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架构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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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弈架构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摘要界定了商品真假(食品是否安全)的一般内涵,分别对单商家、双商家、多商家商品出售进行了博弈分析,表明在无相关约束机制下,商家出售假货(问题食品)是博弈的必然结果,会使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提出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路径:需引入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改变原有的博弈结构,食品安全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另外,道德机制的引入,使全社会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补充措施。关键词食品安全;博弈论;博弈逻辑(逻辑学论文);内在成因;解决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1,从激素、面粉添加剂、漂白剂、陈化粮、苏丹红、瘦肉精,到乳制品

2、中的三聚氰胺、养殖业中的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直到近几年广受争议的转基因食品,以及“牛肉膏”、塑化剂、农药残渣盐等,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大有越演越烈之势,对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民族生存已经构成严重的威胁。“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一直以来,党和国家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极为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已成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笔者首先给出真货、假货的新定义,将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食品)称为假货,把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产品称为真货,在博弈论的架构下分析商

3、家出售真货或假货的必然性,指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机制。1商品真假的一般内涵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几乎所有产品都被纳入到技术的标准下进行衡量。在某一具体指标下,合格产品不外乎是如下3种之一:(1)该产品的相关衡量标准不得超过某个值。(2)该产品的相关衡量标准不得低于某个值。(3)该产品的相关衡量标准必须在值与之间。一般而言,对产品的考察是施以一套指标体系的,满足某一指标体系的所有指标值的产品,才是合格产品。因其特殊性,合格食品一般是指满足(3)的食用产品。相应地,根据(3),就某一考察指标而言,某种食品必定为如下3种情况之一:(4)该食品的该种指标小于。(5)

4、该食品的该种指标大于。(6)该食品的该种指标值在与之间。如果考察某种食品的标准是一组指标的指标体系,那么根据综合评判,对该种食品考察的最终结果也会是(4)、(5)、(6)3种情况之一。相应地,符合(6)的食品都是合格食品,是安全的。否则不是合格食品,而是安全问题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称与(4)相关的食品为低标食品,与(5)相关的为超标食品。超标食品因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过多的某些化学(化学论文)物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对于低标食品,会存在这样一种误区:低标食品似乎因某些物质添加不足,对人们不构成危害,而不应该列入问题食品。实际上,低标食品也经常存在安全问题。如果食补的某些食品中某些

5、元素或化学物质不足,可能达不到相应的食补效果,进而会对进补者构成某种危害。所以,低标食品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称合格食品(产品)为真货,超标食品(产品)或低标食品(产品)为假货。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的指标体系会发生变化,真货、假货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可以看出,真货与名牌产品之间不具有必然的等价关系,假货与非名牌产品之间也不具有内在的等价关联。另外,仿冒、伪冒产品并不必然是假货。2商家商品出售的博弈分析无论是否存在约束机制,市场中的商家会面临出售真货或假货的选择。由于出售真货或假货也会影响到其他商家的选择,设a为假货,b为真货,u为商家的效用函数,分别就该市场只有1个商家、2个商家、n

6、个商家的情形,根据博弈论进行无约束机制的相关分析。21单商家商品出售博弈这种博弈结构下,在某一特定市场中出售商品的商家只有1个。此时商家出售真货或假货的选择,可化归为优化问题(或者可看作是与自然的博弈)。基本图示见图1。无论从价格优势导致的利润总量,或从同样价格获取的利润来讲,u(a)u(b)。所以,如果某一市场中只有1个商家,那么商家出售假货是必然的。尽管出售真货不存在利益的瓜分者,但出售假货能获取更多的利润,而理性的商家是不会无视改进利益的选择的。22双商家商品出售博弈当市场中存在2个商家时,其博弈图示见图2。c为收益转移量,在市场中,出售假货的商家会因价格优势把出售真货商家的部分顾客吸引

7、过来,从而增加收益;或者从成本优势上增加收益。这一点与单商家博弈是不同的,在单商家博弈中,商家可以以低于真货价格的价格出售商品,也可以以等同于真货价格的价格出售商品。在双商家博弈中,价格优势显得尤为重要。另外,2个商家都出售真货或假货时,整体上来讲,不发生收益上的转移,他们的收益是各自的效用函数值。在这种选择情景下,商家1通过如下分析做出选择:商家2只有2种选择:出售真货或假货。如果商家2出售真货,那么商家1出售真货的收益为u1(b),出售假货的收益为u1(a)+c,由于u1(a)u1(b),所以u1(a)+cu1(b),此时,出售假货应该是我的选择;而如果商家2出售假货,那么商家1出售真货的

8、收益为u1(b)c,出售假货的收益为u1(a),由于u1(a)u1(b),所以u1(a)u1(b)c,此时,商家1的选择应该是出售假货。总之,无论商家2出售真货还是假货,商家1的选择都应该是出售假货。商家2与商家1面临同样的选择,所以,对于商家2来讲,无论商家1出售真货还是出售假货,他的选择也都应该是出售假货。(出售假货,出售假货)是此博弈结构的纳什均衡,且该均衡是唯一的。所以在双商家市场中,出售假货是一种必然。23多商家商品出售博弈当市场中存在多个商家时,在理论上是能够进行分析的,但却不能够以得益矩阵的形式表示。为使分析直观明晰,以3个商家的博弈为例进行,多于3个商家的情形可以转化为3个商家

9、的博弈结构,3商家商品出售博弈图示见图3。在这一博弈情景中,为了更符合实际,假定了收益上的一个转移,这个转移是有商家出售假货时,出售真货商家的损益量。为分析方便起见,对转移量在出售假货的商家间进行了平分。在该博弈结构下,商家1的分析如下:商家3的选择有2种:要么出售真,要么出售假货。如果商家3出售真货,那么商家2面临的选择也有2种:出售真货或假货。如果商家2出售真货,那么商家1出售真货的收益为u1(b),出售假货的收益为u1(a)+c。由于u1(a)u1(b),所以u1(a)+cu1(b),此时,出售假货应该是商家1的选择;如果商家2出售假货,那么商家1出售真货的收益为u1(b)c/2,出售假

10、货的收益为u1(a)+c/2。由于u1(a)u1(b),所以u1(a)+c/2u1(b)c/2,此时,商家1的选择应该是出售假货。总之,出售假货是占优策略。如果商家3出售假货,那么商家2依旧存在2种选择:出售真货、出售假货。如果商家2出售真货,那么商家1出售真货的收益为u1(b)c/2,出售假货的收益为u1(a)+c/2。由于u1(a)u1(b),所以u1(a)+c/2u1(b)c/2,此时,商家1的选择应该是出售假货。如果商家2出售假货,那么商家1出售真货的收益为u1(b)c,出售假货的收益为u1(a),由于u1(a)u1(b),所以,u1(a)u1(b)c,此时,商家1应该出售假货。出售假

11、货也是占优策略。总之,无论其他商家的选择是什么,商家1都应该出售假货。商家2、商家3与商家1具有同样的博弈结构,他们分析结果也是应该出售假货。所以,在3商家市场中,出售假货是一种必然,进而在多商家市场博弈中,所有商家的选择也应该是出售假货。当市场中商家再多甚至是无限时,其商品出售分析并不比上述分析复杂,进而在多商家市场博弈中,所有商家的选择也应该是出售假货,这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很显然,产生如下定理:定理1无约束机制假货出售定理:设I=1,2,3,i,n为某一市场区域中的商家,对于同一或所有产品,a表示假货,b表示真货。如果无相关约束机制,那么在理性人假定下,该市场区域中的所有商家都会出售假货

12、。运用一阶逻辑很容易刻画、证明该定理,另外,通过对该博弈的仿真模拟实验也说明,商家出售假货具有必然性。因此,无论商家出售商品博弈重复与否,以及无论是有限次重复博弈,还是无限次重复博弈,上述博弈分析的结果都是:无约束机制条件下,市场中商家出售假货具有必然性。再者,容易看出,该博弈与囚徒困境博弈有本质的不同,在这类博弈中,单个商家的个体理性与多个商家的集体理性不具有矛盾性,个体理性的实现反而促进了集体理性的实现。3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路径从前面的分析及定理1可以看出,如果不存在相应的约束机制,市场中的所有商家都会逐渐趋于出售假货。然而,事实上,我们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商品有许多是真货,这说明市场中存

13、在相应的约束机制。另外一方面,市场上确实存在大量的假货,这一点则表明,约束机制并非完全有效,或者该机制是低效率的。因此,市场中出现安全问题食品是毫不奇怪的。考虑到自利性,处罚机制24是许多学者认为是有效的方法。潘天群认为建立处罚机制,在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一个联盟,可打破商家间原有的均衡5。处罚机制必须遵循预期投机利润为负原则和偶然犯错容忍原则,前者能使商家不会产生主动提供假货而获利的动机,后者允许商家“偶然犯错”,但不允许“长期犯错”,即因偶然的出售假货所受到处罚的损失不足以使商家退出市场。这2种处罚原则涉及到商家出售假货被发现的概率问题,这样,不确定性还是存在的,会有一些商家利用不确定性进行

14、“疯狂一搏”,潘天群并没有指出这种不确定性。潘天群给出的处罚机制解决策略,本质上其实是构建一个新的博弈结构商家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只要这种博弈均衡在“出售真货”处实现,商家与顾客间是否建立联盟就不重要了5。根据相应的处罚机制,建构商家与政府间的博弈见图4。图4商家政府商品出售博弈矩阵中的收益为商家的收益,其中u1(a)为在政府监管下,商家出售假货的收益,由于处罚机制的引入,其值小于u1(b)。该博弈结构可以在(真货,监管)、(假货,不监管)两个均衡点上实现,均衡并不是唯一的。根据图4的博弈结构,也可以构建商家、顾客间的博弈。顾客购买商品最终会发现商品的真假,假定他会对商品的真假进行真实的、出于道

15、德与社会责任上的宣扬,而这个宣扬会使商家的销售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收益,收益矩阵如图5。图5商家顾客商品出售博弈矩阵中的收益为商家的收益,和分别有顾客发现假货宣扬后对商家收益的影响值,使得u(b)+远大于u(a)。可以看出,虽然顾客出于道德考虑,但同商家与政府间的博弈一样,该博弈的均衡也不是唯一的,商家仍然有投机的可能。可以该机制并不是完全有效的,为使商家的均衡在出售真货处实现,需要对该机制进行改进。引入政府、顾客的收益,对这2种博弈结构重构,分别见图6、7。图6改进的商家政府商品出售博弈图7改进的商家顾客商品出售博弈在图6、7中,分别引入了政府、顾客的收益,在度量单位上它们可能与商家的收益不同

16、,但如果政府、顾客比较看重这种收益,商家出售真货会是必然的。对这2个收益矩阵分别作如下阐释:图6中的A0为政府基本的收益,它可以是政府绩效,也可以是政府执政能力的表现,也可以是其他收益。需要说明的是,远大于,因为对于商家出售假货的行为,政府的熟视无睹会使政府的任何形象或信誉受到极大影响,而公众似乎不易察觉到政府对商家出售真货的不监管,在这种“自治”的机制下,公众健康还是有保证的,故前者的收益要小于后者的收益。该博弈结构下,商家的策略选择是:政府要么监管,要么不监管,如果政府监管,那么商家出售真货的收益u(b)大于出售假货的收益u(a),因此,在政府监管的情况下商家应该出售真货;如果政府不监管,

17、那么商家出售真的收益u(b)小于出售假货的收益u(a),因此,在政府不监管的情况下商家应该出售假货。而政府的策略选择是:商家要么出售真货,要么出售假货,如果商家出售真货,政府监管的收益A0大于不监管的收益A0,因此,在商家出售真货的情况下政府应该监管;如果商家出售假货,政府监管的收益A0+大于不监管的收益A0,因此,在商家出售假货的情况下政府应该监管。总之,无论商家出售真货还是假货,政府都应该监管。这样,均衡会在(真货,监管)处实现,商家出售真货是必然的选择。图7中,假定m0为顾客的一个基本的道德水准,道德变量值比另外2个要大得多,顾客收益表现为道德水平的变化。该博弈结构下,商家的策略是,对于

18、商品的真假,顾客要么进行宣扬,要么不宣扬,如果顾客进行宣扬,那么商家出售真货的收益u(b)+大于出售假货的收益u(a),因此,在顾客对商品真假进行宣扬的情况下,商家应该出售真货;如果顾客不进行宣扬,那么商家出售真货的收益u(b)小于出售假货的收益u(a),因此,在顾客对商品真假不进行宣扬的情况下,商家应该出售假货。而顾客的策略选择是:商家要么出售真货,要么出售假货,如果商家出售真货,顾客对真假进行宣扬的收益m0+大于不宣扬的收益m0,因此,在商家出售真货的情况下,顾客应该进行宣扬;如果商家出售假货,顾客对真假进行宣扬的收益m0+大于不宣扬的收益m0,因此,在商家出售假货的情况下,顾客应该进行宣

19、扬。总之,无论商家出售真货还是假货,顾客都应该对真假进行宣扬。这样,均衡会在(真货,宣扬)处实现,商家出售真货也具有必然性。对于商家如何知道政府监管或不监管,顾客宣扬或不宣扬,一方面,实际上,理性的商家会站在政府或顾客的立场上进行策略分析。另外,也是比较主要的,商家会在与政府、顾客的博弈中进行学习,在学习机制中知道政府必然要监管,顾客必然要宣扬。尽管商家出售真货的必然性在现实中有一个过程,但最终一定会实现。在图6、7所示的博弈架构下,食品行业中的商家出售安全食品是必然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是迟早的事情。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处罚机制的引入,图6所示的非道德博弈机制带来的效率是比较高的,而图7所

20、示的机制虽然效率低一点,但这一机制的实现成本较低。从长远来看,道德博弈机制具有多重的意义,它可以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使人与人之间处于审美状态5,商家的道德水准进而也会有所提高,让商家身体里流淌道德的血液不是一个梦想。4结语在博弈架构下,如果不存在约束某一市场中商家的相关机制,那么该市场中的所有商家都会趋向出售假货,以提高自身收益,这具有必然性。该市场中的部分商家即使不是理性的,但只要作为“经济人”出现,会通过学习机制,所有商家最终会实现都出售假货的均衡。这种分析方法适用于食品市场,如果没有约束机制,其中的商家会趋向出售安全问题食品。即使在食品市场中只有一个占垄断地位的商家,也不会存在例外。

21、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路径是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由于假定商家是以“经济人”的身份在市场中出现的,处罚机制是一个见效快的有效机制。但是考虑到该机制具有自身的成本因素,在食品问题处于萌芽状态或并不十分严重时,采用道德约束机制,让商家的身体里流淌道德的血液,在道德上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也是一种可靠的方法。另外,综合运用这2种方法,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管在理论上,这2种约束机制都会达到让商家自动放弃出售假货的行为或念头,但在现实中,商家做出选择并非完全依理性行事,加之其他因素影响,商家出售假货不可能根本杜绝。然而,如果商家是理性的“经济人”,那么无论是处罚机制还是道德约束机制的引入,都会使商家停止出售假货,进而安全问题食品最终能够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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