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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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本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职能,规范本联社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安全、稳健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并实施本工作规则,就是要建立正常关联交易控制机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公允”的原则,不断完善关联交易控制体制,实现本联社的健康高效稳步发展。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为理事会下属的专

2、门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2、审查本联社的重大关联交易,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3、对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4、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关联企业客户的授信进行风险评估,以防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5、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一般通过委员会会议的形式开展活动。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三人,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二人。主任委员从本联社理事中产生,主任委员及委员由理事

3、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时间及地点由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题由委员会提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同意后确定,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第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本联社理事、监事、经营班子、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成员在记录上签章。第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于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供完整的会议报告,内容包括会议的主要情况、委员会建议和其他需报理事会讨论并决定的事项。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本联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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