地监管中心配合监管的申请,由后者批复后即按一般交易融资业务流程办理。第三十一条 联动评估。总行公司银行部交易融资中心为产业链联动营销的评估部门,负责业绩统计、相关责任落实检查,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并实施等。第三十二条 产业链业务边界参照总行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章 额度及台帐管理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交易融资业务监管额度及核心厂商额度管理,及时掌握额度实际使用情况,促进额度有效、合理使用,防范系统性风险。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对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及核心厂商额度实行统一管理。一、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管理(一)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对纳入我行合作目录的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

33、,各经营机构在其监管额度使用前,应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申报支用额度,在收到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对应批复同意意见后方可支用。(二)区域性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区域性仓储监管机构(只服务于行内一个经营单位的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由分行交易融资中心进行管理。分行交易融资中心应每月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报备区域性仓储监管机构监管额度使用情况。二、核心厂商额度管理(一)总对总协议项下核心厂商额度对涉及总对总协议项下核心厂商额度如差额回购、阶段性回购、卖方保购、卖方担保、调剂销售、保理及其他应收类买方额度的,核心厂商主办经营机构应每月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报备此类核心厂商额度使用情况。非核心厂商主办经营机

34、构支用此类额度前,须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申报支用额度,在收到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对应批复同意意见后方可支用。(二)非总对总协议项下核心厂商额度 对于我行未与核心厂商签订总对总协议,各经营机构单笔授信使用其差额回购、阶段性回购、卖方保购、卖方担保、调剂销售、保理及其他应收类买方额度的,经营机构应每月向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报备此类核心厂商额度支用情况。第三十四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行交易融资业务基础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信息对业务的跟踪与监控作用,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规范了交易融资业务台帐及报表格式。各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业务台帐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每月上报授信客户、押品、

35、监管商等业务数据及信息,以便进一步部增强全行业务信息统计的完备性、准确性,便于总行进一步指导业务开展。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一节 内容和原则 第三十五条交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是指从交易融资业务授信审查至授信到期,交易融资中心对所辖区域内交易融资业务项下的现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以及操作流程进行实时监控,不断搜集与客户或仓储监管商信用风险相关的各类信息,及时评估风险程度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动态过程。 第三十六条交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分为传统风险管理和交易融资风险管理。“传统风险管理”是指交易融资业务与传统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工作;“交易融资风险管理”是指交易融资业务区别于传统授信业务的交

36、易过程中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工作,交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包括贷后管理、风险预警,押品处置(协助相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七条 交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参照中国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对公授信客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交易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职责明确、部门协作、层次清晰、监管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第三十九条总行资产监控部和交易融资中心联合建立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和应急预案处置机制。各经营机构、各相关部门在具体授信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关注已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避免介入或对已介入的环节加强防范。第二节 贷后管理第四十条贷后管理是指交易融资客户实际使用授信后到本息收回或该授信

37、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资金的使用、押品的入库监管和赎货、押品价格盯市和市场分析、跌价补偿、巡库核货、监管商资质和额度监管、核心厂商回购额度监管等。第四十一条各项具体要求以我行交易融资业务标准操作流程和具体项目监管方案的要求为准。市场经营机构的作为交易融资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参与交易融资业务贷后管理的各环节。交易融资中心的贷后管理职责以中心各岗位职责为准。第四十二条资产监控部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门和稽核部门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组织针对交易融资业务的检查及管理,对业务的安全性、风险可控性、规范性和制度执行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第三节 风险预警第四十三条交易融

38、资业务风险预警工作分别从交易融资客户授信终审、客户或仓储监管方准入、押品准入开始,以到期前正常履约、到期前授信实施方案退出、到期前解除预警、授信到期归还、仓储监管方退出、押品退出作为预警终结。第四十四条交易融资业务风险预警工作流程共分为八个阶段,即风险信息采集、风险提示、调查评估、发布预警、设计应对方案、组织实施、跟踪监测、预警终结。第四十五条监测预警一、受信人实际经营状况、资信记录等因素出现重大负面变化;二、未履行协议约定责任或义务,在业务过程中拒不配合或经多次协调仍不配合履行约定责任;三、由于客户过失导致上下游客户授信发生垫款、逾期、欠息;四、我行信贷政策或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对客户或其所属行

39、业、产业、主导产品等有明确限制或禁入规定;五、受信人或监管商有明显的转移押品、逃避监管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在授信期间出现监管失效可能的;六、受信人货物周转周期明显延长,未能正常地、逐步地赎出押品进行销售,而将押品长期交由我行占有或监管的;七、贸易背景不真实,授信有挪作他用迹象的;八、押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频繁变动,受信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押品的;九、相关押品作为一种商品,其经济生命周期已经渐趋衰退,已经不再适销对路,或已经不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的;十、其他可能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况。第四节 风险处置第四十六条 交易融资业务风险显露,受信人无法偿还我行授信而需变卖押品时,交易融资中

40、心和催收部门协助市场经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市场经营机构作为押品监管和变卖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变卖过程中的各种事项。签署授信额度合同的时,如所用协议文本非我行09版标准协议,应与抵质押人签订相关委托变卖协议。变卖所得收入入我行指定回款账户,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受信人。第四十七条 受信人或监管商(如有)出现违约行为,对我行授信安全构成威胁的,交易融资中心配合催收部门对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进行追索。追索所得入我行指定回款账户,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四十八条 我行占有监管期间,货物出现保险事故的,市场经营机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及时向保险人正式提出书面索赔申请。交易融资中心、催收部门协助经办经营机构索赔。成功索赔后,保险赔偿金入我行指定回款账户,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受信人。索赔失败或赔偿金不足以覆盖我行风险敞口的,受信人仍需承担授信偿还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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