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油交割实施细则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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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用油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 根据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和船用油交易、交割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船用油入库:(一)入库申请 交易商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交船用油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入库时间、入库方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交易商应保证所入库船用油的质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交割品级。交易所应考虑指定交割仓库库容等情况,在一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二)船用油入库1. 交易商应当在交易所指定时间内向指定的仓库完成入库,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货物质量、数量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入库质

2、量检验: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为准。检验机构应当在货物入库前对船舱内货物进行混合取样,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封存。如遇入库前后货物质量不符,入库货物品质以封存B样检验结果为准。取样时,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货主三方应同时到场,不到场者视为认可指定检验机构取样结果。 入库数量检验:货物入库数量以岸罐检尺的计量数量为准。2. 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确认无误后再卸货。货物入库提交单证:国产货物: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进口货物:除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报

3、关单,海关通关相关单证等,由交易所复印留档。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交易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单证合法、真实、有效。各类证件复印件应该注明“本公司承诺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所提供的商品承担全部质量和法律责任”。3. 货物入库时,交易商应当到仓库监收;交易商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认同仓库验收结果。第三条 船用油出库1. 买方交易商凭交易所开具的提货单办理商品出库或转存手续。交易商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由交割仓库代为发货。交易商提货时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完毕后,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

4、备查。2. 出库商品数量以岸罐检尺的计量数量为准。3. 买方交易商可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船用油的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检验以贮罐内混合取样为准,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封存。第四条 溢短规定船用油的出库数量以仓库的罐容计量为准。发货溢短不超过提货单记载数量的1%。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注册仓单管理办法、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交割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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