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运用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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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种形态运用总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又是新时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创新和方法指引。作为监督执纪实践者,我们要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将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强化监督执纪、落实主体责任、推进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要把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强化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四种形态”涵盖了监督执纪的手段和方法,既要在开展党内监督工作过程中有效运用,又要在开展执纪审查工作过程中坚决落实,切实贯穿到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要在信访举报环节区分形态处理。信访举报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关口。面对大量的群众来信来访,要按

2、问题线索性质、可查性、成案几率等予以科学分类处置,经分析问题性质较轻、可查性不大的,尽量以函询约谈的方式予以处置,适度提高函询约谈在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中的比例。同时,要抽查监督函询约谈所了解掌握情况的真实性,跟踪监督函询约谈后续整改落实的情况。近期梅州市建立了函询保证书和函询抽查制度,要求函询对象在上报函询材料时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函询事项说明属实。每隔一段时间抽查一批函询材料,对隐瞒欺骗组织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通过方法创新,既让信访举报得到有效“消化”,实现“零暂存”,又促使需提醒注意的党员干部加强自查自纠,得到教育警醒。要在作风监督环节区分形态处理。作风问题具有普遍性、反复性、传染性等特点,不

3、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区分性质和情节,按不同形态处理,取得最佳教育效果。对于一般性的作风问题,如上下班迟到早退、上班玩电脑手机、外出未请示报告等,可以先采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的批评教育予以处理。对于需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的作风问题,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行为构成了违纪,但情节较轻的,可使用组织处理或纪律轻处分予以处理。对于少数屡教不改或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如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出入私人会所、打高尔夫球和借婚丧喜庆敛财,情节严重的,要态度坚决,作出纪律重处分,或者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让党员干部受到震慑。要在执纪审查环节区分形态处理。执纪审查要坚持“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在战略上“全

4、面、从严”,在战术上则要区分形态,该严惩的严惩,可从宽的从宽。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暂未发现违纪问题但有违规情形的,或者虽有违纪问题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初核报告经委领导审批后即可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让被审查对象红脸出汗。要结合落实广东省委“三个区分”原则和梅州市委惩治“为官不为”问责办法、容错减责办法,对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犯错违规违纪的同志尽量使用前两种形态。在整个执纪审查工作中,要注意克服“贪大求全”、“吃干榨尽”、“纪法不分”等一味追求“办大要案”的思想,突出执纪特色,着力于让前两种形态成为主流、第三种形态成为少数。当然,对于极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要集中纪律审查资源从

5、严从重查处,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认识到,“四种形态”与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并不矛盾。党纪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中第五款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其他条款中还有不少关于从轻、减轻、从重的具体规定,这些都为“四种形态”的运用提供了充足的纪律依据。要把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落实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出的要求,更是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的要求。要走出纪委“一家之责”的认识误区,让党委(党组)以及组织人事等部门

6、也扛起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要注重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抓早”。党委(党组)尤其是一把手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带头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交心通气、接受批评、强化监督”蔚然成风,达到“上工治未病”的效果。当前,要结合开展“两学一做”教育活动,把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动真格作为衡量党员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是否真学真做的标准。要注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实现“抓小”。各级党组织要克服“小问题不必管也不好管”的思想,敢于抓早抓小,善于小题大做

7、,经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避免小错误酿成大祸患。今年初,梅州市党廉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作谈话提醒的主体为党员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明确了七类重点谈话对象,明确“咬耳扯袖”类谈话为一般性谈话,以提醒、提示为主;“红脸出汗”类谈话涉及到违反规矩、规定或者具轻微违纪情形的问题,具有批评教育性质。据统计,第一季度全市共开展谈话提醒 3188人次。意见的出台实施,把谈话提醒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要注重

8、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确保“抓实”。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机构要依据职权和程序,对被作出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根据违纪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形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对一些无需作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可视情直接作出组织处理(职务调整乃至重大职务调整也属于组织处理)。这就要求党组织要把依照规定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组织人事机构要把及时按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的要求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作为履职尽责的应有之义。同时,纪检监察组织也要把依据调查结论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党员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的建议,作为落实

9、监督责任的应有之义。对于受到违纪处分的党员,该作出组织处理的,不能有所遗漏,特别对一些违纪影响恶劣而又担任重要职务、身处敏感岗位的同志,要避免“处分归处分,官一样照当”。此外,要善于运用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措施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党廉责任分工,不认真执行主体责任清单的党组织负责人,可由上一级党组织作出组织处理措施;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腐败问题或严重顶风违纪问题的,对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作出纪律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对在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过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降格以求,滥用前两种形态、忽视后两种形态,以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代替纪律处分的,可由上一级党组织或纪

10、检监察组织提出整改纠正,并视情追究责任。要把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贯穿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全过程“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监督执纪理论的创新,落实好、探索好、总结好“四种形态”的运用理应成为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在纪检体制机制改革中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另一方面,要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指导和规范“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在“三位一体”改革中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我市是省纪委确定的派驻、巡察、执纪审查“三位一体”改革试点,“三位一体”改革的领域,也是“四种形态”运用的平台和阵地。要把“四种形态”的运用作为取得“三位一体”改革试点工作成效的科学手段,对派驻日常监督、巡察和执纪

11、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者问题线索经查证属一般违规违纪问题可不予纪律处分的,采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的谈话提醒予以纠正。这种谈话提醒,应当成为派驻日常监督的常态化工作,应当成为巡察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的常规处置方式,也应当成为派驻机构分片区开展执纪审查协作中对一般违纪问题的常规处理措施。同时,后三种形态运用数量的逐级递减,可以恰到好处地体现“三位一体”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相结合的效果。要在“双报告”改革中监督运用四种形态。运用“四种形态”既是市级纪委的责任,也是县、镇级纪委的责任。在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双报告”工作中,上级纪委应当从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角度,对下级纪委报送的材料认真审阅把关,

12、一是看个案处置是否科学、恰当,二是看对纪律审查工作的宏观把控是否实现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分类处置的目标。对于需要监督纠正的,要善于从用好用活“四种形态”的角度,提出指导监督意见。要在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带头运用四种形态。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的腐蚀与反腐蚀考验日益严峻,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内设机构调整中新设立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善于运用“四种形态”,及时处理队伍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违规违纪问题,让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成为常态,确保队伍自身正、自身净。要加强调研健全完善运用四种形态制度机制。要注意梳理总结“四种形态”运用中的做法经验,查找存在问题,着力探索如何有效把控各种形态在监督执纪中的科学比例、如何更好地推动各级党组织以及组织人事机构积极主动运用“四种形态”、如何建立健全严密顺畅的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衔接配套机制、如何把“四种形态”运用引入评价考核机制等理论和实践课题,思考提出对策建议,制定落实“四种形态”的规范性文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让“四种形态”的运用更具体深入、更准确到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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