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称信息与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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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对称信息与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 摘要政府部门、理论界和投资者都对投资基金的发展寄予厚望,我们迫切需要建立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体系。不对称信息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框架:只有建立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体系,才可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国应从投资者分类、治理结构、信息的私人生产、政府监管、自律监管等方面来考虑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词投资基金不对称信息治理和监管我国的投资基金是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出现的。它的出现的自发性、相关制度及监管的缺失或不完善使得投资基金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从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角度看,投资基金的引入,一方

2、面是因为投资基金已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运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在2000年底共同基金的总资产达到69668亿美元,约占美国股票总市值的45.64%);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投资基金的功能和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而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制度创新的尝试。在西方,投资基金业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在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之后逐渐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制度和监管体系。我国需要借鉴西方的经验来缩短这个探索的过程。一、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长期以来,因非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者控制企业而产生的动力问题,一直为经济学家所关注。由此形成了早期的“经理型厂商理论”和“行为型厂商理论”,这些理论摒弃了追求利润最

3、大化的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合一的古典企业模式,而倾向于把重点放在研究经理的动力问题的理论上。对同一问题的近期研究则形成了“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会出现内部的利益冲突,委托人(企业的所有者或称股东)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代理人(经理)追求的是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如收入、权威、在职消费等。由于经理人员不是或不完全是企业的所有者,在努力工作的前提下,努力成本完全由自己承担,而因努力工作提高的产出却被股东分享,故经理人员没有足够的动力努力工作。同时,假如经理人员追求在职消费的话,所耗费的成本由企业承担,自己却可以得到全部好处,故经理人员就有足够的动力追求在职消费等

4、不利于股东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实际价值就减少了,所减少的部分被称为“代理成本”。这种代理成本广泛地存在于各种委托代理关系及其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总之,只要所得和所付出不相称,就意味着某个当事人的行为会带有外部性,因而产生了激励问题。不过,无论是哪种代理问题,其根源都可归结到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监督另一方的行动。委托代理理论把这种监督能力的缺乏视为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即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代理人,他利用委托人对自己的不了解来采取谋私利的行为。如果要解决这种问题,委托人必须设计恰当的契约或制度促使代理人说实话。交易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交易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金融市场上

5、的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偿还风险的资金使用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资金最积极,而且是最可能得到资金的人。道德风险是指资金使用者可能从事从投资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看到的那些活动的风险,因为这些活动使得这些投资血本无归。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可能最终放弃投资的打算。信息不对称理论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仍不失为一种较为有效的分析工具。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基金有不同的称谓。无论称谓如何,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投资基金既是一种组合资产和投资工具,也是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制度。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

6、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各个投资者彼此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投资专家运作和管理,主要投资于证券等金融产品或其他产业部门,以实现预定的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投资机构和投资制度。可以看出,在投资基金的运作体系中,投资人和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者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也必然产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由于巨大的风险,投资人会选择不投资于基金,投资基金就得不到发展。如果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得到解决或最大限度的缓解,投资者能选择优秀的基金运作和管理者,基金运作和管理者能够基于投资人的利益谨慎行事,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将得到保证。实际上,投资基金的治理制度和监管体系

7、都是围绕着解决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当然,在现阶段,我国这个问题解决得还不太好,因此才出现了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基金黑幕”等种种问题。二、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与其刚出现时的完全无序状态相比,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们已初步建立了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框架,但离相对成熟的治理和监管体系还有很大的差距,投资基金也未得到投资者的完全信任。1.投资者分类及监管的特殊性建立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并不是要构建一个让投资代理人“只能如此”的僵化体制,更不是代替投资者做选择。在金融服务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放松金融管制、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促进金融效率

8、的提高,同样是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课题。既要防止过大的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避免抑制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监管者必须找到均衡点。在投资基金的监管上,如果从监管措施上着手效果恐怕不会太理想;但如果按投资者信息收集能力、对风险的认识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分类监管,监管者的上述困境似可迎刃而解,同时也可使监管者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这一认识的理论基础同样是上述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既然投资人委托投资的主要风险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那当投资者获取代理人信息的能力很高时,监管自然就可放松。西方国家在投资者分类和分别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也证明了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分析这类问题时的有效性。在美

9、国,监管规定把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高深投资者,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基金业务给予了一定的豁免,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投资顾问根据客户账户资本收益或资本升值收费的豁免。美国的投资顾问法只允许投资顾问对所管理的资产(包括投资基金)按资产的规模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而不能按业绩收取费用,目的是避免投资顾问追求短期利益,滥用权利,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国会给予证券交易委员会豁免的权利。具体说,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下列情形的客户实行豁免:如果客户有750000美元以上的资产接受该投资顾问的管理,或客户有不少于1500000美元的净资产。客户是符合资格的购买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个人或配偶拥有至少50

10、0万美元的投资;具有至少500万美元投资的家庭公司;至少具有2500万美元随意投资支配权的公司(机构投资者);一些信托机构(如果不以控制该证券为目的,并且得到信托人的批准,则该信托机构符合条件)。客户是投资顾问中有专业知识的雇员。(2)私募投资公司的豁免。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有一类特殊的投资公司即私募投资公司得到了豁免。如果投资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并且股东不超过100个,或者股东全是符合资格的购买者。私募投资公司(民间习惯上被称为对冲基金)不需要根据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也不需要按证券法注册其股份,因为其不公开发行股份。私募投资公司几乎摆脱了所有有关投资基金的联邦法律和美国证券交

11、易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其投资目标、投资方法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没有固定的模式,很大程度上由基金发起人和投资者协商而定。私募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补偿费用主要或完全取决于投资业绩。当然,对私募投资公司投资顾问的监管不能豁免,投资顾问法包括许多反舞弊的条款,投资顾问必须全面地向客户披露业务、费用以及利益冲突的事项。在发生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之后,有关对私募投资公司监管过松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美国对此进行了评估和反思,认为应该加强私募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但仍然不应对私募投资公司采取实质的监管。除美国之外,其他发达国家如欧盟国家也有类似的安排。我国目前在监管文件中尚未对投资者进行

12、明确分类,在监管上还没有把金融产品与投资者分类对应起来。中国法律对证券类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对于保护普通投资者无疑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却牺牲了高深投资者特殊的投资需求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我国实际上已存在大量的处于地下的、隐蔽状态的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机构,据估计其总规模已达20005000亿元人民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这些“私募基金”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但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 2.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及其独立性根据委托投资的关系,各国设计了两种投资基金形式及相应的组织架构。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基金,它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

13、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基金。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有关基金的各种资金往来;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的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公司型基金成立后,一般委托特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资产,委托托管机构保管资产。两种组织结构的组建和运作都遵循“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在投资者、管理人和保管人之间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14、和相应的制衡约束机制,可以较好地防止信息的垄断和内部人控制,从而抑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治理结构的角度看,公司型基金由于本身即是法人实体需建立自己的治理结构,这个结构再加上与基金管理人、保管人之间的制衡机制,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且在美国,投资公司法通过规定基金董事会的结构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即董事会必须拥有40%的独立董事),从而进一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和其他董事享有同样的权利,共同参与、监督和表决有关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相当的表决比例来影响董事会的决策。此外,法律还赋予独立董事独特的权利,以此突出与投资者利益有

15、重大冲突方面独立董事的作用。这一点对于我们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3.信息的私人生产和投资基金的风险评级解决基金投资中逆向选择的办法,是向投资者提供各基金或其管理者、托管者的详细情况,以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投资者获得这些材料的途径之一,就是设立私人公司,由他们负责收集基金或其管理者、托管者的信息,然后卖给投资者。风险评级实际上就是这种方法的体现。基金的风险评级是指在对基金当前状况和过去业绩的客观因素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投资组合和市场资产对市场条件和一般经济条件变化的敏感性。一般的基金信息披露注重合规性和客观性,而且主要是历史信息的披露,即使这样的披露相当完善,投资者仍然可能没有足够的信息作出正确的

16、决策,因为他们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对披露给他们的专业信息进行从新加工,评估基金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正确的综合。而风险评级结果是一种前瞻性的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对投资者的未来投资决策更有参考作用。投资者从风险评级的信息中可以得到更为独立的、可靠的和专业性的信息,据此可以更好地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为监管机构减轻监管的压力。如果能把这种风险评级和政府要求的信息披露结合起来,将非常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和利益保护。现代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为前瞻性地度量基金的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由于基金投资的高流动性和透明性,最有可能运用现代的风险管理技术向投资者及时

17、提供基金的风险评级信息。实际上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大的基金管理集团已经使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技术进行内部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现在是让投资者分享这种信息的时候了。美国正在进行证券基金的风险评级试点,并制定了一系列很有参考价值的规定。4.政府监管和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私人生产信息固然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其独立性仍然值得怀疑;况且其操作的相对复杂性和有偿性使得这种评估不能是经常性的,评级结果出来后,据此决策依据的仍然是过去的信息。更重要的是,基金的风险评估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也是未来的事情,短期内中国还无法操作。无论如何,私人市场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当然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的干

18、预。比如,让政府生产信息,帮助公众识别基金管理者、保管者的好坏及避免其道德风险。直接由政府发布公司的负面信息在政治上是困难的,更好的办法是鼓励或迫使基金管理者、保管者披露真实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事实证明,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来说,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年报和中期报告)、公开说明书、净资产价值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在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信息披露中,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以图表化、定量化和标准化的方式,披露特定基金的总体风险,并讨论有可能负面影响基金净资产价值、总收益的情形。我国由于基金产生的时间短,信息披露显示出明显的试行特征,

19、信息披露的要求是粗线条的,主要集中在合规性的披露,缺少技术性的披露,对风险披露的要求很一般化,只是在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里要求提供“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至于其包含的内容、披露的方式与程度均未做具体的规定。5.政府监管和基金业的检查信息披露制度极大地弱化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它同样不是万能的。基金管理者披露的信息仍然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他们可能对信息进行包装。这样,对基金业的检查就必不可少。具体来讲,对基金业的检查包括3个部分:(1)管理:向行业被监管企业、投资者等解释监管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查被监管机构如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申报材料;审查有关被监管机

20、构的执法事项;修订和制定规则来使监管体系适应新的要求。(2)检查:促进被监管企业遵守法律和其他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并使监管机构保持了解行业的最新发展。(3)执法:调查可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协助司法机构处理案件。在我国,基金业的检查职能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基金部、机构部、期货部同时具有批设和检查的功能;稽查局主要是调查与执法功能。我们不难看出弊端所在:检查功能不明确不突出,批设和检查不分导致在出问题时容易因推卸责任而妥协等。6.代理人的自我约束和投资基金业的自律监管基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我们需要设计一套制度来避免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另一方面,委托人和代理

21、人的目标也并不总是矛盾的,例如,没有基金业的发展,投资者和基金从业者的利益都难以实现。作为一个整体,基金从业者和机构有足够的积极性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尤其是避免某些害群之马损害他们的整体声誉,况且,一部分从业者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通常都会在竞争中置另一部分从业者于不利地位,利益受损者有积极性来反对不当甚至违法行为或把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总之,基金业自律监管实际上是通过基金参与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基金业自律监管的有效性一方面源于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主要由基金从业者组成的自律监管组织具备更为丰富的专业知识,更加熟悉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竞争中存在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对

22、于市场一线的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可以灵活地根据事件的大小作出反应:例如可以自己处置,亦可提交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在投资基金业正处于探索、发展过程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对基金业的发展规律正处于认识之中,治理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会更加严重,依靠基金业内部的相互制衡来减少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会更有效。建立基金业自律监管组织在我国显得非常迫切。一个完善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对于投资基金的运作是极其重要的。从西方的经验看,投资基金的大规模发展始于投资基金制度和监管体系的相对完善之后(例如,美国是以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颁布为标志)。对我国来说,探索一个适合中国的投资基金治理和监管体系同样

23、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现在要做的并不是满怀希望地去迎接“投资基金时代”的到来,而是脚踏实地地在投资基金的稳步发展中逐渐把握基金运作的规律,建立比较完善的治理和监管体系。忽略这个过程,“投资基金时代”就永远不会到来。主要参考文献:1.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2.2.Arrow,K.J.“TheEconomicsofAgency,”InJ.PrattandR.Zeckhauser,eds.PrincipalandAgents:theStructureofBusiness,Boston:HarvardBusinessSchoolPress,1985.3.段文斌。分工、报酬递增

24、和企业制度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4.何德旭。中国投资基金制度变迁分析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5.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运用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6.李仲翔等。以风险为基础的基金监管现代化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7.GeorgeG.Kaufman.TheU.S.FinancialSystem-Money,MarketsandInstitutions,PrenticeHall,1997.8.陈立。影响未来的中国基金产业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9.厉以宁,曹凤歧。跨世纪的中国投资基金业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0.耿志民。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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