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金信托合同(客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资金信托合同(客户).doc(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 一般委托人*信托 号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住所地邮编邮编联系电话电话银行账(卡)号传真开户行法定代表人信托资金金额信托单位认购份数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期限贰年,符合本合同有关提前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合同所有条款本人已阅读,并无异议。委托人(公
2、章或自然人签字):受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办:复核:签署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及依法对该合同进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指*
3、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保管协议、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投资顾问指定函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受托人或*信托:指*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除非法律法规许可,本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计划
4、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信托利益:指委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后所获得的财产。保管银行: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投资顾问:指*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经纪券商: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
5、名义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信托单位净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已扣除相关信托费用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估值日:保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的1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工作日: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日。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
6、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包括权证、股指期货、上市可转换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其中金融期货产品投资事宜待相关品种挂牌交易后参照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另行约定。),并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可转债发行申购、股票增发申购、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并以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以获取投资收益。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管理方式,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第三条 委
7、托人委托人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在本信托计划中,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人,且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人数量不受限制。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分为一般委托人和优先委托人,*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般委托人,其余委托人均为优先委托人。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惟一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一般委托人为一般受益人,优先委托人为优先受益人。第五条 保管人本信托计划财产保管人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地址:。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银行负责信托资金保管,信托资金划付,核对信托费用的计算并按受托人指令完成扣划,信托财产会计核算、估值与复核、对信托资金管理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出具保管意见、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信托计划终止的清算报告复核、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财产返还、保管报告等。第六条 证券经纪商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证券经纪机构已通过了受托人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进行的风险尽职调查程序。受托人将定期跟踪、了解该证券经纪机构的风险变化和人员异常变动、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的措施和评价、市场对该机构的评价等信息,并及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投资顾问根据委托
9、人书面指定,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投资顾问按本信托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或就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向受托人提供书面投资建议。第八条 信托规模,信托资金交付及委托人的保证1、本信托计划拟定募集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亿伍千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0),其中一般委托人认购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的信托份额,优先委托人认购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的信托份额。2、委托人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3、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10、。第九条 信托生效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1或2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条件3的次日或者受托人受托人决定成立时,即告成立,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1、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且信托计划规模达到人民币15000万元;2、信托计划推介期未满,但一般委托人、优先委托人所认购的信托份额均已达到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所约定的认购份额;3、一般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与优先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比例为1:2;4、推介期结束,募集信托资金总规模低于15000万元人民币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成立本信托计划。第十条 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的计量单位。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
11、同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表明受益人拥有的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利益中的比例。第十一条 信托单位认购(一) 信托计划发行及成立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推介日期或其他可由受托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自行决定的日期。本信托计划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条件时即成立。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按面值认购。若受托人决定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信托计划未满足成立条件,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加入的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间的资金利
12、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二)信托计划推介机构本信托计划推介机构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三)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体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
13、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四) 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规的规定。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要求、目标和条件;b、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c、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委托人作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上述其它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任何关联机构。(五) 信托单位认购手续及提交的文件1、必备证件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
14、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授权代理人办理,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复印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之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2、付款1)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以其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或持有的信用卡账户中将认购款划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认购划款须于
15、推介期内完成。2)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支付委托人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户 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保管开户行:*银行*支行账 号:*3、签约1)委托人须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2)委托人须签署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3)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1)至3)项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之经办人签名。4) 推介期间,委托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须持上述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其指定场所,当面签署信托合同上述1)至3)
16、信托文件。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5、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后,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6、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7、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必须是与委托人(受益人)同名的账户。(1)必备证件:本合同原件。受益
17、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授权代理人办理,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受益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2)办理手续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8、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
18、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最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第十二条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二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符合本合同有关提前终止规定的可提前终止。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管理和运用及限制1、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本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2、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计划财产
19、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本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计划说明书、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中保管银行的职责仅限于*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保管银行对本信托计划的设立、成立、管理模式及收益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能够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交易的投资品种,由投资顾问按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负责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的具体操作。对无法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交易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交易的情况,则由投资顾问
20、向受托人下达书面投资建议的方式进行投资操作。受托人收到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后,原则上应按照该投资建议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果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提交的投资建议不合理或不适用,受托人可不予执行。在遇有本信托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出现时,投资顾问在本信托终止七个交易日之前未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或未下达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建议的,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前七个交易日工作日内单方面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除前述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执行任何非投资顾问提交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投资于本信托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投资范围。3、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原则1)、受托人必须为信托计划资金开设
21、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2)、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投资运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以及开立基金账户和其它必要的账户。3)、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4)、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5)、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按照其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以及信托计划的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投资限制(1)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A股成本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但由于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成本金额
22、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但由于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持有权证的成本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但由于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 (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可转债,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总额的10%;投资于可转债的成本金额总计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0%,但由于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3) 投资于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总额的10%;(4)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A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达到5%时,应暂停买入,待依据法律和监管规章履
23、行公告程序后方可继续买入;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5)本信托计划不得买入ST类股票; (6)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受托人关联方发行证券品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7) 本信托计划任意时间点上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98;(8)本信托计划届满一年前七个工作日,投资顾问应逐步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并在本信托计划届满一年前三个工作日保证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用于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第一年信托收益。本信托计划届满二年前七个工作日,投资顾问应逐步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并在本信托计划届满二年前三个工作日保证信
24、托财产全部变现。本信托计划买卖投资品种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5、止损措施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每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并根据信托单位净值设置止损警戒线及止损平仓线。本信托计划财产止损警戒线为信托单位净值0.85,当信托单位净值触及该警戒线时,一般受益人应在次个交易日内追补信用增强保证金至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1;在一般受益人追加信用增强保证金未全额划入信托账户之前,投资顾问只能作出减少已持有股票或债券和进行新股申购、认购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的投资建议。本信托计划财产止损平仓线为信托单位净值0.78,当信托单位净值触及
25、该警戒线时,受托人将在次个交易日开始强行变现全部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财产发生止损平仓后,信托计划自动终止并进入清算。第十四条 信用增强保证金管理信用增强保证金由一般受益人追加。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以前,已追加的信用增强保证金可以参与信托计划财产运作,其收益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信用增强保证金应当划付至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追加信用增强保证金后,如果信托单位净值(不含信用增强保证金余额)连续五个工作日高于0.90,且信用保证金转出后信托单位净值高于0.90,则一般受益人可申请将追加的信用增强保证金予以返还。未满足上述条件的,一般受益人不得要求返还信用增强保证金。当本信托计划由于信托计划财
26、产净值(含信用增强保证金)达到或低于本合同设置的止损线而发生止损平仓的,在信托计划财产(含信用增强保证金)支付约定的信托费用、信托报酬、保管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若有剩余的退还一般受益人;信托计划财产(含信用增强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约定的信托费用、信托报酬、保管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信用增强保证金不予退还。一般受益人追加的信用增强保证金,不改变一般受益人、优先受益人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第十五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保管费与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1、设立费用;2、受托人的信托报酬;3、保管银行的保管费;4、办理
27、信托专用账户开户、查询及账户维护等相关费用;5、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交易费用和汇划费用;6、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7、委托人对账单、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之寄送、传真费用; 8、信息披露费用;9、 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10、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1、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费用的计算和提取本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结果已扣除该日发生的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1、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提取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以估值日
28、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础,按照2.5%(该费用根据每个信托得资金成本来测算调整)的年费率,计算该估值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按月提取。受托人每月计提的信托报酬=该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2.5%该月信托实际天数360。该月信托实际天数,指本估值日至上一估值日之间的实际天数,以及第一个估值日至信托成立日之间的实际天数。信托报酬提取时间为每个估值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最后一期信托报酬支付日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计划因故延期时,信托报酬按信托实际存续期间计算。在信托计划存续期第一年内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内,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结果
29、显示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信托合同设置的止损平仓线0.78,导致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或出售,信托计划自动提前终止;或一般受益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仍以终止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数按照年费率2.5%收取剩余信托期限的信托报酬。2、保管银行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保管费根据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每月计提一次。保管费的计算方法为以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础,按照0.25%的年费率,计算该估值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保管银行每月计提的保管费=该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0.25%该月信托实际天数360。该月信托实际天数,指本估值日至上一估值日之间的实际天数,以及第
30、一个估值日至信托成立日之间的实际天数。保管费提取时间为每个估值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支付日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因故延期时,保管费按信托实际存续期间计算。3、设立费用设立本信托计划的费用约为人民币20,000元左右,包括律师费及其它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实际费用应由本信托计划在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三)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1、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一个估值日为本信托成立次月的1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之后为每月的10日(如遇非交
31、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最后一个估值日为本信托计划终止日。2、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当期计提的信托报酬-当期计提的保管费-其他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后第7位四舍五入。)3、估值方法(1)已上市交易的证券价值按T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如T日该证券停牌,则取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2)送股、转赠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的收盘价计算,对于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交易的证券按照该证券购买成本计算;(3)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价格计算;(4)证券遇分红,该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
32、划财产;(5)未到期交易所国债逆回购品种价值按照成交金额加应计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利息在回购期间以直线法每日确认;(6)银行存款以T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额(银行存款每季结息,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净值,但计入终止清算净值)。(7)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之净值计算,未公布净值的按最近公布日净值计算;货币市场基金以单位净值1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8)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加持有期利息计算,上市交易债券按证券交易所收盘价净价加持有期利息计算。(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4、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本信托计
33、划每月最后一个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将在该估值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分别在受托人的网站www. *.com上和受托人营业场所公布。5、信托单位净值暂停估值的情形(1)与本信托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受托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单位净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6、信托单位净值差错的处理受托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信托单位净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受托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由此造成的信托单位净值错误,受托
34、人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信托利益计算、分配及支付(一)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1、证券红利或利息2、证券买卖差价3、银行存款利息4、其它(二)信托利益的计算1、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07。(2)当本信托计划由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达到或低于本合同设置的止损线而发生止损平仓,且剩余信托财产足以支付信托费用、保管费、信托报酬、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07。(3)当本信托计划由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达到或低于本合同设置的止损线而发生止损平仓,且剩余信托财
35、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信托报酬、保管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信托报酬、保管费后全部为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07。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分配。2、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一般受益人将以其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中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其追加的信用增强保证金为限,优先保证偿付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剩余部分的信托利益为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即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全体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1.07。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以及一般受益人追加的信用增强保证金不足以
36、支付信托费用、保管费、信托报酬、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为O。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分配。(三)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1、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第一年信托收益在本信托计划满一年的次个工作日分配,优先受益人第一年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0.07。2、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第一年不分配信托收益。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费用之后的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信托财产首先用于支付信托费用、保管费、信托报酬,然后向优先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剩余部分分配给一般受益人。当本信托
37、计划由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达到或低于本合同第十三条第5款设置的止损平仓线而发生止损平仓,且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保管费、信托报酬、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未支付的信托费用未支付的信托报酬未支付的保管费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转账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划至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信托税收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计划当事人各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的税费,由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当事人各方自行依法缴纳,受托人不代为代扣代缴。若将来国家出台有关信托的税法或政策规定由受托人代扣代缴信托税收的,则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38、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3)、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的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3)、以信托财产为限支付相关信托费用;(4)、同意并接受本信托计划有关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5)、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
39、人的权利(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的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证券交易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合同处置证券交易账户内证券、基金账户内基金、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所有人的权利;(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4)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说明书等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3)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专用银
40、行账户、证券交易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资金划拨和信托财产分配;(4)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 (5)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以及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6)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1、受益人大会的组成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2、受益人大会召开事由出现以下事项且本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本合同
41、如有约定的除外;(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本信托文件约定或根据国家监管规章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3、受益人大会的召集(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2)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4、受益人大会的召开(1)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2)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行使表决权。5、受益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42、1)受益人大会应当由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2)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3)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受托人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职责终止情形的,受托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选定新受托人选并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第二十三条 信托事务
43、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书面的形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网址(www. *.com)向委托人与受益人公告。当委托人来函索取时,可由受托人寄送。(二)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对于受托人关联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三)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月制作资金管理的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四)在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
44、告书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五)信托终止时,当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低于其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时,受托人将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信托财产清算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网址(www. *.com)上向委托人(受益人)公告。(六)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网址(www. *.com)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
45、露,并在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七)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第二十四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风险揭示信托计划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市场风险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净值减少的风险。(2)、信用风险信托计划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当中牵涉到信托资金专户开户行、证券经纪商和一般受益人等,该等机构可能存在信用风险。(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计划财产触及止损线或信
46、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证券迅速变现的风险。(4)、操作风险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计划投资建议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计划资金的收益水平和安全。(5)、特别提示风险由于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公司股票连续下跌、流动性不足、暂停上市等不可控事件造成信托计划财产不能完全变现时,导致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甚至包括信托本金受到损失。(6)、其它风险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或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所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由于交易所、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效率。除上述风险外,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受托人事先未预见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对上述风险制定了相应得防范措施,但该等措施难免存在不周密性,其实施效果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2、风险防范措施(1)、市场风险的控制受托人要求信托经理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