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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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附件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结合我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

2、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1 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

3、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标准化等级与管理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依据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第八条 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2 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

4、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第九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评审细则,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的评审工作。第十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重新申报。第十一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

5、。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自评、申报、组织评审单位受理审查、开展外部评审、审定评审结果、公示公告与颁证等环节。3 第十三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二)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三)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四)评审前一年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自评报告主要在自评基础上,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向

6、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3)和自评报告。第十六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4 部门逐级同意后,分别上报至组织一、二、三级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通知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工作。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接受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委托后应按照评审标准对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并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机构由水利部认

7、定并公布,二、三级的评审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5 第二十一条 承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三)具有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拥有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行业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四)在省级以上区域具有较高的行业公信度,并经主管单位批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的评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件制定。第二十二条 从

8、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评审专家应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评审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工程技术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三)具有5年以上水电领域相关专业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推荐。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6 审工作。评审组不少于5人(一般不超过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指定1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评审机构、专家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9、 评审机构现场工作程序:(一)评审组召开工作安排会议,明确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5、6);公示有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经申请单位同意,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电站名单,应在公告的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7 第四章 整 改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不达

10、标的农村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第二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按被降低前的达标级别评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

11、处理。第三十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在运行有效期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8 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核实后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多座水电站运行管理的,可以合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部分分值按容量与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定。有一座水电站存在否决项的,该单位不得评为达标。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1、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5、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6、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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