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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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64号 (3月2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

2、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

3、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第二章 关联方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

4、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第六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第八条 本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5、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本行的各支行行长、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

6、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二)资产转移(三)提供服务(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十一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十二条 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第十三条

7、 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第十四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第十

8、五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并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涉及关联交易的日常事务由信贷管理部负责,并设立台账对每笔关联交易进行登记,便于贷后检查。第十六条 一般关联交易由支行提交总行审查,按信贷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信贷管理部向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重大关联交易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确认后,由信贷管理部审核并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向银监部门报备。第十七条 与本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9、监事会。第十八条 本行授信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九条 本行不得对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的授信申请。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第二十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了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凡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6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

10、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即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第二十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程序对外披露。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一)关联方与本行关系的性质;(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本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五)本办法第七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六)关联交易的类型;(七)关联交

11、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可以不予披露。第二十四条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本行的关联方或受关联方控制。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稽核部门每年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

12、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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