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179096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与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与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与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与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与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与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与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与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根据2009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与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省政府审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明显带动作用,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政策的铁路、公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皖北地区基础设施以及省内大中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项目等。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信用担保集

2、团有限公司和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合作协议项下开发性金融合作的融资平台(即:借款主体),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利用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的融资模式采用“委托代建”形式,即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将贷款建设项目委托指定的融资平台,并与融资平台签订委托代建协议,融资平台通过签署协议将贷款建设项目委托给实际建设单位即用款主体,由用款主体承担项目建设、实现建设目标。 第五条 贷款管理以“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在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贷款使用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3、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协议项下的省级政府额度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审定和调整贷款投向,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审核申贷项目,确定借款主体,并办理贷款项目的准备、签约、提款等手续; (三)协助开发银行加强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借款主体解决项目建设与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贷款及时发放、按期偿还,及时研究

4、解决贷款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开发银行化解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五)监督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协调贷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与开发银行贷款相关的合同,协调解决贷款项目在准备、实施和还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研究提出贷款的使用方向和重大项目;审查借款主体上报的贷款项目;指导贷款的使用,做好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审核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提出项目贷款额度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办理涉及省财政筹措配套

5、资金或承诺还款的手续;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开发银行省分行主要职责:执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审核项目投向;协助落实贷款条件,组织项目评审、审批,落实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和支付;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通报有关项目评审、执行、贷款偿还等情况;会同监察、审计部门检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借款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与开发银行省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签订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将贷款转贷至用款主体,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也可采取开发银行省分行、借款主体及用款主体三方签订项目借款合同等方式。借款主体负责对承办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

6、用款主体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其主要职责: (一)对用款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三)对用款主体承担的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用款主体是最终使用贷款、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相关合同、协议要求等使用贷款,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二)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履行定期报告制度; (三)及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和管理费用。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

7、程序如下: (一)用款主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取得有效批文后,向借款主体提交省第四轮利用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涉及财政配套及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借款主体审核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项目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对于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县承担项目建设和还款责任的项目,用款主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取得有效批文后,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向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利用开行贷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借款主体统一办理项目贷款手续。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对借款主体贷款申请初审

8、后,下达省第四轮利用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准备通知书,项目进入开发银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批准后,签约程序如下: (一)开发银行省分行将项目贷款审批结果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开展贷款合同谈判; (二)借款主体与开发银行省分行签署项目借款合同。 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不一致时,可采取开发银行省分行、借款主体、用款主体三方共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必要时,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签订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合同副本提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用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主体提交省第四轮利用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提款申请表

9、,经借款主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报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审核后具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开发银行省分行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贷款发放统计表。 第十五条 项目借款合同签署后,如果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用款主体可向借款主体提交关于项目调整的申请报告,将项目借款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用于本地区其他项目,其调整程序同前所述申报程序。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借款主体统一申报的项目实施后,如果部分市县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借款主体统一办理变更手续,但项目借款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类别项目。 第四章 贷款偿还和管理费的收取 第十六条 贷款实行“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

10、。借(用)款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借款合同,确保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借(用)款主体按期还款。对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同级政府按承诺调度资金支持借(用)款主体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借款主体根据开发银行还款通知单向用款主体发出还款通知书,用款主体依据通知书和有关合同向借款主体指定账户按时拨付还贷资金。借款主体负责将回收的还贷资金按期足额偿还给开发银行。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承诺还款的项目,借款主体、省级主管部门承诺用专项资金、收费收入或其他方式还款的项目,若用款主体(单位)不能到期还款,省财政厅通过结算扣款等方式安排还贷资金。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提供的省级政府额

11、度贷款适用现行省政府偿债准备金办法。 第二十条 为防范债务风险,借(用)款主体应根据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计算出分年应还贷款本息额,据此提前安排偿债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省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可按年度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按以支定收的原则适当收取管理费,弥补融资平台正常的办公经费。具体收取办法由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用)款主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借(用)款主体要对贷款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建

12、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定期报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的报告,借款主体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余额对账制度。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借款主体分别与用款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等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借(用)款主体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借(用)款主体的项目实施、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要立即责令纠正,直至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用)款主体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消、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应事先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银行省分行的意见,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