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监控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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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监控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监控中心人员基本要求1第三章 监控中心人员工作职责2第四章 监控中心值班管理3第五章 监控中心保密规定4第六章 监督管理4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5第八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视频监控安防集中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作用,进一步增强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将各级监控中心工作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

2、GA858-20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邮银发2014229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控中心是按国家标准、公共行业标准以及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要求建设的,利用监控系统监控营业场所、业务库、保管箱库等重点防范部位、接收并处理警情的场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监控系统各级监控中心。第二章 监控中心人员基本要求第四条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计算机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第五条 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熟悉银行安全防范及柜面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合作精神。第六条 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熟悉监控中心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第七条 熟练掌握各种报警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应,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第八条 应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第三章 监控中心人员工作职责第九条 值守人员工作职责(一)当班期间,随时查看监控系统包括设备、信号传输、系统平台、电源系统的运行状态,抽查辖内前端监控主机、摄像机、报警主机是否在线,抽查有无视频丢失,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尽快恢复。(二) 负责辖内防区的安全监控。根据营业网点业务操作流程,分时段对重点要害部位和环节,如营业场所早晚接送款、自助设备装填钞、柜员日间操作、保安值勤、现金区联动门开启、报警系统布撤防等进行重点监控和抽

4、检,及时准确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做好记录,分类处理。(三)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现场安全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辖内防范区域进行非现场安全检查。 (四)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视频监控安防集中系统接警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人员、设备触发的预警报警应迅速核实、确认警情、妥善处置。(五)接受客户求助,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帮助。(六)依法协助有权机关、行内部门调查有关情况。(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监控中心值班管理第十条 监控中心实行7*小时坐班值守,每班至少人,指定一名当班组长。当班组长对当班期间工作负主要责任,值班员在值班组长的带领下履行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监控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非当班人员

5、及外部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因工作需要进入的,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第十二条 软件管理由专人负责,软件升级时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服务器的登录密码要定时更换,且不得告知无关人员;对用户的权限进行详细的审核,对无效用户及时进行删除等。第十三条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严格按照监控系统使用要求进行操作。值班人员应定期对监控中心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操作功能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发现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抢劫、行凶、爆炸和破坏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等不法行为的,要立即向当地110报警,迅速说明发生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确保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可用对讲系统进行喊话制止犯罪行为;及时向同级安

6、全保卫部报告案件和处置的相关情况。第十五条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听自助银行求助按钮和其他电话通话应迅速及时,使用文明用语,注意值班形象。第十六条 指定消防管理员维护管理监控中心消防系统或消防器材,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隐患。 第十七条 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并做好值班交接。 第五章 监控中心保密规定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将有关系统设备、网络配置、软件资料、记录媒体等的机密资料任意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监控中心。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系统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及轮巡方案等均属本行商业秘密,严禁外传。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查询使用

7、。第二十一条 有权机关因工作需要调阅、查看、拷贝录像资料,查询人须出示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并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行内部门需调阅、查看、拷贝录像资料,需同时经本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 应及时保存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然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违规违纪事件以及案件线索等录像,长期存档。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部是监控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监控中心值守工作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应加强值守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

8、为的应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成功堵截重大案件事故。 (二)发现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三)在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处置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其它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予处罚:(一)在监控中心设备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文件。(二)未经批准擅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三)擅自离岗或脱岗。(四)服务态度差,被客户投诉。(五)使用未经安全扫描的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六)无故使用语音对讲系统。(七)擅自移动、拆卸机房设备或加装电子设备。(八)在备用电源上接入与中心机房无关的电源线、电气设备。(九)擅自向无关人员泄露监控中心信息。(十)擅自查询、修改监控资料。(十一)擅自调整监控中心场地监控设备。(十二)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隐患的行为。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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