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协议书 归纳整理4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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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各出资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愿出资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特在 (地点)签订本协议如下:第一条 拟成立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和性质1.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1.2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第二条 经营范围2.1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条 组织形式3.1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管理形式4.1出资人

2、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4.2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3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4.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五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5.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元,由出资人以 (现金实物专利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构成。/由全体出资人共同投入。5.2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数额、比例和出资形式如下:XXX,男,19XX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

3、本的XX;YYY,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以房屋折价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GSP集团,注册资本XX万元,法定代表人XXX,以现金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上市后?必须始终保持GSP集团为第一大股东)第六条 缴付出资6.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各出资人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5 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6.2以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专利技术出资的,由全体出资人聘请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评估费用(由该出资方承担列入公司成立费用)。作价评估工作应在年月日之前完成,并提供评估结果。6.3出资

4、人全部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6.4出资人各方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上述出资之使用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方可用于与公司有关的用途。6.5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期间内,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可能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其出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七条 企业出资人7.1 企业出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7

5、.2 出资人在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从事超越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出资人自行承担。7.3 出资人的权利是:(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分配的利益;(2)参加出资人大会;(3)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6)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7)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8)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7.4 出资人的义务是:(1) 遵守企业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人股

6、方式缴纳出资;(3)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关联的投资及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竞业条款的相关规定;(4)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5)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7.5 出资人加入时,如出资人大会认为必要,可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新出资人具有同等地位,依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须对其加人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7.6股权的转让(1) 本协议的出资方(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7、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7.7 出资人退股,应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1)出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8、。除上述第(3)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出资人。7.8 出资人有下列情形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所持企业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5)其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因上述原因丧失出资人资格,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并处分其股东权燕,价款归原出资人所有;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第八条 筹委会8.1出资人各方同意成立筹委会,

9、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委会由 名人员组成,由 负责。筹委会的职权如下:(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3)催缴出资款;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3)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4)遇有重大问题建议出资人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5)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8.2筹委会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委会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出资人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8.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即自行终止。第九条 责任承担9.

10、1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9.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3如出资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其他约定10.1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出资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10.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在协商开始后30天内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3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附则11.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1.3本协议一式份,每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资人签名:_电话:_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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