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功能之实证浅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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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诉讼功能之实证浅论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诉讼功能;立法目的 论文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通过对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至2004年行政审判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行政与救济权利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实有功能、设计功能与应有功能出现偏差。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应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功能,合理定位立法目的,选择与行政诉讼性质和立法目的相匹配的制度,使行政诉讼发挥立法者所预设的功能。 行政诉讼功能是行政诉讼制度所实际发挥的作用,研究行政诉讼功能的目的,就是要对其进行价值评

2、价,哪些功能是我们所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行政诉讼实际发挥的功能与立法目的是否一致?如果没有实现立法目的,问题在哪里,应如何解决?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功能的实证研究,反思功能与立法目的的差距,检讨立法目的的定位,为修改行政诉讼法作出充分的理论准备。 一、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与涨幅对比 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总体上保持增长趋势。除1999年、2000年和2002年收案数量减少外,整体上,一审案件收案数量呈上升的趋势。1989年至2004年这十六年间,有一半的年份行政案件收案数量是两位数的增长幅度。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将行政诉讼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初始阶段

3、,1989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行政诉讼法刚刚颁布,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们对这一新鲜事物既陌生又好奇,短期内大量案件涌人法院是必然现象。从1989年到1991年行政案件一审收案数量成倍增加,然而,从1992年开始,行政案件收案数的增幅减缓,人们所估计的收案数量持续高速增长的情况并没有出现,1993年与1992年的收案数量基本持平。第二阶段,高速增长阶段,1994年至1999年。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行政纠纷不断增多,人们对行政诉讼法也有了更深的认识,行政诉讼收案数量持续增长。从1994年开始,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又重现了大幅上升的势头,这种趋势维持了四年,到1998年上升趋势开始趋

4、于缓和。到1999年出现了逆转的趋势,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一审案件的收案数量首次出现下降的现象。第三阶段,平稳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这一阶段行政诉讼已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收案数量在不同年份呈现高低交错,但在总体上已趋于稳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努力地扩大受案范围,但这一年却持续了1999年收案数量下降的趋势,这一现象耐人寻味。2001年出现了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收案数量最多的一年,突破十万大关。到2002年收案数量则又跌至谷底,出现了两位数的负增长,人们预期“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收案数量将大量增加”,这一论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验证。从2003

5、年开始,收案数量缓慢回升,在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预计今后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量不会有大幅的起落,进入平稳发展时期。 二、一审、二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比例及上诉率对比 (一)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偏低 相关数据说明,一审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整个收案数量中比例极低。这固然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有关,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纠纷都不是主要的社会纠纷形态,行政诉讼在三大诉讼中一直处于“弱者”的地位,这是一种常态现象。但行政案件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所占的比例超乎寻常的低,1995年以前,行政案件所占比例还没达到一位数,1996年至2004年出现缓慢的增长,

6、但在总体上从来没有超过案件总数的2。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正反‘面的原因,从正的方面看,可能是行政机关领导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执法人员增强了依法执政的水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率较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知识普及,违反行政法的情况减少,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减少;法律咨询业和法律服务业发达,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准确地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滥诉率降低。从反的方面看,有两个主要因素,一是行政诉讼门槛高,受案范围狭窄,原告资格要求过严,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起诉;另一个原因是行政相对人不愿选择行政诉讼,这说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抱有不信任态度,而这与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个案判决在一定程

7、度上起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如果当事人从以前案件的判决中无法找到自己所要的公正,宁愿不去法院。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更倾向于上诉 得出这一结论有两方面的证据:第一,与一审行政案件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相比,二审行政案件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大幅度上升,而且上升的幅度高于一审历年案件上升的幅度:一审行政案件的比例均在2以下,而二审行政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在148-577之间浮动;从1991年开始,二审行政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均超过百分之三,到2002年接近百分之六,而这一年一审行政案件的总量比去年减少了2001。第二,与其他两大诉讼相比,行政

8、案件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与三大诉讼具体制度有一定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而鼓励被告人上诉,在民事诉讼中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不能上诉,尽管如此,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从表二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上诉率是民事诉讼上诉率的三到四倍,最高时达到5865(2003年),这一年有超过一半的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上诉。从1989年到2004年,二审行政案件的数量总体保持上升的状态,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行政案件总体数量在上升,另一方面,行政上诉率也在上升。当事人更倾向于发动二审程序,对一审裁判不满意程度较高。从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中,我们无法看出上诉人是原告还是

9、被告,但却有两个佐证,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3年至2005年所有上诉的行政案件为例,“上诉人多为行政相对人(原告人、第三人);上诉案件多为涉访及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上诉案件多为涉及第三人的案件;多为原告人或第三人‘败诉’的案件”。在笔者所参与的一个调查中,对341份判决书的上诉提起人进行分析,其结果为:原告上诉(294份,占862);被告上诉(2份,占94):第三人上诉(8份,占23);多方上诉(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上诉,2份,占06);原告与被告都上诉(1份,占03);原告与第三人都上诉(1份,占03);被告与第三人都上诉(3份,09)。这两组数据从侧面说明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在败诉的情况下更倾向于上诉,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原告的败诉率较高,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满意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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