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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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逐笔实时处理云南省内同城跨行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批准,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系统参与者,即云南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系统运行者,是指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中心(以

2、下简称业务处理中心)。第四条 各银行按照省级“一点”接入的方式,可采取直联或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以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直联银行),其行内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可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以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间联银行),其行内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不直接连接,通过业务处理中心提供的银行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第五条 各银行经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通过其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清算账户,是指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主要负责根据业务处理中心提供的轧差净额进行资金清算。第六条 综

3、合业务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业务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第七条 综合业务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业务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至付款行,付款行在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综合业务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的银行。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综合业务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或接收贷记支付业务的银行。收(付)款清算行也可作为收(付)款行直接发起或接收支付业务。第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各银行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信息

4、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第十条 各银行可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受理的贷记支付业务进行付款确认。实时借记业务必须采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款项的依据。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各银行应与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款项的依据。第十一条 收(付)款清算行与业务处理中心交互的支付业务应加编密押,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是密押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实行724 小时不间断运行。综合业务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调整综合业务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

5、算时间。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综合业务系统实施暂时停运。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综合业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业务发起行应按规定认真审核所受理的票据,并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章 支付业务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一)实时贷记业务;(二)实时借记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第十七条 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确定款项支付给收款行,并由收款行即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第十八条 付款行为直联银行的,受理

6、实时贷记业务时,审核无误并扣款后,经付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支付业务信息。付款行为间联银行的,受理贷记业务时,审核无误并扣款后,通过银行客户端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支付业务信息。业务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收到后应及时转发收款行。收款行审核无误的,应及时入客户账并通过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出贷记业务成功回执。业务处理中心收到贷记业务成功回执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并由付款清算行转发付款行。收款行审核实时贷记业务发现有误的,应及时通过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出贷记业务拒绝回执。业务处理中心收到贷记业务拒绝回执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并由付款清算行转发付

7、款行。付款行收到贷记业务拒绝回执后,应进行相应的行内账务处理,并及时通知付款人。第十九条 欠缺以下记载事项之一的实时贷记业务,银行应拒绝受理。(一)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二) 确定的金额;(三) 收款人名称、账号;(四) 付款人名称、账号;(五)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六) 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七) 签发日期;(八) 付款人签章或约定使用的支付密码。 第二十条 收款行收到综合业务系统转发的贷记业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收款:(一) 收款人已销户;(二) 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或非本行账户;(三) 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受理的贷记业务。第二十一条 业务处理中心在日切时对仍未收到业务回执的贷记支

8、付业务,做强制成功确认处理。第二十二条 收款行对已轧差但无法入客户账的贷记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在下一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系统停运日顺延,下同)办理退汇业务。收款行办理退汇业务时,应通过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退汇业务信息。业务处理中心收到退汇业务信息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收到退汇业务信息后,应及时转发付款行。付款行进行相应的行内账务处理后通知付款人。付款行原则上不应拒绝贷记退汇业务,因故确需退回的,可重新发起贷记业务。第二十三条 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由付款行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若付款行是间联银行,收款行不得发起实时借记业务。第二

9、十四条 收款行为直联银行的,受理实时借记业务审核无误后,经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实时借记业务信息。收款行为间联银行的,受理实时借记业务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客户端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实时借记业务信息。业务处理中心收到实时借记业务信息后,实时转发至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收到后应及时转发付款行。付款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信息后,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扣款并按原路径向收款行发出实时借记业务成功回执。付款行审核发现有误的,按原路径向收款行发出实时借记业务拒绝回执(含全部拒绝原因)。收款行收到业务处理中心“已转发”支付业务回执的,暂不做账务处理。收款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成功回执或实时借记业务拒绝回执后,应进

10、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及时通知收款人。第二十五条 收款行以实时借记方式办理支票委托收款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支票应拒绝受理:(一)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二) 支票凭证不真实;(三) 超过提示付款期;(四) 远期支票;(五) 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六) 签章不符合规定;(七) 大、小写金额不符;(八) 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九) 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十) 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十一) 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十二) 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三) 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四)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十五) 因

11、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十六) 未填写支付密码;(十七)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第二十六条 付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时借记业务信息应拒绝付款:(一) 支付密码错误;(二) 重复提示付款;(三) 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或非本行账户;(四) 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五) 出票人已销户;(六) 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七) 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八)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付款事项;(九) 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受理的借记业务。第二十七条 收款行发起实时借记业务,如付款行响应超时,可主动通过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起冲正业务,以撤消借记业务。业务处理中

12、心收到冲正业务信息时,如已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应将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和“冲正失败”回执一并通过收款清算行转发收款行;如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业务处理中心通过付款清算行向付款行转发冲正业务信息,并通过收款清算行向收款行发出“冲正成功”回执。第二十八条 付款行在收到实时借记业务信息起4小时内向收款行发出实时借记业务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否则将视为“压票”行为。第二十九条 业务处理中心在日切时对仍未收到借记业务回执且未冲正的实时借记业务,做强制失败确认处理。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可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第三章 信息业务第三十一条 综合业务系统处理下列信息业务:(

13、一)支付业务查询查复;(二)自由格式报文通知;(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三十二条 各银行应按“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加强支付业务查询查复管理。各银行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实时贷记、实时借记等业务,应及时发起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中心或查复行对收到的查询信息应在T+0至迟T+1日上午12:00前查复。第三十三条 自由格式报文通知主要用于非支付业务且无规定格式信息的发布或告知。第四章 轧差处理和资金清算第三十四条 各银行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行办理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第三十五条 业务处理中心以业务成功回执(实时贷记业务成

14、功回执和实时借记业务成功回执)为依据,按规定时间场次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并将轧差结果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大额支付系统日切前,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根据综合业务系统提供的各场次轧差净额及时进行做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第三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日切时点及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规定,并可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综合业务系统每日日切时点为16:00。每日清算场次暂定两次,时间为:10:00、16:00。第三十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停运期间,业务处理中心继续对收到的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并将轧差结果并入下一工作日形成汇总轧差信息进行资金清算。第五

15、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第三十八条 日切时点,业务处理中心进行日切处理。日切后,综合业务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业务。第三十九条 日切后,业务处理中心应及时下发对账指令。各收(付)款清算行收到对账指令后应立即对账,核对不符的,可向业务处理中心申请支付业务明细下载,并以业务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第四十条 年终决算日,业务处理中心将日切前所有场次的轧差净额纳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第七章 准入与退出第四十一条 各银行(以下简称各主管行)加入综合业务系统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批准。第四十二条 申请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各主管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

16、)满足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五)遵守支付结算的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支付结算记录;(六)从业人员了解掌握业务系统相关知识并通过知识测试;(七)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 各主管行加入综合业务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申请,是指各主管行提出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行为。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审查、核准各主管行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各主管行按规定完成加入系统前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各主管行正式接入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行为。

17、第四十四条 申请。各主管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该银行机构全称、支付系统行号、申请连接模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进行描述,并对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二)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三)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四)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五条 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受理主管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采取以下方式对申请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主管行进行审核:(一)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知识培训;(二) 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三)

18、 召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四)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方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应在六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确认该机构合格后以书面批复方式核准其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第四十六条 实施。申请银行应在收到书面批复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至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领取接口规范、仿真软件等综合业务系统相关资料。第四十七条 申请银行实施工作完成后,人民银行对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准备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合格后,人民银行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十八条 加入。各主管行完成系统开发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提交正式接入综合业务系统处理支付业务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

19、。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二)业务系统应急处置方案;(三)人民银行出具的验收报告;(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各主管行辖属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由其主管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综合业务系统具体日期。第五十条 银行需变更名称、清算账户账号等相关事项,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报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及变更原因等内容,并填写综合业务系统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二)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

20、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书面批复予以变更。第五十一条 因机构撤并或业务需要,已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银行可申请退出综合业务系统。相关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和业务处理中心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五十三条 各银行应按规定审核支票,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受理行未按规定受理支票

21、,造成付款人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各银行收到已轧差的贷记业务信息或已轧差的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各银行收到贷记业务拒绝回执或退汇业务信息时应当进行相应行内账务处理,并及时通知付款人。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各银行收到借记业务拒绝回执时应当进行相应行内账务处理,并及时通知收款人。违反规定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七条 各银行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

22、八条 各银行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大额支付系统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九条 各银行和业务处理中心应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各银行和业务处理中心因工作差错延误综合业务系统支付业务处理的,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各银行和业务处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综合业务系统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

23、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可责令其退出综合业务系统,银行被责令退出综合业务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各参与者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业务应当按规定向系统运行者缴纳汇划服务费用。综合业务系统以直联银行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计费统计。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另行公布。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采取间连方式接收综合业务系统支付来账业务的,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统一规定并印制的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打印输出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六十六条 业务处理中心联机储存业务信息的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时间。各银行应遵循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截留的支票。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改。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综合业务系统试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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