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詳細內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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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95年9月21日本會第3次新聞自律暨新聞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97年8月6日本會第8次新聞自律委員會議修正及新增部份條文98年11月2日本會第11次新聞自律委員會議增修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條文99年9月14日本會第15次新聞自律委員會議增列電視媒體轉載網路新聞之相關製播處理條文102年2月27日本會第22次新聞自律委員會議增列涉己事務之相關製播處理條文102年6月13日本會第28次新聞自律委員會議增修犯罪事件處理條文壹、 前言本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以下稱綱要)內容係依據:衛星廣電事業基本法令、性侵害案件之法令規定、兒童福利及少年事件之法令規定、侵

2、害名譽之法令規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另外擷取學者專家、公民團體的意見及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並參酌衛星廣播電視新聞自律公約之精神,彙集耙梳而成。本綱要適用範圍為取得新聞類衛廣執照之頻道內容。貳、 總則一、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四)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法令來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二、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一般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原則上不予報導;家暴受害人在報導中應受保護。如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重大刑案之性侵害案件,不得報導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

3、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個人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法令來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第 13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

4、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修正)一、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應嚴格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有關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二、媒體報導犯罪事件,如涉及與性侵害犯罪有關,均應隱去被害人之相關資訊,即 使被害人已死

5、亡者亦同。三、所稱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含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 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之個人基本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四、連續報導同一犯罪事件,若先前報導因未涉及性侵害而有揭露被害人身分之情形,自知悉該案件為性侵害犯罪事件之後,亦應注意其後續有關被害人身分之報導,以保護被害人。五、性侵害犯罪事件,若被害人與加害人有親屬關係,報導該案件時應隱去加害人之 相關資訊。六、媒體訪問第三人,應避免透露被害人身分。其直接訪問被害人,應取得被害人同 意。七、其他本原則未列舉之事項,有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虞者,媒體均應主動 過濾,避免報導。性騷擾防

6、治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 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 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法令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法

7、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

8、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 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 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 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4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 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 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

9、 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 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 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 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 物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9

10、3 年 06 月 03 日 公發布) 第 20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 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等個人基本資 料。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 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3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

11、 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福利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包括對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宗教、性別、性傾向、 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

12、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法令來源】:憲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精神衛生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入出國及移民法(97年 7月22日公布,97年8月1日施行)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 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 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

13、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97年6月4日公布) 第 2 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 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 申訴。 第 3 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精神衛生法(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23 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 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第 24 條 未經病

14、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 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第 52 條 傳播媒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六、錯誤報導更正處理。報導若有錯誤發生,必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於接到要求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參、分則一、犯罪事件處理:1.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與評論時,應考量其人權,並於播報時善盡告示義務。2.尊重偵查不公開原則,報導應以公權力機關發言機制釋出的內容為優先。3.採訪報導犯罪現場應於警戒線外為之;採訪

15、模擬犯罪現場應依循偵辦單位規範。4.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刑事案件。5.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以免產生模仿效應。6.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7.即時新聞報導與時事性評論節目避免以戲劇化手法呈現犯罪過程。二、自殺事件處理:1.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導。2.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或與公共議題有關的自殺行為,得以謹慎的態度和較少之篇幅(時數)予以報導;惟仍應避免現場立即轉播。3.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

16、訪及播出。4.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報導時更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字眼。5.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A.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B. 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C. 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D. 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E. 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應。F. 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G. 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H. 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I. 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17、。J. 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K. 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三、綁架事件處理:1.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採訪、報導。2.人質安全脫離後之採訪、報導,為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但辦案單位主動發佈消息者不在此限。四、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1.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亦應注意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2.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均應避免侵入式採訪、拍攝。3.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

18、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害。4.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點:(1)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2)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3)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4)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5.

19、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6.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7.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 PTSD),媒體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8.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五、群眾抗議事件處理: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參與、唆使、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六、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 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

20、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七、醫療新聞處理:1.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2.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八、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 1.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2.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

21、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3.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4.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九、愛滋感染者或病患相關新聞處理:1.以愛滋感染者取代帶原者的稱呼,以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常用語態,以去除社會污名,並應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2.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家屬、保 護人等之同意不代表當事人之意見。3.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份與該社會事件無關者,應減

22、少報導內容或標題涉及愛滋字眼。例: 愛滋鴛鴦大盜搶超商。新聞報導應避免透過剪輯或其它報導方式影射 愛滋感染者的危險性,或負面刻板印象。4.新聞媒體應謹慎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素材。當新聞人事物出現錯誤愛滋知識或有歧視愛滋感染者行為,報導應負有傳遞正確知識及平衡歧視言行之責。例:警察戴口罩偵訊愛滋感染者。十、性與裸露事件處理:1.不能播出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鏡頭,且在文字、聲音、及動畫表現上,避免官能刺激及猥褻。2.性行為之描述原則不得播出,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仍應以謹慎、含蓄、小篇幅為原則。3.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A.

23、六歲以下兒童全裸。B. 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C. 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十一、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1.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2.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3.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4.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

24、用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 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5.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十二、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1.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2.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3.新聞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 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4.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

25、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5.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6.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7.新聞媒體應避免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十三、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1.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2.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者,不得播出。3.上述靈

26、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十四、電視媒體轉載網路新聞之相關製播處理:1.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應考量符合普級、闔家觀賞之原則。2.考量網路平台屬低度管制,引用網路資訊時,宜強化查證程序,依據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分則,善盡查證責任。3.秉持一貫自律精神,針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家暴之受害者以及未成年兒少,編採製播時,提升自律標準善盡保護責任。4.考量網路平台資訊流通與留存特性,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宜審慎處理,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與名譽。5.製播網路來源新聞宜註明出處,尊重原創作者之

27、著作權。6.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可參酌下列原則,審慎篩選網路資訊來源之網站:(1)查證該網站是否註明資料來源之時間與地點。(2)查證該網站資料最後更新時間。(3)查證該網站是否定期更新。(4)查證該網站之所有人是否為具有公信力之專業人士。(5)透過專業驗證網站,查證該網址之基本註冊資料及URL網域相關資料。(6)對有疑慮之內容,編採製播時秉持審慎態度,落實查證程序。十五、涉己事務之相關製播處理:1. 報導涉己事務,必須以新聞專業自主為前提,不能違反本新聞自律執行綱要。2.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利益揭露原則。3.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公共利益原則。4.報導涉己事務,須遵循多元平衡原則。5.報導涉己事

28、務,須遵循比例原則。肆、新聞自律協商機制一、為強化自律新聞自律成效,自律委員會將視實際需要,依下列方式啟動協調機制: 1.自律委員認為需自律作為之新聞事件,得主動提議協商,經兩位以上委員(需為不同公司代表)連署,啟動協商機制。2.共同性的新聞事件處理方式引發重大社會爭議時,得由主委主動啟動協商機制。二、調機制由自律委員會執行秘書負責聯繫,以衛星新聞頻道新聞自律協商機制啟動意見表作為正式協商紀錄,並送諮詢委員會暨主管機關NCC備查,協商內容得視需要發布新聞。 三、各台簽署衛星新聞頻道新聞自律協商機制啟動意見表時,需明示同意或不同意之意見。同意者應依協商內容處理新聞,違反時將提委員會討論,並列入紀錄不同意者視為放棄自律作為。伍、違反新聞自律綱要之處理程序 一、爲落實執行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如有衛星電視頻道嚴重違反本綱要之相關規定時,主任委員及自律委員得依自律協商機制之方式啟動處理程序。 二、處理程序經啟動後,應將違反本綱要之相關事證提報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並作成決議。 三、前項決議及處理方式應公佈於衛星電視公會網站,並副知本會新聞諮詢委員會,必要時得轉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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