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 “三违”行为追究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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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 “三违”行为追究责任书为进一步加大对“三违”行为追究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促进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和区农村信用社责任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联社分管领导与全辖信用社主任签订“三违”行为追究责任书,信用社主任与分社负责人、职工签订本责任书。一、责任追究1、“三违”指员工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2、凡从事内部管理、业务操作、安全保卫工作的全区农村信用社在岗人员。3、对今年底以前,已检查发现的“三违”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

2、认真落实整改,有“三违”贷款的人员应制定收回计划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4、对“三违”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联社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违规发放贷款人员的追究(一)对今年底以前责任人发放的“三违”贷款,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追究:1、对“三违”贷款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形成不良1万元以上的责任人,按照联社“三违”追责办法进行追责,实行责任金扣收,并要求在今年收回“三违”贷款金额的50%。2、对今年以前认定的“三违”贷款额度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责任,且不良占“三违”总额比例达到20%的,限期今年6月前清收,逾期未能收回本息,取消责任人授信资格;对违规了放“三违”贷款额度50万元(含50

3、万元)以上,不良贷款占责任比例达到25%,限期今年9月底清收,逾期未能收回的,不良占责任比例达到50%的停薪收贷。3、对今年底以前违规发放贷款未发现,但以后年度发现的,在发现当月按本责任书人重追究责任人违规责任。(二)对今年新增“三违”贷款行为的追究1、对违法、违纪、严重违规及非信贷工作人员(小额信贷除外)发放的“三违”贷款,从发现之日起,无论贷款金额大小、贷款是否到期,对责任人一律实行计发生活费直止扣清为止。2、对各级负责人违规发放“三违”贷款情节严重的,除执行第一款外应主动向联社请辞,同时联社给予经济处罚,若不主动请辞的,联社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对职工引荐发放担保、冒名、严重违规贷款,按照区农村信用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汉信联今年117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实行经济赔偿。行为严重的停薪收贷,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其他违规行为追究1、违反安全保卫、财务管理、会计结算、信息管理、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检查发现的当事人在90天内落实纠正,营业网点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善和纠正。2、对检查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今年6月前仍未按期纠改的信用社主任应向联社主动请辞,若不主动请辞的,联社按照有关规定对主任进行行政处分,员工接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3、违反制度的,依照相应规定接受处理。四、本责任书自又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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