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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无名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无名公司管理人:无名证券有限公司托管人:XX银行 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1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五、委托资产1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八、数据的传输和接收1九、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一)交易清算授权1(二)投资指令的内容1(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1(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1(五)授权通知的变更1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1十一、越权交易处理1十二、委托资产的估值1十三、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1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1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1十六、信息披露义
2、务1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十八、保密1十九、违约责任1二十、争议的处理1二十一、其他事项1一、前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3、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资产管理业务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产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4、,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无名公司2、管理人:无名证券有限公司3、托管人:XX银行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无名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5、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可为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7、工作日:指中国境内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营业之日。8、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管理人通过
5、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本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部交易所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9、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根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以委托人名称作为账户名称为委托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10、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专用证券账户为依据在管理人处为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门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11、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2、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声明与承诺(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
6、证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资产不得为筹集的他人资金;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
7、合同、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7、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二)管理人的申明与承诺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
8、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机构字2002294号);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6、管理人如接受其股
9、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如管理人为上市证券公司且委托人为持有其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则管理人不受本项约定限制;7、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2、托管人承诺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委托人名称:无名公司法定
10、代表人/负责人(适用于委托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情形):住所:南京鼓楼街1号身份证: 联系电话: 1、委托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股、配股、股息等;(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11、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3)在此授权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12、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6)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7)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管理人名称:无名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有限
13、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 联系电话:1、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经委托人书面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14、利; (6)委托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4)按规定为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在专用证券账户
15、开立或注销时,资产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5)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6)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7)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或者在发生投资主办人离职、调换工作岗位等管理人无法控制的事由必须变更投资主办人的情况下应在变更后二日内告知委托人;(8)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
16、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10)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11)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12)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
17、投资意向等;(14)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20年以上。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1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名称:XX银行住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 联系电话:1、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18、3)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投资监督权,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4)委托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托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专用账户等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19、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5)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
20、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编制委托资产年度托管报告;(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资产(一) 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1、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初始委托财产:现金 ( 小写: ) 委托期限: 年(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当日计算) 2、交付时间及方式委托资产在本章(三)所述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的
2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现金部分)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同时应委托管理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将委托资产(证券部分,如有)从委托人原有证券账户划至专用证券账户中。3、管理期限在委托人将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后,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共同向委托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委托人确认签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委托管理期限为自起始日起 满12个月止。 (二)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22、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如发生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情形,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5、管理人通过证券专用账户或其他账户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6、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专用证券账户和委托人其他证券账户其他情况,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查询费用从委托资产中列支。(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
23、立和管理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1、托管账户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为“XX银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专户( )” ;如资产委托人为非个人,户名也可是委托人名称,但预留印鉴须有托管人指定的人名章。2、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须委托并协助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并按登记公司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管理
24、人自办理专用证券账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应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管理人应该代委托人向登记公司申请注销委托人的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但委托人已有普通证券账户的,应当注销专用证券账户。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委托人申请注销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前,应当根据其时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及时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或者由管理人代委托人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未变现资产划转至委托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
25、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3、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管理人为委托人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委托资产沪、深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该账户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托管账户为收款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取款密码由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业务平台完成。(四)委托资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五)委托资产的提取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
26、委托资产净值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净值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资产(现金部分),委托人应提前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由管理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户划拨至委托人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资产(证券部分),委托人提前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管理
27、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代理委托人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并在成功办理的当日通知委托人及托管人。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资产低于委托资产净值20%的,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资产超过委托资产净值20%的,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六)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无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
28、书面提出。如委托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2、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资产移交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证券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移交方式由委托人向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确认。对于现金方式移交,在合同终止日前,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资产转移至委托人账户。对于证券方式移交,管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和托管人关于委托资产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代理委托人向登记公司和其他机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对于证券加现金移交
29、,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按以上证券方式移交和现金方式移交的要求,完成证券资产和现金资产的转移。对实行证券方式或证券加现金移交委托资产时因登记公司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实现证券资产转移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应在协商一致后予以妥善移交。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除上述第2点所述情形外,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收取届时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4、在
30、本合同终止清算时管理人应将清算后的委托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选择要求管理人将委托资产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和托管人确认。如选择部分变现,委托人应注明保留证券资产的种类及数量。5、本合同终止时,如委托人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含有未上市有价证券和合同届满时停牌的有价证券,则视作保留的证券资产,按上述条款约定处理,委托人和管理人也可另行约定处理方法。六、投资政策及变更(一)投资策略本方案投资策略有别于传统的自下而上的股票研究投资模式,即通过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精选的思路构建组合。本方案投资策略首先需要整合通过各种外部资源(例如基金重仓、外部卖方建议等),从而形成基本股票池,
31、随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寻找市场主题,发现受益于主题的行业板块或企业群。(二)投资范围境内A股市场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以及ETF基金等。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不包括锁定期超过三个月的发行;固定收益投资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以及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债券型集合计划等;经产品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协商同意的其它证券或产品。(三)投资限制参与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申报金额不得超过组合的总资产,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
32、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四)投资政策的变更经委托人、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五)关联交易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 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管理人。委托人在此同意,管理人可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承销的证券,并无需事先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委托人未回复或回复不同意的,管理人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委托人回复同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七、投资
33、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委托资产的投资主办人为王雁杰。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但管理人必须在投资主办人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或自营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八、数据的传输和接收(一)数据传输和接收方式管理人应为本委托资产项下的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指定固定的交易单元,并在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之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内容主要包括深、沪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等。管理人须在T+1日9:00前将交易所发送的本委托资产专用证券账户T日场内交易数据传输给托管人。托管人和管
34、理人之间的数据传送主要采用点对点传送方式,传送系统由双方商定。经托管人和管理人双方同意,可采用其他可行的传送方式。备份传送方式采用电子邮件或派专人送达的方式。(二)数据传输内容管理人向托管人传输的数据库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其中:*为管理人在上交所交易使用的交易单元代码(注:多交易单元操作时有多套数据文件)。根据今后业务的需求,双方协商增减相关的交易数据库文件。(三)数据传输人员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并书面通知对方,以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任何一方数据传输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事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九、投资指令的发送、
35、确认和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投资指令的内容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
36、,加盖预留印鉴并有指令发送人员签字。(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
37、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11:00;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其他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15:00;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3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
38、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有),如划款时该证明文件客观上尚不存在,由管理人在得到该证明文件后3日内将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发送托管人。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五)授权通知的变更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
39、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变更自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托管人收到该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及其签字继续有效。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一)交易所市场资金清算托管人以及管理人为托管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业务关系,委托人给予必要的配合。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40、与交易所市场有关的资金清算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业务平台在托管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进行。1、从托管账户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管理人于托管人要求的指令发送时间前发送指令给托管人,指令载明银证转账时间和金额,托管人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托管人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要求及时将相应金额从托管账户划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2、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划托管账户管理人于托管人要求的指令发送时间前发送指令给托管人,指令载明银证转账时间和金额,如需要预约号,应写明预约号;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预约号(若有)办理银证转账取款手续,在划款指令要求到账时间前将指令要求金额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划入托管账户。3、场内交易资金清算金额的核对
41、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即T+1日)上午8:45前将反映交易日交易状况的证券交易成交报告单(简称“交割单”)以及资金和证券余额表传真至托管人。如果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交易清算数据计算的清算金额和报告单不同,对差异金额在容忍度范围以内的,按管理人计算金额执行,若差异金额超出容忍度范围,托管人应和管理人共同查找原因。如托管人和管理人在T+1日11:00前不能达成一致的,托管人应通知管理人。容忍度范围为0.05元(二)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资金清算为场外投资的,托管人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资金划拨。(三)其他资金清算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管理人指令和相
42、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四)资金划拨指令的执行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五)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六)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管理人可以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账户的网上银行查询功能,负责查询托管账户现金流情况。十一
43、、越权交易处理(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场外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1、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资产托管人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行为,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使托管账户资金
44、能够完成清算交收。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成立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仅对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1)参与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申报金额不得超过组合的总资产,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短期内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资产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45、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
46、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十二、委托资产的估值(一)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管理人每日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托管人于每月初对上月末的委托资产进行复核(该日期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将上月末的委托资产的估值结果以传真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提交委托人。(二)估值方法1、估值对象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
47、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2、估值方法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核对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核对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核对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核对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核对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