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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指导意见 (2012年版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快速推动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发展,提高该项业务的收入贡献度,根据总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和措施,并结合我行业务发展情况,特制定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指导意见(2012年版试行)。第二条 信用卡分期付款是指我行信用卡持卡人在购物消费交易后,由我行代该持卡人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总价款,再将总金额按一定规则分解成若干期数,持卡人每期(1期为1个月)偿还约定金额的欠款的一种交易形式。第三条 信用卡分期付款分为卡户分期和商户分期,其中卡户分期又分为消费分期和账单分期,商户分期又分为普通商户
2、分期和专向分期。第四条 总行平台信用卡个人卡产品均支持分期付款功能,包括中银系列信用卡个人卡和长城信用卡个人卡;除专向分期外,附卡均可享受其他种类分期业务的功能。长城公务卡、长城单位卡暂不支持分期付款功能。第五条 信用卡分期付款的额度控制(一)系统区别账户整体信用额度、取现信用额度,单独设立了分期信用额度用于账户分期交易的处理控制。(二)分期付款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整体信用额度的100%。(三)账户的贷方余额不可用于增加分期付款可用余额。(四)账户长期调整信用额度的同时调整分期信用额度,临时增加额度不适用于增加分期付款信用额度以及分期付款可用余额。第六条 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扣账处理(一)每期分期扣
3、账日为账户的对账单日。(二)分期扣账采取月均等额扣账款的方式,并按整数入账,如总金额无法整除期数时,剩余金额全部加总在首次入账金额中进行扣账。(三)每月到期入账的分期交易金额视同一般消费交易入账。除专向分期外,其他种类分期可按每期分期交易扣账金额的10计入当月最小还款额,并可享受循环信用。未全额还款的利息、滞纳金等计收规则同一般消费交易。 第二章 卡户分期第七条 卡户分期是指持卡人在消费交易后,向银行申请将符合条件的一笔普通消费交易(消费分期),或符合条件的一定消费金额(账单分期)转为分期付款,后按约定规则分期偿还欠款的交易方式。第八条 卡户分期的申请时间和金额限制(一)消费分期:须在交易入账
4、后至账单日2天前,持卡人申请将一笔符合条件(单笔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普通消费交易直接转成分期交易。(二)账单分期:须在账单日后至还款日2天前,持卡人申请将当期账单中符合条件的部分普通消费金额(仅为当期账单新增消费交易,且最高不超过有关总额的90%,最低为1000元)转成分期交易。第九条 分期期数卡户分期业务目前开放3期、6期、9期、12期、18期和24期六种期数,一期为一个月。第十条 价格管理总行定价见下表:分期期数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分期手续费率(人民币)1.95%3.60%5.40%7.20%11.70%15%分期手续费率(外币)0%1.80%2.70%3.60%5.80%
5、7.50%分期手续费由持卡人支付,并在首期应还款时一次性收取,不存在手续费分期支付模式。以上价格根据总行最新要求随时做相应变更;以上外币分期手续为业务推广期(截止时间总行暂未定)的优惠手续费率。第十一条 当月消费金额达到分期标准的我行信用卡持卡人都可以作为卡户分期业务的目标客户。 第十二条 定期对持卡人的消费记录进行筛选,对消费金额达到分期标准的持卡人开展电话外呼或发送短信进行宣传推介。省行银行卡营销中心所成立的卡户分期外呼小组支持各行的卡户分期电话外呼工作,外呼成功的可直接转为分期,无需持卡人再另外电话申请。第十三条 对于我行双币信用卡持卡人在留学、旅游等境外的外币(支持美元和日元)记账的消
6、费,持卡人的消费分期单笔金额/账单分期账单金额达到100美元/8000日元可致电客服将境外单笔或账单外币消费转化为分期交易。办理流程同现有人民币卡户分期业务。第十四条 外币卡户分期业务主要针对出境旅游、出国留学等在国外以外币进行消费的我行信用卡持卡人。第十五条 我行网点的中银汇兑、出国留学一站式等业务窗口要针对目标客户进行宣传推介外币分期业务;加强同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留学教育培训机构等商户合作,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积极推动外币卡户分期业务的开展。 第三章 商户分期第十六条 商户分期是指我行信用卡持卡人在我行签约的分期付款特约商户通过POS联机交易方式进行的分期付款交易。商户分期最低交易金额为
7、人民币1000元,暂不支持外币。商户分期可分为普通商户分期和专向分期。第十七条 分期期数(一)普通商户分期业务目前开放3期、6期、9期、12期、18期和24期六种期数,一期为一个月。(二)专向分期业务目前开放6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五种期数,一期为一个月。第十八条 价格管理为充分利用贷款规模,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有效扩大我行分期付款业务量,总行授予分行基于普通商户分期、专向分期标准费率下浮15%的定价权,各行可对资质良好的客户实行下浮。有关费率详见下表:分期类型分期期数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标准费率普通商户分期期初一次性收费手续费率1.50%2.00%3.00%4.00
8、%5.50%8.50%分期收费手续费率2.00%2.50%3.50%4.50%6.00%9.00%专向分期期初一次性收费手续费率2.50%4.00%6.50%8.00%11.50%分期收费手续费率3.00%4.50%7.00%8.50%12.00%下浮15%后普通商户分期期初一次性收费手续费率1.25%1.75%2.50%3.50%4.75%7.25%分期收费手续费率1.75%2.25%3.00%4.00%5.25%7.75%专向分期期初一次性收费手续费率2.00%3.50%5.50%6.75%9.75%分期收费手续费率2.50%4.00%6.00%7.25%10.25% 商户分期手续费可选择
9、由持卡人付费、商户付费或持卡人及商户共同付费;在持卡人付费时,对于手续费既支持一次性收取、也支持分期收取模式(分期收取手续费,费率较以上标准费率自动上浮0.5)。以上价格根据总行最新要求随时做相应变更。第十九条 分期参数代码设置。目前我行系统支持以0.25%为单位的分期费率设置,对现行标准费率下浮0-15%相关的分期参数详见下表:普通商户分期参数支付模式分期期数分期计划一次性收费费率分次收费费率F3023期IP441.25%1.75%F3093期IP451.75%2.25%F3106期IP451.75%2.25%F3176期IP462.25%2.75%F3259期IP472.75%3.25%F
10、3329期IP483.25%3.75%F34012期IP493.75%4.25%F34712期IP504.25%4.75%F35518期IP514.75%5.25%F36218期IP525.25%5.75%F39124期IP567.25%7.75%F39824期IP577.75%8.25%专向分期参数支付模式分期期数分期计划一次性收费费率分次收费费率L2066期LA422.25%2.75%L2116期LA432.75%3.25%L22212期LA453.75%4.25%L22712期LA464.25%4.75%L24318期LA495.75%6.25%L24818期LA506.25%6.75%
11、L25424期LA516.75%7.25%L25924期LA527.25%7.75%L26924期LA548.25%8.75%L28536期LA579.75%10.25%L29036期LA5810.25%10.75%L29536期LA5910.75%11.25%L29536期LA5910.75%11.25%L30036期LA6011.25%11.75% 第四章 普通商户分期第二十条 普通商户分期是指无需专向增额,使用持卡人信用卡本身的分期额度在我行签约的分期商户现场进行分期业务刷卡,完成分期交易。第二十一条 普通商户分期业务需要我行持卡人同我行分期商户的对接,即分期商户所售商品或服务是我行持卡
12、人所需要的,同时商户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要高于分期金额下限,还要同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相适应。在普通商户分期选择上,主要应选择以下类别商户:(一)百货。主要为大型百货商场。(二)婚纱摄影。主要为中高档摄影店、婚庆公司等。(三)家电。主要为专门家电卖场、百货商场内的家电卖区和品牌家电专卖店。(四)家装家居。包括具有一定资质的装修公司和大型家居卖场。(五)教育。包括各类公立、私立学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六)旅游。主要为旅行社。(七)美容健身。主要为中高档美容院、健身房等。(八)数码IT。包括各类品牌计算机、数码相机、手机等专卖店。(九)汽车。主要为汽车经销商。第二十二条 普通商户分期业务的发展措施(一)
13、对我行存量商户进行筛选,凡适合成为分期商户的,要尽快与之签订分期协议,开通分期功能。(二)在拓展增量商户时,要根据商户的交易情况(销售产品的单价、客户一次购买金额)等进行判断,对适合作为普通分期商户的,直接签订分期协议,开通分期功能。(三)积极拓展符合分期业务要求的非中行收单机构商户。(四)大力发展柜台贵金属分期,柜台一线人员及理财业务人员要熟悉本业务并主动向客户推荐。(五)在手续费支付上,要根据分期商户的情况和其销售产品的供需情况,尽可能由商户承担一定的分期手续费以吸引持卡人消费。(六)做好对持卡人的宣传工作,各行要制作分期商户手册发放持卡人,还可根据持卡人的年龄、信用卡额度以及交易信息等进
14、行筛选,有针对性的发送短信宣传。(七)批量办理分期:对于分期商户的固定客户群,如符合我行信用卡发卡或提额标准的,可给予批量发卡或提额,为客户集中、批量办理分期业务。(八)开展业务创新,各行可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在风险可控和经营合规的前提下,继续拓宽普通分期商户的行业范围。 第五章 专向分期第二十三条 专向分期是指持卡人本人普通分期额度不足以支持大额购物,经持卡人申请,我行按相应程序审核批准后授予其专向分期额度,在特定分期商户完成商户分期交易。专向分期可分为信用类和抵押类,目前我行暂时只叙做抵押类。第二十四条 专向分期商户的选择(一) 在行业上目前主要包括汽车、家装行业。(二)在商户资质上,要求
15、商户经营稳健、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的商户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征信记录良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库查询近6个月无不良信用记录)、公司以往无或未涉嫌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记录。(三)汽车专向分期一般最低须为人民币50000元,其他专向分期商品价款一般最低须为人民币20000元。(汽车经销商类专向分期商户准入还须由消费信贷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五条 汽车专向分期业务发展措施(一)对本地品牌汽车经销商情况进行调研,选择资质良好的经销商积极进行洽谈,发展成为我行专向分期商户。(二)充分重视汽车经销商的客户推荐作用,加大同汽车专向分期商户的合作力度,可通过采取对经销商或售车
16、业务员成功推荐的给予奖励等方式,推动有购车意愿的客户办理我行专向分期业务。(三)在车展会、经销商营业场所等购车意愿客户较为集中的场所布放专向分期宣传品,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四)充分利用我行消贷业务窗口,对在我行有汽车消贷需求的客户进行推介,积极宣传办理专向分期业务费率低、部分品牌汽车贴息等优惠客户的内容,说服客户办理专向分期。(五)推广无卡分期模式方便持卡人开展业务。即持卡人在未收到信用卡前,可凭借系统生成的信用卡卡号,通过CCAS在线审批系统实现信用卡提额,并通过专向分期业务POS机具手输卡号完成分期交易。(六)统筹分配好本行的消贷和卡分期的贷款规模,消贷人员和银行卡人员要密切配合、做好分工,共同推进我行专向分期业务的发展。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行银行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