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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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绩效管理和代理报酬支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定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的自然人。第三条 除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与证券经纪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之外,在委托代理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一年),代理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保持不变。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代理报酬包括:证券经纪人代理报酬由固定补贴和业绩提成组成,采取孰高原则发放。(一) 固定补贴每月为800-1200元,不超过3个月。(二) 证券经纪人业绩提成=证券

2、经纪人客户净创收 提成比例 P证券经纪人客户净创收 = 净佣金贡献 (已扣除规费)(1营业税率)(1-证券经纪人提成比例企业所得税比率)(三) 提成比例采用分档全额提成的方式,当月净佣金贡献在一万元以下,提成比例为30%;当月净佣金贡献低于五万时,提成比例不得达到50%。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竞争状况细化不同层级的计提比例(上限为50%)。为保护证券经纪人利益,客观反映证券经纪人的净佣金贡献,计提区间以沪深两市股基交易量日均1800亿为基准按月浮动。(四) P值为证券经纪人综合绩效完成率(完成率0-120%),包括新增指标、销售指标和合规指标,新增指标和销售指标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任务指标细化分解

3、,合规指标指证券经纪人合规展业考核指标(一旦经纪人违规展业,当月P值为0)。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可以组织证券经纪人以团队形式展业,团队成员不得超过20人,按照所带证券经纪人团队(不含本人名下客户)净创收5%的比例支付团队负责人管理津贴。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填写收款人和银行收款账号,收款人必须与证券经纪人姓名一致,档案管理专员将银行收款账号录入E-marketing平台,作为证券经纪人档案管理的内容之一,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预留账号支付代理报酬。第七条 公司按证券经纪人每月代理报酬的税前金额,提取5%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归属权为缴纳该款项的证券经纪人所有,当证券经

4、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结束六个月后没有因违约事件或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客户造成损失且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事项,其个人风险准备金一次性清算发放给证券经纪人。第八条 代理报酬采用每月给付形式。基准周期是每月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第九条 分支机构证券经纪人代理报酬支付流程:由总部通过CRM平台依照上述代理报酬有关公式,计算出经纪人每月的绩效代理报酬,经复核批准并提取风险准备金后,按月向分支机构拨付证券经纪人代理报酬。第十条 分支机构向证券经纪人支付上月代理报酬时, 由证券经纪人当面在报酬支出表上签收,扣税后支付至证券经纪人预留银行账号,不得支取现金。证券经纪人未当面签收的,其延迟支付的责任由证券经纪人本人承担。第

5、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支付证券经纪人代理报酬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与公司签定或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等原因,当月实际合同日不满一个月的,其代理报酬按日计算给付。第十三条 优秀证券经纪人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应优先考虑招聘为公司员工。第十四条 首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证券经纪人在合同期内,名下客户资产需达到600万,可续签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以上原则制定符合本区域的绩效考核细则,上报零售客户总部核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如果与中国证监会今后颁布的相关规定或各地证监局相关政策不符,以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政策为准。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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