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操纵行为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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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操纵行为之我见 摘要: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利用其资金、信息和持股优势进行投机,甚至轻而易举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从而谋取暴利或其他利益。 关键词:证券操纵内涵种类认定社会危害性监管对策分析 1证券操纵的内涵 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操纵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我国暂行办法对证券操纵的概述,笔者认为,所谓证券操

2、纵行为是指: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故意抬高、稳定、压低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换言之,任何机构和个人人为地故意变动或稳定股票、债券等证券行情,以引诱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买卖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的,均属操纵行为。 2我国关于证券操纵行为种类的认定 我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2.1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

3、、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办法又分别明确了“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具体量的认定标准。 2.2约定交易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办法又进一步细化了“约定的时间”、“约定的价格”、“约定的方式”等具体内容。 2.3自买自卖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办法细化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

4、户。 2.4蛊惑交易操纵。即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2.5抢先交易操纵。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此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 2.6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

5、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2.7特定价格操纵。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2.8特定时段交易操纵。尾市交易操纵,是指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开盘价格操纵,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的行为。 3操纵证券市场的社会危害性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给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3.1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阻碍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操纵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

6、声誉,进而会导致证券市场应有的诸如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经济效益等功能丧失或彻底崩溃,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家经济危机,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劫难。 3.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损害投资大众(主要是中小散户)的合法利益。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优势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虚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3.3损害银行信用、加剧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证券操纵造成股市、债市的行情大起大落,尤其是股市暴涨时,大量银行存款流入股市,尤其是规模很大的证券机构为了规避法律,常常从银行融资炒股,更是增加银行风险,损害银行信用。另外,因为证券交易

7、的多变性和证券价格的波动性,以证券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关系,本来就是一种不很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假如操纵行情者不时地兴风作浪,就会继续加大它的多变性和波动性,使这种关系变的更加不稳定。 3.4操纵证券市场,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造成异常的资金流动,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证券市场操纵者通常会利用证券交易无记名、无实物、无纸化、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隐蔽的特点,利用市场调节价格的原理,通过故意抬高、打压、稳定价格的手段人为地影响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操纵者在证券价格的变动中,误导资金流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不流向最需要它的企业、公司,而是流向能给操纵者带来暴利的部门。证券市

8、场俨然成了一个由黑手操控的赌场,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全面丧失。 4监管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对策分析 近年来尤其是2006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我国股市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因此,加强我国证券市场操纵监管的力度,已成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4.1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强化执法力度。要想加大监管的力度,保证监管的效力,首先应做到有法可依。新证券法实施后,虽然修改了原来证券法中关于市场操纵条款规定的不合理之处,但是现行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我们应重点强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法,通过证监会的行政规章来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应当尽快出台市场操纵的行政规章

9、,明确证券法的规定。 4.2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核心,是传播经济信息,反映社会经济状况的晴雨表,在本质上就是一个信息市场。证券市场的运转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证券信息处理的过程,在庞大的证券市场体系中,各方主体都在围绕着信息作出反应。证券信息在证券市场运行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信息失灵会直接导致整个市场的失灵,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常常与违反证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有直接关系。因此,必须明确落实大股东、庄家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强化他们的披露义务,防范和打击庄家利用信息控制优势和持股优势,进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3事前监查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目前

10、,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仍侧重“事后”监管,而国外学者研究表明,对内幕操纵事后监管却是无效的。因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全流通条件下如何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如何有效甄别内幕交易行为,及时对内幕操纵进行控制和禁止,成为证券监管部门实施反操纵监管的重要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督管理不能仅仅单纯依靠“事后监管”的方式,而是应当将对证券上市发行前的监查和证券上市之后的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双管齐下,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全面的处理和制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行版. 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现行版. 3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现行版.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现行版.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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