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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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名,委员应当是具有与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为召集人,负责主

2、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会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董事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六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第七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3、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提议聘请或更换负责年度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本行的内控制度;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与委员会职责有

4、关的其他事宜。第十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方案,凡属于董事会权限,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查活动。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交流本行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跟踪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时提请委员会予以关注。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连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

5、议召开。第十五条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第十六条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七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依据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职责范围事先拟订议题。会议过程中,委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议题。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2人或2人以上代为

6、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并聘请

7、本行相关人员对某专题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第二十五条委员会表决的方式为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六条列席会议的非委员会成员经邀请可以进行发言,但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七条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

8、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九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决议其是否回避。第三十条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

9、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第三十一条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的,该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并由无利害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三十二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第三十三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姓名;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第三十六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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