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人是否可以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股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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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是否可以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拥有中国国籍(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可以担任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一直以来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过程中都备受关注。那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自然人能否可以担任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呢?在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主要为“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

2、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上述法律法规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在举办(设立)

3、时,外方股东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方股东只能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而这里所说的股东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股东,并不限制间接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因此,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为了规避设立时对中方股东不得为境内自然人的限制性规定,境内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有此限制,那在企业的股权变更过程中,是否也有此限制呢?我们不妨也来看看法律法规是否有此规定,如何规定的。对于企业的股权变更(仅指变更后均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此限制,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进行解析:第一种情况,原内资企业引进外商投资者;第二种情况,原外商投资企业引

4、进境内投资者。对于第一种情况,原内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商投资者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商务部颁布了2006年10号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又颁布了2009年6号令对此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4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也就是说,外商投资者通过购买原内资企业的股权,原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相关部门的批准,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原内资企业的股东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此处的股东就不限于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了,境内自然人仍然可以作为股东,延

5、续其在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应有的权益。在此,我们可以肯定,自然人作为原内资企业的股东,在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作为变更后企业的股东是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障碍的,是可行的,合法的。对于第二种情况,原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境内投资者,我国并未颁布任何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和限制,那么我们难道就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来确认原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引进境内自然人作为进内投资者吗?我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根据前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中第一种情况的分析,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导向是“原有股东保留,新进股东限制”。对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境内自然人作为股东进行了限制,如果说引入投资者时允许引入境

6、内自然人,那其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规定就不存在了。因此,我认为此种情况,也是限制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被引入的。以上便是基于我国的基本法律法规来作出的分析,但是在2010年和2011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及深圳市作为试点,地方政府发布了相应的地方性规定。1.上海2010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发布了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0年1号),其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浦东新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

7、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2.北京2010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布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其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2011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布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2011年6月24日生效),其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经商务部门批准,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示范区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3.深圳2010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

8、通知,其中第七点规定:鼓励利用外资多样化经营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境外自然人或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股东为中国公民的境内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已经允许境内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只是深圳市将企业类型限定在了高新技术领域。因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和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均不存在障碍;而在深圳则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0年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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